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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需明确

2017-09-11王思民

中国老区建设 2017年3期
关键词:职能集体经济主体

□ 王思民

王思民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模糊始终困扰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是保障其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自主权的前提。但由于目前全国缺乏统一的政策依据,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模糊,这个问题始终困扰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个方面:

法人地位缺失。我国宪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性质,但是对其法人性质、登记程序、税收政策尚无明确的法律定位,导致其无法作为完整的市场主体参与经营竞争,制约了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和服务功能的充分发挥。

组织机构虚化。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具体独立的存在形式,其职能与权利主要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农村集体经济治理结构不尽完善,影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还容易引发组织成员与社区居民之间的矛盾。在一些集体资产雄厚、可支配财产众多的发达地区和城市郊区,这一矛盾尤为突出。

管理渠道不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定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管理部门和认定程序,部分先行地区分别实行了企业法人登记、合作社法人登记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三类基本做法。2015 年我国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以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工作尚未明确管理部门。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体制机制不健全。目前,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问题尚未专门立法,也缺乏总体设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具生产经营和为社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双重功能,在现有法人类型中还找不到合适的定位。虽然少数先行先试地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名称和认定程序出台了相关条例,但是有些规定在操作层面还存在不稳定、不一致、难以复制等问题。同时,大部分地区由村民委员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政经合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淡化、

为此,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需从三方面做起:

完善顶层设计。尽快启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集体经济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薄弱环节,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研究制定用水、用电、用地以及税费征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理顺农村基层组织的职能。厘清和明晰党支部、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和关系,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的运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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