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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大数据+检察工作”模式的思考

2017-09-09田树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7年7期
关键词:设置模式

田树平

编者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年)》,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依托大数据及智能语音等前沿科技,统筹利用以司法办案数据为核心的检察数据资源,建立“一中心四体系”的检察大数据总体架构,打造数据化、科学化、智能化的“智慧检务”。为此,本刊特设“大数据+基层检察工作”专栏,邀请基层检察干警对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整体应用模式进行探讨,并以“大数据侦查”和“智慧公诉”为题,研讨大数据在侦查和公诉中的应用。

摘 要:大数据作为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如何在检察机关尤其是承担办案任务较重的县区级检察院发挥效用,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创建“大数据+检察工作”模式,利用大数据智能、客观、高效的特点,解决办案工作中因认识不统一等原因造成的司法不规范问题,是提高办案质效的正确途径。

关键词:大数据应用系统 模式 设置 纠偏

2017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分别推介和部署了大数据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大数据应用进入与检察工作实际契合的阶段,这项先进的信息科学技术必将为检察工作的模式带来重大的变革。如何将大数据应用恰当地与基层检察院的工作相结合,将信息技术手段作为统一认识、理顺流程的工作方式,进而创建基层检察院高质效的工作新局面,将是我们今后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在综合分析太原市万柏区检察院实际工作的基础上,针对矛盾、风险集中的业务领域,结合大数据信息技术具有的智能分析、客观稳定、高质高效特点,对于如何创建“大数据+检察工作”模式展开如下思考。

一、開发针对性强的基层检察院大数据应用系统

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众多,是检察机关大数据的主要来源之一。海量的办案数据中,蕴藏着统一司法的普遍规律,将这些规律提取出来,通过电脑编程形成固定的工作程序,可极大提高工作质效,消除因认识水准不一而产生的人为工作障碍。综观万柏区检察院的常态业务工作,矛盾点较为集中但可通过大数据应用系统予以解决的领域主要包括:

(一)案件受理方面

按照地域管辖,万柏区检察院受理两个公安分局、两个交警队及部分其他侦查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每年的受案总数900件左右,平均每天受理3件左右。不同的侦查人员与检察院受案审查人员就案件的管辖、证据、强制措施、诉讼必要性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和矛盾不断滋生;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就部分案件应否受理也存在意见分歧,尤其是对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应否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存疑不捕的案件是否消除证据疑问等问题,更是各说不一。究其原因,一是对于案件受理标准的认识不统一;二是部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于事实模糊、达不到侦查终结标准的案件感到无法处置,意欲将矛盾推入下一个诉讼环节;三是部分检察人员对职责理解有偏差,意欲以不受理案件替代自身应当履行的职责。上述这些矛盾,大多会逐级上交,甚至惊动检察长。一起案件的受理尚且存在如此多的障碍,何谈工作质效的提高。

实际上,对于案件受理,对于各类案件应达到的证据标准以及在捕诉等诉讼环节应具备的要件,《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已有了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中,根据实践经验,司法人员也已达成基本共识。那么,将这些法律规定和基本的共识提取出来,可形成案件应否进入捕诉环节、应否受理的客观标准,以这些标准作为受理审查的判别依据,基本可避免人为争议形成的障碍,案件就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进行流转。

综上,在案件受理环节,应当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解决受理标准的客观性、一致性问题。

(二)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方面

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上,同案出现偏差、同罪出现偏差,不同的办案人员适用法律、判断证据缺乏统一性,审查决定意见依据标准不一致等现象,是当前检察领域备受关注的突出问题,也是检察机关正在下大力气重点整治的司法不规范问题。

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捕诉刑事案件数量大,同时,办理的“两抢一盗”、诈骗、贩卖毒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普通刑事案件较多,这些刑事案件虽然不是重刑案件,但案情千差万别,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紧密相联。办案人员在不同的情势、主客观因素以及办案压力的影响下,对情节轻重相仿的案件可能作出不同的审查结论,有时也会受到个人经历、情绪的影响,对于情节一致的案件也会作出不同的判断。例如,同样一起盗窃2000元的案件,有的办案人员会认为刚达到构罪标准,情节不重,因而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得出从轻处理的建议结论;而有的办案人员则会认为,频发的盗窃犯罪令人厌恶,应当从严打击,应当予以逮捕并建议从重处理。这种判断标准和审查结论的不统一,会导致对案件处置的不规范,进而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影响法治权威和司法公平公正。

此外,当前各基层检察院办案所需的信息来源渠道仍不畅通,尤其是对于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典型案例等的收集、查询渠道较为缺乏,基于保密需要,单位内网不能与外部网络任意互联互通,便捷的资料查询、参考渠道就更为匮乏。迄今为止,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查询、参照法律资料和案例的方式方法,仍以购买法律工具书或个人设法上互联网查询为主。这样的方式方法,往往查询不到全部、最新的法律法规,难以全面对照相似的案例,这也是造成办案人员办案标准、审查结论、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工作领域,大数据信息技术应当注重解决统一审查办案和法律适用标准问题,并为办案人员提供最为便捷、精准的查询、参阅渠道。

