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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固定资产取得核算的会计处理探究

2017-09-08李弘知

关键词:会计处理营改增

李弘知

【摘 要】全面营改增于2016年5月1日全面实施。论文从外购、自行建造以及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三个方面就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取得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Abstract】The Change from business tax to VAT carried out on May 1st, 2016. This paper studies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fixed assets acquisition based on the change from business tax to value-added tax from three aspects: outsourcing, building by themselves and investing by investors.

【關键词】营改增;固定资产取得;会计处理

【Keywords】change from business tax to VAT; fixed assets acquisition; accounting treatment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7-0039-02

1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取得的账户设置

为了解决增值税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问题,需要增设“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该账户反映一般纳税人已经取得经过税务机关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准予在以后期间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

2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取得的账务处理

2.1 外购固定资产

2.1.1 外购动产

外购固定资产需要分为外购动产和外购不动产。一般纳税人外购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营改增之后,仍然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小规模纳税人外购动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第一,外购不需要安装的动产。

案例1: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1日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生产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300万元,增值税51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300 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 0000

贷:银行存款 351 0000

第二,外购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案例2: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7月10日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记载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另外在安装过程中取得运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10000元,增值税1100元;发生安装人员工资10000元,其中设备款和运费以银行存款支付,而安装人员的工资尚未支付,设备于2016年7月30日安装完毕,营改增后会计分录如下:

第一步:购入设备

借:在建工程 400 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 0000

贷:银行存款 468 0000

第二步:发生运费

借:在建工程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00

贷:银行存款 11100

第三步:发生安装人员工资

借:在建工程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10000

第四步:设备完工,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402 0000

贷:在建工程 402 0000

2.1.2 外购不动产

营改增前一般纳税人外购不动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1日以后通过外购方式取得不动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分2年进行抵扣。其抵扣比例分别为60%和40%。其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案例3: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9月外购一幢厂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载明价款2000万元,增值税340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营改增后,其账务处理如下:

2016年9月取得厂房时

借:固定资产 2000 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 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6 0000

贷:银行存款 2340 0000

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十三个月(2017年9月),A公司做出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 0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6 0000

2.2 自建固定资产

2.2.1 自建动产

自建动产在营改增之前,增值税可以抵扣,在营改增后,与自建动产有关的增值税仍然可以抵扣。

案例4: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建造一条生产线,2016年9月10日购买工程物资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并且当日全部领用;9月20日,领用外购原材料,价款10万元,前期增值税已经抵扣;11月10日,领用自产产品一批,成本价为90万元,计税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7%。12月20日,工程完工,交付使用。相关会计处理如下:endprint

①购买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200 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 0000

贷:银行存款 234 0000

②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200 0000

贷:工程物资 200 0000

③領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 10 0000

贷:原材料 10 0000

④领用产品

借:在建工程 90 0000

贷:库存商品 90 0000

⑤建设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生产线 300 0000

贷:在建工程 300 0000

2.2.2 自建不动产

在营改增以前,自建不动产有关的增值税不可以抵扣,需要将其计入成本。而营改增以后,一般纳税人的在建工程发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将上述案例4的生产线改为建设仓库,其他条件都不变,营改增背景下,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购买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200 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 4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 60000

贷:银行存款 234 0000

2017年9月10日,再抵扣剩余的4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6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3 6000

②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20 0000

贷:工程物资 20 0000

③领用外购原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营改增后外购货物、劳务在购进时进行了增值税的全额抵扣,并且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需要将已抵扣进项税额40%的部分,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且在转用当月起的第13个月进行抵扣。

借:在建工程 10 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800

贷:原材料 10 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800

转用的第13个月,再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6800

④领用产品

借:在建工程 90 0000

贷:库存商品 90 0000

⑤完工转入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300 0000

贷:在建工程 300 0000\

【参考文献】

【1】张智猛.“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研究[J].会计之友,2014(19):85-90.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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