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
2017-09-08张亚文
张亚文
【摘 要】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是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键词】股东;清算义务人;连带清偿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10年轴承公司与钢管公司签订钢管买卖合同,轴承公司向钢管公司订购钢管,钢管公司履行了85670000元钢管的交付义务,轴承公司已付货款6000000元,结欠货款25670000元。2011年钢管公司因多次催讨货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轴承公司立即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判决书生效后轴承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内容,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轴承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发现轴承公司因未参加年检,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者下落不明,重要财产灭失,账册及重要文件也无法获得。轴承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并未履行清算义务。
轴承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顾某、施某,其中顾某出资300万元,施某出资200万元。
二、法律关系分析
本案的法律关系为简单的买卖合同关系,生效判决也确定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钢管公司履行了交货义务,轴承公司也应当依法履行付款义务,但是轴承公司经营者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轴承公司再行时发现轴承公司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但股东并未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股东依法应当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但是轴承公司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那么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对偿还无望的债务提供了新的追索思路。
三、代理观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清算无法进行的,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轴承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股东顾某、施某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顾某、施某并未依法成立清算组履行清算义务,相反却以不当行为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清算工作无法实施,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显而易见,其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股东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并不否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承担
股东有限责任之法理基础毋庸置,轴承公司法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建立在该公司法股东拒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基础之上的,轴承公司股东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不明原因地灭失,致使公司独立人格、独立财产无从体现,这是公司人格否认的重要体现,公司在无独立人格的前提下,股东当然地丧失了有限责任的承担前提。
(三)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应当推定股东自愿放弃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看,公司股东在要求按照其出资限额承担有限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公司财物的处置有据可查,往来账目清晰可见,记载真实明确,但现在轴承公司并未进行举证,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其承担,推定其实质上接受了公司的财产和债务,并无不当。
四、案件结果
法院接受了代理人的代理观点,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是法定的公司清算义务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清算义务人应当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有前提地突破了有限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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