(三)刑事诉讼监督方面

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发挥着对刑事诉讼程序和实体纠偏的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能,主要依靠办案人员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通过审查案件材料和判决等手段,发现侦查、审判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再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抗诉书”的形式进行。endprint

作为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在承担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量较大的工作任务,又要充分行使诉讼监督职能,一般存在精力有限的障碍,对于公安机关每一项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的履职情况是否合规,很难全部审查到位。这种情形可能导致案件中存在程序或实体偏差,造成司法不规范甚至形成错案。而对于人民法院判决的審查,由于缺少参考项,有时很难发现单起案件的判决是否标准统一、规范恰当。如果能以电脑系统辅助办案人员对侦查、审判类的诉讼材料进行智能识别,发现是否符合标准程式,是否与同类情形一致,就可极大提高诉讼监督的能力和效率。

(四)案件评价方面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检察机关员额制改革已初步完成,检察官将独立承担办案权责。但是,对于员额制检察官办案的绩效如何评价,尚无明确、细致的方式,难以做到奖优促差,不利于办案水准以及检察官素质的提升进而确保司法公平公正。以往,检察机关内部先后出台、执行过一些案件的评查标准,但没有形成稳定的评价模式,都是在司法改革之前施行,已滞后于员额制改革,与新的工作模式不相适应。

案件评价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实际要求,对办案人员的所有个案进行评价,评价中要有统一的标准,得出一定的分值,而这些标准和分值的设置,恰恰可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进行分析抽取和设定,通过设定的客观标准对每名检察官办理的每一起案件进行打分评定,定期再得出综合分析评价结论,就能够公正评价员额制检察官的办案水准和业绩,辅助相应的专门奖惩机构作出科学的奖惩决定。

二、关于基层检察院大数据应用系统的模式考量

根据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的实际需求,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可以成立专门的研发机构,专门研发大数据应用系统。系统设置为四个部分,分别为案件受理、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案件评价。

在案件受理部分,将关于案件受理的普遍要件和类别要件设置为电脑程序通过与否的判别要素。公安机关等侦查部门移送提请批准逮捕或审查起诉案件时,利用电脑程序对移送的主要文档及电子案卷进行扫描,扫描发现要素齐备即生成受理的建议,发现要素不齐备则在提示缺失要素的同时生成不予受理的建议,部分环节配以受理审查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的手动点击功能。在案件受理操作系统的界面上,同时显示关于移送、受理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比对,对于显示法律文书不规范、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提示办案人员进行纠正。

在审查批准逮捕部分,将刑事案件的累犯、自首等情节和各类犯罪的不同构成要件设置为需要办案人员输入电脑的要素;输入完成后,要素齐备的,进入量刑计算环节,要素不齐备的,得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建议;进入量刑计算环节的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由电脑计算出基本的量刑,对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件得出批准逮捕的建议,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依据输入的要素计算风险分值,分值较高的,得出批准逮捕的建议,分值较低的,得出不批准逮捕的建议。在操作系统的界面上,同时显示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近似案例。

在审查起诉部分,根据侦查终结完毕的案情和证据材料,由电脑系统重新判别构成犯罪的各要素是否齐备并向承办人作出提示;在各要素齐备的情况下再次计算基本量刑,对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刑罚的案件得出提起公诉的建议并附量刑建议范围,对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进行判刑必要性的提示;具有累犯、惯犯等情节,提示具有起诉必要性;对于情节轻微且系具有自首、和解、初犯、偶犯等条件的,提示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操作系统的界面同时显示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近似案例。在案件判决后,系统对数据库的同类案件情形作出比对,提示判决是否恰当。

在案件评价部分,将是否执行相关的办案程序规定和案件的诉、判情况以具体的分值项目予以明示,由专门的案件评查人员在系统内进行打分,对办案质量作出评价,定期进行综合评判。

三、关于基层检察院大数据应用系统的设置考量

大数据应用系统的设置,需要不断进行尝试探索,必须有序过渡、稳步推进。一是确保执行相关的保密规定,将大数据应用平台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隔离开来,用独立的电脑装配应用平台,为各办案人员配备密钥,办案人员使用密钥和密码在平台进行登录操作。二是对系统的法律规定、参考案例进行持续更新,及时反映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的变化。三是大数据应用系统应当留有宽裕的修补端口,以便在实践中不断修正、完善。四是为职务犯罪的侦诉衔接、审查判断留出设计模块。五是系统应当具有学习、积累、提升的功能,不断增强智能化分析能力,在电子案卷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力争达到自动识别办案要素并分析得出结论的水平。

四、关于基层检察院大数据应用系统的纠偏考量

尽管大数据应用系统可以通过数据分析得出客观的、更为统一的建议结论,但绝不能保证面对千差万别的刑事犯罪时,其得出的结论是完全正确的。因此,在大数据的应用上,必须设立人、机互为纠偏的工作模式。在电脑分析结论与办案人员的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需要作出解释性的说明。如果是因为电脑程序设计存在误差,应迅速作出调整纠偏;如果是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存在偏差,应即时纠正,必要时,由纪检监察部门或案管中心等第三方监管机构作出判别。这样,对于人、机的分析偏差都能有一个完备的监督机制,有利于司法行为的规范和办案质量的保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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