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百道判》文体研究
2017-09-10练情情
练情情
“判”是一种渊源悠久的文体。唐代文献中“判”的数量非常多,仅是《全唐文》、《文苑英华》两总集中所收的“判”就达一千二百多道。唐判分为“案判”和“科判”,“案判”是官府决狱断案时的判决书,“科判”是应试举子历练笔力或应对科考的答卷。
作为唐代著名诗人白居易,却很少有人知道他写的判词同样非同凡响。唐代拟判中,最有名的当属张鷟《龙筋凤骨判》和白居易《百道判》。白居易之所要创作《百道判》,跟唐朝的科举制度有关。“身言书判”是唐代选官的标准。杜佑在谈到唐代铨选制度时说:“某择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 二曰言,取其词论辨正; 三曰书,取其楷书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贞元十八年,白居易为应考书判拔萃科,先自拟判题,再自以折狱文吏之笔剖析案件,定纷止争,创作判词百篇,收录于《白氏长庆集》中。
从文体的角度分析,《百道判》可归入拟判和骈判的范畴。
一、拟判之“范本”
《百道判》中人物的名称都是拟制的,多以甲、已、景、丁等天干代替,因此也被称作“甲乙判”。徐师曾《文體明辨序说》:“唐制,选士判居其一,则其用弥重矣。故今所传如称某某有姓名者,则断狱之词也;称甲乙无姓名者,则选士之词也。”从中也可以看出,《百道判》是拟判,是选士之词。
前面说到,《百道判》是白居易为参加科举考试而作的练笔。据笔者考证,唐代不但选官要考制判,在官员的考评中,制判能力同样重要。《唐六典·尚书·吏部》卷二载:
“凡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善状之外有二十七罪。”“二十七罪”中,“三曰扬清激浊,褒贬必考,为考校之最”;“六曰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九曰推鞫得情,处段平允,为法官之最”。
宋代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也说:
“吏部所试四者之中,则判为尤切。盖临政治民,此为第一义,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隐伏,皆可以此觇之。”①
由此可见,唐代“以判为贵”,“判”这种文体,在考场、官场,乃至文坛,均有重要地位。甚至可以说,在吏部“身言书判”考试中,判是最重要的。
笔者研读《百道判》发现,《百道判》中有相当多不属于法律的案例,有些只是观念的争辩,或是礼教的内容。为什么会这样?笔者分析,一是受制于当时社会和法律发展的水平,中国古代“礼”与“法”不分,在有一套成文法律的规定的同时,更重视的是礼教纲常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第二个原因是,当时,通过写判词来选拔人才,因为参加考试的人多,为了提高判词的难度,不得不出很多幽僻的考题。杜佑总结,唐判判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始取州县案牍疑议,试其断割,而观其能否,此所以为判为”;第二阶段“后日月寖久,选人猥多,案牍浅近,不足为难,乃采经籍古义,假设甲乙,令其判断”;第三阶段“既而来者益众,而通经正籍又不足以为问,乃徵僻书、曲学、隐伏之议问之,惟惧人之能知也”。②由此可知,《百道判》不但是虚构的判,其中也包含了不少普通的判之外的内容,考经籍古义。
二、骈判之佳作
《百道判》是用骈文写作的。骈文又称骈体文、骈俪文或骈偶文,古代中国以字句两两相对而成篇章的文体。因其常用四字句、六字句,故也称“四六文”或“骈四俪六”。骈文起源于汉末,形成并盛行于南北朝。唐代科举以诗赋取士,其赋作即为源自骈文的律赋。唐代公文亦为骈文,即四六体。骈文由于迁就句式,堆砌辞藻,往往影响内容表达,韩愈、柳宗元提倡古文运动之后,骈文首遭一挫。韩、柳去世之后,影响又起,李商隐、温庭筠、段成式皆此中好手,三人皆排行第十六,故世称“三十六体”。至宋之后,在欧阳修等人率领之下,古文运动掀起第二轮高潮,散文大家迭出,而骈文自此衰落。
笔者观察,作为唐代“新乐府”运动发起人的白居易,在早年《百道判》的写作中,已经开始有意识地突破骈体文的限制,《百道判》已开始显现骈散结合的特征。
通观《百道判》,除四六句外,还有其他17种句式,分别是四四、二二、四五、五四、四七、五四、五五、五六、五七、六四、六五、六六、六七、七四、七六、七七、八四及八六句。
据付兴林总结归纳,《百道判》中有51道判的开头、结尾遵循着四个四字句,结尾两个四字句的格式。其余50道判形成11种变格,如开首四个四字句,结尾两个六字句;开首两个四六句,结尾两个四字句;开首两个四字句加两个五字句,结尾两个四字句,等等。③
事实上,判的主要功能是代表国家做出的权威的裁判,骈文因过分讲究声律和对仗,难免不损害判词表意的功能。任何人在涉诉时,其诉求必然是功利性的,是自己会不会被处以死刑或发配边疆,是自己的家的牛被人偷了能不能要回来,当事人并不关心判词是否写得文辞优美。对于大多数文化水平低下的普通民众而言,判词写得过分文雅,尤其是使用生僻词和使用典故,反而会增加老百姓理解判词的难度,达不到真正说服诉讼当事人的目的。不过,《百道判》毕竟是拟判,是为了科举而作,而不是为了写给诉讼中的老百姓看的,因此《百道判》使用骈文写作,也是可以理解的。况且,唐代的公文均是以骈文为主。
《百道判》后来成文唐代士子考前必备的“范文”。元稹《白氏长庆集序》云:“贞元末,进士尚驰竞,不尚文,就中六籍尤摈落。礼部侍郎高郢始用经艺为进退,乐天一举擢上第。明年,拔萃甲科。又是《性习相近远》、《求玄珠》、《斩白蛇》等赋及百道判,新进士竞相传于京师矣。”其《与元九书》载:“日者又闻亲友间说礼、吏部举选人,多以仆私试赋判,传为准的。”《百道判》之所以被后世“传为准的”,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其“文理优长”,既讲究修辞之美,又着重说理之条理和洞彻人心,值得当代裁判文书的写作者学习。
注释:
①参见[宋]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三七·选举考),页354,中华书局 ,1999
②参考[唐]杜佑:《通典》(卷一五),页362,中华书局,1988
③参见付兴林《论白居易<百道判>的文学价值》,发表于《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5年9月第3期
参考文献:
[1](唐)白居易:《白氏长庆集》第49卷和第50卷,中华书局,1979
[2](唐)杜佑:《通典》,中华书局,1988
[3](唐)白居易:《白居易集》,孙安邦、孙翰钺解评,山西古籍出版社,2008
[4]赵静著《修辞学视阈下的古代判词研究》,四川出版集团巴蜀书社,2008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