“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欧能源合作
2017-09-12李冰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国际关系博士生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丝绸之路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文/李冰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国际关系博士生、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丝绸之路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刘云超 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处长,助理研究员。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中欧能源合作
文/李冰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国际关系博士生、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丝绸之路研究中心研究助理。
刘云超 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处长,助理研究员。
中国与欧盟在过去三十五年间,不断推进能源领域的合作。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能源消费体,中欧能源合作也一直推动全球能源治理机制不断完善。“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为中欧能源合作的进一步深化提供了历史机遇。本文梳理了中国与欧盟的能源发展现状,回顾了中欧能源合作进程,并对“一带一路”框架下的中欧能源合作进行了展望。
一带一路 欧盟 能源合作
中俄能源企业签署了长期增供能源合同。(新华社 供图)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无论是“一带”还是“一路”,欧洲都在该倡议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实际上,当前中欧关系正处于历史最好时期。欧盟连续13年成为中国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双方贸易额在40年间增长了250多倍,一举突破了6000亿美元的关口。2016年习近平主席先后访问捷克、波兰和塞尔维亚,双方签署商业协议50余项,金额超过110亿美元,涵盖金融、环保、新能源、化工等诸多领域。中东欧“16+1”也成为“一带一路”倡议推广的重要抓手,双方贸易持续增长,双向投资领域不断扩大,为“一带一路”倡议在欧洲地区的推广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一、中欧能源发展现状
中国与欧盟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能源消费体,在增进能源安全、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以及推动能源合作等议题上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尽管中欧有着共同需求与目标,但由于双方在能源禀赋、能源供应结构以及能源消费结构上均存在较多差异,双方在推进合作前应立足自身的现实状况,寻求政策契合点。因此,推进中欧能源合作的首要前提是对中欧能源现状有清晰的认识。
欧盟当前的能源状况主要体现在人均能源消费高、能源自给率低、多层次的能源结构三个方面。首先,从能源消费来看,2016年欧盟28个成员国的总体能源消费结构为:石油(33.7%)、天然气(26.1%)、煤(15.8%)、核能(10.4%)、可再生能源(13.7%)。发达的经济和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导致了欧盟人均能源消费高的现状,其能源消费占世界总量的15.9%,但人口只有世界总人口的7%。其次,欧盟的能源自给率低。欧盟的油、气和煤产量远不能满足自身的需求,所以其化石能源主要依靠进口。以石油为例,英国为欧盟最大产油国家,2015年占欧盟产油量的61%,但只占全世界的1.1%,欧盟主要进口来自于中东(38%)、俄罗斯(33%)和挪威(16%)。最后,欧盟有着多层次的能源结构。一方面,在传统化石能源方面,欧盟国家能源供给不足。2016年欧盟石油、天然气和煤的储量整体储量偏低,分别占全球储量的0.6%、1.6%和7.8%。另一方面,在替代及可再生能源方面,欧盟具备领先世界的地位,欧盟可再生能源消费占世界可再生能源消费的35%。
