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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中引渡制度的发展

2017-09-08王雪云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4期
关键词:政治犯罪行国际法

◎王雪云

论国际法中引渡制度的发展

◎王雪云

国际法主要针对跨国犯罪,引渡制度是国际法上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引渡理论成为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本文追根溯源地从引渡制度的产生开始,具体分析和阐述了引渡制度以及其在实际运用中的缺陷和问题。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引渡制度的历史和发展;第二部分阐述了国际实践中几种国家间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第三部分则重点阐述引渡制度的原则,同时分析一些案件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并涉及我国《引渡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第四部分则是对本文的总结以及对我国引渡制度发展的期望和启示。

引渡的概述

所谓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他国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按照拉萨·奥本的法学理论,引渡“是一个被控诉或被判罪的人由他当时所在国的国家交给对他控告了犯了罪或判了罪的国家”。引渡不是以条约作为依据,而是根据君主之间的政治需要,是各国统治者维护专制统治和进行政治交易的一种工具。

到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后,现代的引渡制度开始确立。法国大革命从根本上打破了旧的思想和制度,1830年的七月革命和1848年的二月革命更是催生了政治犯享有完全的自由和对于政治犯宽容的新思想。引渡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出现始于18世纪末,得益于资产阶级的法制改革。如1791年法国宪法首先在国内法上规定引渡的内容,1794年英美两国签订的《杰伊条约》中首次出现关于现代引渡内容的表述,1833年比利时颁布的《引渡法大纲》是迄今所知的最早的单行的引渡立法,现代引渡制度诞生于英国1870年颁布的《引渡法》,以此为蓝本,世界范围内出现了多个涉及引渡的国际公约。

引渡的法律依据

实际上,国家在国际法上没有必须引渡的一般法律义务,在实施过程中,国家间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基于互惠原则,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请求国曾实施过同样的引渡要求;二是请求国承诺今后会提供同样的引渡帮助。我国《引渡法》中第3条有相关规定。有两种实践形式:一是双方已经进行过得互惠实践;二是对未来实践的承诺。对于这后一种形式,如中国《引渡法》第15条的规定。

第二种是以存在引渡条约关系为基础,即要求请求国与自己缔结了专门的引渡条约。引渡条约在引渡法律依据中占有重要地位。一些国家的法律和实践都禁止在缺乏正式的国际协议的情况下进行引渡。属于这一类型的国家主要包括普通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以外的某些国家。如果要与这类国家建立引渡关系,则必须签订引渡条约。如美国就属于没有条约存在时不予引渡的典型。

第三种基于被请求国的引渡法律法规。在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中,引渡只需满足本国要求即可执行,没有互惠前提。在法国1927年颁布的《引渡法》中,并没有制定适用法律的附加条款,在互惠条件不成立时仍适用本法案。

引渡的原则

当今多数学者并不认同格老秀斯“或引渡,或处罚”的引渡原则。在被请求国无须承担条约义务时,面对请求国的引渡要求,被请求国可以自由选择引渡罪犯或为其提供庇护。各国间签订了不同形式的引渡条约和公约,罪犯引渡同时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本文重点阐述应用比较广泛的五种引渡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或罪名同一原则,是指依照国际实践,构成引渡的理由必须是引渡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而且这种罪行必须能达到判处若干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程度,反之则不能引渡。

双重犯罪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原则的必然要求,是为了保证被请求国不会被强迫引渡一个它认为没有犯罪的人。据我所知,大多数的引渡条约都规定了双重犯罪原则。在国内法中明确列举可引渡的罪行,也是为了满足该原则的要求。

结合我国《引渡法》而言,其第7条体现了双重犯罪原则。该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主要针对政治犯而言,依照国际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政治犯的引渡被请求国有权拒绝请求国的需求。对于因为政治原因犯罪而逃到他国的罪犯,他国可以不予引渡的原则。政治犯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一般来说包括了政治犯、军事犯和宗教犯几类。政治犯罪分为绝对的政治犯罪和相对的政治犯罪。不予引渡的政治犯是“绝对的政治犯”。

如何界定政治罪成为各国国内法解决的主要问题。尽管对于政治犯罪的含义还很模糊,但国际上一直存在着大量的实践供我们参考。如在“美国诉迈克因案”中,英国要求引渡一名在北爱尔兰谋杀一名英国士兵未遂的犯罪人,即被美国以政治犯罪为由而拒绝引渡;在“麦克米伦案”中,美国法院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引渡一名涉嫌在英格兰一军事设施实施爆炸的犯罪人。

由于各国可以对政治犯罪随意解释,因而很容易导致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滥用。在1951年的“阿尔杜科维奇案”中,就是由于美国对政治犯罪的任意解释,才使得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犯下战争罪行的前南斯拉夫内政部长阿尔杜科维奇得以逃脱制裁。

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是指一国不将本国公民引渡给外国,也不要求外国引渡该国公民到本国,但是一国可以根据外国的请求和相关法律对本国犯罪者进行审判和处罚。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初衷是为了维护主权国家属人的管辖独立性,但同时也为犯罪分子大开了方便之门。犯罪分子依靠取得避难国的国籍而免于被引渡回原籍贯国受审。因此针对该原则增加了“或起诉或引渡”的补充条款。

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见于我国《引渡法》第8条第1款中第1项之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完善本国公民可否引渡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对引渡原则。

死刑不引渡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当被请求国有理由相信被请求引渡者在引渡后有可能被请求国判处或执行死刑时可拒绝予以引渡的原则。长期以来存在的死刑或将退出历史舞台,死刑不引渡原则作为引渡法的基本原则被迅速确立起来。

主权国家并没有一定要遵守死刑不引渡原则的义务,而是作为一种拒绝引渡的备选原因之一存在,在联合国制定的《引渡示范条约》中有相关表述。关于死刑不引渡原则,在我国的《引渡法》并没有表述,不过该法第50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我们可以推论,中国事实上有限度地、间接地接受了死刑不引渡原则。

罪行特定原则。按照罪行特定原则的规定,被引渡回国的逃犯在请求国接受法律制裁时,只能以引渡时的罪名定罪,不得以其他罪名起诉,同时也不得转渡到第三国,因此该原则又被称为专一原则。该原则保护犯罪人在请求国免受不公正的待遇,引渡政治犯一直是比较敏感的话题,本原则可以保护政治犯免于因其他罪名引渡回国,并最终以政治犯的罪名定罪受罚。罪行特定原则在国际法上得到了广泛的承认,被大多数引渡条约所采纳。

罪行特定原则是随着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出现而存在的。在该原则出现之前,请求国以其他罪名将罪犯引渡回国,便可以对其政治罪行一并起诉定罪。罪行特定原则的实现依赖于主权国家间的诚信,而国际交往的根本出发点是本国利益至上,因而这种诚信往往是比较脆弱的,因此该原则实践操作成功的可能性不是很大。罪行特定原则不妨碍请求国对被告在被引渡回来之后所犯的罪行进行审判。如果被告在被送回请求国以后,离开该国然后又自动返回,或者有适当的离开该国的机会而没有离开,那么对他可以依据不同于引渡的罪行进行审判。

引渡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是一项跨国的诉讼行为。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尚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对于我国而言,应不断汲取与借鉴国外有关引渡制度的成功实践经验,逐步完善我国司法体系,同步完成引渡法律法规建设工作,制定适用性强的引渡规范和程序,开创我国刑事司法工作的新局面。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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