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技表演艺术创新研究
2017-09-10张大为
张大为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深受人们喜爱的中国杂技是最先打入国际市场上的一朵艺术奇葩,得到世界各国人民的赞誉。在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历程后,杂技已成为中国传统文化和世界多元文化沟通、交流和维系的纽带,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也是世界观众对中国杂技艺术和中国传统文化的欣赏与肯定。
关键词:杂技表演;艺术创新
新中国诞生以来,杂技艺人走上了艺术舞台,在满足人民文化生活需要和促进国际交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变革,突飞猛进的生产力发展和令人目不暇接的现代科技,杂技艺术的创新已成为时代的需要和人民的要求。对杂技艺术创新的理论研究和探讨,也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中国杂技发展概述
中国杂技源远流长,不仅受到国人的欣赏,更在国际文化交流中荣获赞誉,屹立于世界杂技之林。 杂技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是经久不衰、代代相传的艺术形式。当代杂技的发展有其特定的背景和环境,积极推动杂技的市场化发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非常迫切的。因而体现出特有的东方文化特征,如杂技故事剧《孔子》、杂技舞蹈剧《千里共婵娟》,都是将中国传统舞蹈、音乐与杂技艺术结合的典范。市场化是中国当代杂技发展的必由之路。市场化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各大杂技艺术之乡应当在政府的指导下,积极筹建文化传媒公司,作为开展国内外市场拓展的基础,并建立规模化、产业化的杂技演出基地。公司化运作、组织、业务拓展是中国杂技从推销向营销转变的创新之路。很多杂技之乡人才辈出,并且具备长期的流派传承,文化艺术结晶具有强劲的发展动能,但缺乏市场化发展的道路,只能被动接受演出邀约,或是推销自己的节目。
二、高标准是坚持杂技艺术发展的标杆
杂技创作遵循高标准,在综合艺术上精益求精,争取去把每一个节目都向精品方面打造。随着社会日异月新的发展,人们物质生活的丰富,带来的是精神生活的更高要求。随着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传播渠道的多元化,为观众提供了艺术欣赏的广阔空间,观众的审美需求和标准不断提高,对杂技表演的审美也不断提出新要求,原来杂技作品的演出只注重节目本身的包装,对于布景、环境等因素没有放到第一位来考虑,总是觉得差不多就行了。现在观众在观赏杂技表演时除了想获得技巧对视觉得冲击,还要获得整体舞台上的美感。所以杂技艺术不能只追求技巧难度,而更要讲究表演的整体性,包括展现在观众面前的每一个细节。
通过杂技演员技巧的表演,将杂技技巧与其他姐妹艺术相融合,把杂技技巧作为最基本的表演艺术手法,塑造出具有文化内涵的艺术形象或人物形象,创造具有情绪、情节的意境,是杂技艺术家们在提升杂技艺术水准的道路上取得的重大成就。
三、从新生活中撷取新题材
杂技和其它艺术形式一样,都是生活的反映。有了陶器,才能有使用陶器的各种表演;有了自行车,才有各种车技的表演。因此,杂技不能总是停留在继承传统,提高技巧的阶段,而要在继承的基础上去发展,也就是在新生活中发现新的题材,用杂技的特殊手段去反映这种新生活。这种完全创作的新型节目一旦出现,就会在廣大观众中引起强烈的反响,使他们感到既熟悉、亲切,又新颖、别致。前几年,《溜冰》和一些其它新节目风靡一时,不是偶然的。杂技出节目难,更新率低,以致杂技舞台上节目单调、贫乏,对观众吸引力降低,是个普遍的问题。应当看到,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社会生活已经到了在改革中飞速前进的阶段,人们的生活节奏大大加快,对新事物的敏锐程度大大提高,我们应该努力从现代生活中去挖掘新的素材,新的内容,新的形式,创作出具有时代特点的新节目来。
四、艺术形式的创新
在杂技艺术中,艺术形式与思想内容是相互结合的。思想内容需要靠艺术形式体现出来,而艺术形式又要靠思想内容指导,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杂技艺术的艺术形式主要有结构、体裁、艺术手法、语言等。我国历年春晚的杂技节目都是以艺术形式的创新作为最大的亮点。例如2012年春晚上,杂技节目《空山竹语》,一开始就吸引了观众的眼球,在一片翠绿的舞台背景下,杂技演员李振宇在6米高的竹子顶端完成了一系列让人叹为观止的高难度动作,不仅给观众带来了视觉上的美感,也有一种特殊的刺激。这正式杂技艺术的魅力所在。为了适应人们的需求,目前的杂技表演中都加入了舞蹈元素,以增强杂技表演的艺术性。这也表明杂技正由技术向着艺术转变。随着科技的发展,无论灯光、道具,还是创意、音乐都显著提高,这也为杂技艺术的发展带来的锲机。如何利用先进的技术创造出与社会接壤的、具有现代气息的、观众喜欢的节目,是每一个杂技表演者与杂技艺术家的追求。
总之,努力加强杂技基本功的训练,学习传统而又勇于突破,按照时代的要求,创造出高难度的技巧和细心的、巧妙的、艺术化的技巧组合处理,全面地提高演员的文化艺术修养尤其是音乐素质是杂技创新、改革的必备条件和基础。
参考文献:
[1]黄春阳, 段志义.浅谈杂技创新之路[J].杂技与魔术, 2011(22):40-41.
[2]吕慧姝.杂技艺术创新论[J].戏剧之家, 2012(4):88-8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