中国当前的能源主要呈现高消费与能源自给变化趋于稳定两个特征。从能源消费结构上看,中国能源消费主要仍是化石能源。2016年能源消费总量为43.66亿吨标准煤,煤炭消费占消费总量的59.3%。尽管相对于几年前70%以上的高占比略有缩减,但其重要地位仍不可撼动。石油消费量的占比不断走高,达到16.6%,可再生能源比例也在不断增高,这为优化我国能源结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能源供给结构来看,2016年我国的能源自给率达到84%,能源对外依存度为16%,对外依存度呈现小幅走高的趋势。石油对外依存度的大幅提高对此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2014年下半年至今的油价暴跌且持续低迷,能源对外依存度将仍处在高位。从英国石油公司给出的2016年中国原油进口数量可以看出,沙特阿拉伯、安哥拉、伊拉克、伊朗、俄罗斯联邦、阿曼是中国前六大石油进口国,六国总量占进口总量68%。除此之外,剩下的32%进口量由另外38个国家供应,总体来看,中国的能源供应结构比较稳定。
二、中欧能源合作进程回顾
1981年,欧盟能源总司代表团第一次访问中国,标志中欧在能源领域接触合作的开始。自此之后,中欧在能源领域的沟通不断增进,合作不断加深,能源议题也成为中欧关系制度化最早探索的领域。中欧双方在能源安全、气候变化以及能源转型上面临着诸多共同挑战,这推进了中欧双方在能源议题的不断合作。中欧能源合作可以划分为早期探索、机制探索与制度化框架建立三个阶段。
1981年-1993年间,中欧双方在能源合作议题上进行早期探索。1982年,针对中国城市的能源管理以及能源效率议题,欧盟与中国共同开办了“中欧能源培训项目”。1985年中欧双方签署《中欧伙伴与合作关系协定》,为后期能源合作机制化的推进奠定了基础,通过SYNERGY计划以及亚洲与拉丁美洲援助项目(ALA)共同推进了欧洲对华的能源技术援助。
1994年-2012年间,中欧双方在能源议题开展机制探索。标志性事件就是1994年开始进行的中欧能源对话,自1994年起,每两年召开一次中欧能源会议,为政府代表与企业解决能源研究相关问题提供了平台。2005年,中欧能源高层工作组成立,增进了中欧能源对话机制的加强,通过《中欧能源交通战略对话谅解备忘录》的建立,促进了中欧政府间能源交流合作机制的形成。
2012年至今,中欧双方在能源合作制度化框架的建立上做出巨大努力。2012年5月3日,时任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克强到访欧盟总部,并见证了《中欧能源安全联合声明》的签订。2013年,双方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中欧能源安全工作组会议,中欧高层能源会议的确立推进了中欧双方能源合作制度框架的完善,标志两大世界主要能源消费体正式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并于2015年3月,由中欧清洁能源中心(EC2)发布了《中欧能源合作路线图2020概念稿》。
除了政府间合作的不断升级,中欧能源企业间的交流合作也不断增强。在传统化石能源领域,中资企业开始深入布局欧洲油气下游。中石油致力于欧洲油气营运中心的建设,并于2011年与英国英力士集团合作建立炼油贸易公司。中国华信通过控股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国际公司(KMGI),控制了两家东南欧大型炼厂以及遍布全欧的1100多座加油站,通过下游资产的布局逐步提升上游油气资源权益争夺的话语权。在清洁能源领域,中欧企业合作亦是动作频频。中广核继2016年3月与捷克能源集团签署《关于在核能及可再生能源领域全面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后,同年9月,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了包括欣克利角C、赛兹韦尔C、布拉德维尔B三大项目在内的核电合作一揽子协议。这标志着我国在“核电走出去”上迈出了关键一步。此外,中广核也涉足其他清洁能源领域的开发合作,在收购比利时最大的陆上风电场项目Esperance后,又成功中标了欧洲范围内首个漂浮海上风电项目——格鲁瓦项目。中欧能源合作在政府间与企业间都取得了重要进展。
尽管不断明确的机制化建设推进了中欧能源合作的进一步完善,但机制运行实践中也存在诸多矛盾与不足。首先,中欧均存在内部政策协调困难的状况。由于中欧国家体制以及文化的差异,中欧政府间合作、政企合作以及企业间合作均存在不同的合作模式。国家政府机构间的行动不一致以及不同层次行为体行动诉求的差别,使得项目合作的推进易变得冗余复杂。其次,中欧存在对能源合作的不同战略认知。中欧均为能源进口国,相互之间依赖程度低,且第三方能源产品以及能源技术有竞争风险,欧盟长期在节能技术以及城镇化能源效率提高领域对中国的技术援助难以得到大多数国民的认可。最后,合作制度推进本身仍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制度未能被有效落实,存在机制碎片化现象以及部分合作机制本身代表性受到质疑。因此,有必要通过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进一步推进中欧能源合作。
