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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履职 不辱使命做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

2017-09-08

天津人大 2017年7期
关键词:正确处理选区职务

程 瑜

依法履职 不辱使命做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

程 瑜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民群众的代言人,也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代表只有切实担负起宪法法律所赋予的光荣职责,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一、要加强学习,努力增强履职能力

代表执行职务、开展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政治性、全局性、法律性和专业性都很强,需要边学边干,边干边学,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科学文化素质。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每一位代表都要把理论学习放在首要位置,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到与党委同心、与大局同步、与人民同声。二是要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人大工作讲法律、讲程序,人大代表必须知法懂法。要认真学习宪法、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监督法、预算法以及与人大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人大工作程序,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同时,对依法履职中涉及的法律法规也要学习,站在法律的高度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更好地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三是要加强相关知识学习。人大代表肩负着全区人民的重托,参与管理地方国家社会事务,审议监督的议题涉及经济社会方方面面,都需要代表去熟悉和了解。全体代表要多读书,读好书,加快知识更新,执行代表职务才能得心应手,依法履职的实效才能得到不断提高。

河东区人大常委会举办代表履职培训班。摄影/程瑜

二、要尽职尽责,充分发挥好四个作用

当前,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给天津带来了历史性的重大机遇,天津发展进入了重要的历史性窗口期,人大代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全体代表要充分认识做好人大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履职、扎实工作、积极作为。一是要充分发挥参与管理的作用。人大代表法定职责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每位区人大代表都要认真地在区人代会上依法履职,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

还要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围绕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各项工作开展。二是要充分发挥监督支持作用。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是通过人大代表的履职活动来实现的。这就要求代表增强监督意识,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要通过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等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保障市、区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要坚持真监督、做到真支持,既要依法依规,实打实、硬碰硬、有力有威有效监督,又要把纠正偏差与支持工作统一起来,大力支持“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三是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人大代表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代表作用发挥得好,就能畅通民意,把“一府两院”更好地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就能上情下达,提高群众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要经常深入选区联系选民,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善于倾听群众呼声、收集群众意见、反映群众愿望,善于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帮助群众正确认识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引导群众增强发展信心,形成发展合力。四是要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人大代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引导和带动人民群众遵纪守法,倡导和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人大代表必须立足本职、服务大局,积极投身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争当改革开放的先行者、经济建设的生力军、法治天津的实践者,共同创造天津更加美好的明天。

三、要进一步摆正位置,正确处理好五个关系

代表职务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强,要讲政治、守规矩、顾大局,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要正确处理集体行使职权和代表个人履职的关系。人大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任何代表个人不能单独决定问题,不能单独行使国家权力。同时,代表个人履职,行使议事决策、投票表决、提出议案、建议等权力,履行出席人大会议、参加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听取和反映选区选民意见等义务,是人大集体行使职权的基础。只有我们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和义务,才能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更充分地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才能够更好、更充分地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二是要正确处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人大代表是一种政治职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代表享有法定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按时出席人大会议并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要积极参加代表活动,要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要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敢于维护法律权威,善于维护群众利益,做人民满意的代表。三是要正确处理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的关系。代表行使的职权是人民赋予的公共权力,所作行为是代表人民利益的职务行为,而绝非个人行为,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每位人大代表都要牢固树立人民主权观念,经常深入选区、深入群众,主动向选区选民汇报行使职权的情况,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更好地代表人民、服务群众。四是要正确处理代表职务与本职工作的关系。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这就要求代表必须以执行代表职务为先,以讨论和决定国家大事为重,当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本职工作在时间上出现矛盾时,应当安排好本职工作,按照法律规定优先执行代表职务。五是要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每一位区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既要忠实地代表选区选民的意愿,又要立足大局,善于在局部与全局中找准结合点,从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全区人民整体利益出发,妥善处理好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更好地履行代表职务,更加充分地发挥代表作用,为推进改革发展、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作者为河东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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