三、“一带一路”框架下的中欧能源合作
2017年5月14日至15日,“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功举办,期间来自130余个国家和70多家国际组织的代表齐聚北京,标志着中国在“一带一路”倡议的推动上取得了重要进展。“一带一路”倡议为中欧全方位的产能合作提供了重要的舞台,当前欧盟提出的“多速欧洲”的战略也为中欧产能合作的加快提供了历史机遇,能源领域的合作更应成为中欧产能合作的先行者。过去三十年,中欧在清洁能源技术、气候变化治理以及城镇化建设合作上取得十足进展,“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更是为中欧能源合作提供了新的增长机遇。中欧双方应紧抓这个历史机遇,利用好“一带一路”倡议配套的优惠政策与资金,推进双方能源合作深化的同时,做好“一带一路”倡议的样板工程。
第一,依托配套资金,推进中欧能源合作。在“一带一路”框架下推进中欧能源合作,应增进对配套资金的合理使用。中国2014年出资400亿美元成立丝路基金,出资500亿美元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包括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在内的欧盟国家都确定了亚投行首批意向成员国的身份,两个基金所盘活的海量资金,无疑为中欧能源合作带来了巨大的利好。此外,2014年11月,欧盟委员会也提出了旨在重振欧盟经济的欧盟投资计划(容克计划),通过新设立总额210亿欧元的欧洲战略投资资金,带动欧洲整体的投资,能源行业也是其主要投放领域。因此,中欧双方应积极筹划,合理对接相关政策计划,高效利用政策配套资金,进一步深化中欧能源合作与发展。
第二,深化合作机制,推进中欧能源合作制度化进程。一方面,中欧能源合作应进一步增进对制度化进程的关注,利用好当前合作机制的同时,不断增进中欧能源合作的制度水平。通过常态化、多层次的制度交流增进中欧能源合作的同时,以点带面推进中欧全面合作的深化。另一方面,中欧能源合作制度化进程也应有所侧重,应进一步促进涉及中欧能源领域的贸易机制与投资机制不断优化,制度化推进中欧双方对双边贸易与投资壁垒的管控,倡导对等原则(reciprocity)处理能源领域的贸易投资争端,推进中欧双方市场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
第三,注重双边合作,参与全球能源治理。中欧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能源消费体,应通过双方合作的深化,不断提升能源消费国在能源贸易领域的话语权。一方面,中欧应积极参与国际能源署(IEA)、经合组织(OECD)等政府间国际机构的活动,通过国际多边组织推进自身能源理念的落实,使中欧能源合作的成果有机会在全球范围推广。另一方面,中欧双方也应积极探索第三国能源开发合作的可能性,通过与能源出口国多边合作机制的确立,在全面推进全球能源治理机制建设的同时,为中欧双方提供更加稳定的能源供给。
第四,尊重法律规则,保障中欧能源合作可持续发展。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欧盟国家多陷入了经济的负增长,部分国家陷入主权债务危机。中资企业开始进入欧洲市场,对欧洲企业的大规模收购引发了欧盟国家保守势力的反弹,开始利用国内政治体制对非欧盟国家设置投资与关税壁垒。因此,中国能源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应更加注重欧洲企业的“运营法则”,重视公民社会的力量,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时,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以光伏产业为例,在欧盟双反高压下,中国英利集团积极利用法律武器,用法律途径捍卫自身利益的同时,也通过赞助世界杯、资助德国球场环保照明设施等非正式手段影响欧盟国家的国内政策制定。
四、结语
中欧经贸合作的良好态势,为深化中欧能源合作提供了积极动力。经济的快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乃至国家安全的稳固都离不开能源,无论是逐步进入后工业化时代的欧洲,还是作为新兴经济体出现的中国,都对稳定安全的能源供给有着强烈需求。“一带一路”倡议为深化中欧能源合作提供了宝贵的历史机遇,中欧在能源技术以及国际产能上有着丰富的合作经验以及广阔的合作空间,中欧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能源消费体,双方有责任也有义务通过合作的加强,构建稳定、高效、可持续的能源合作机制,推进全球能源治理进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责编: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