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兄弟别让你的“高温权益”被“蒸发”
2017-09-07
时下,高温来袭,不少人酷暑难耐。为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维护劳动者健康,国家赋予了劳动者特殊的“高温权益”。对于侵犯劳动者“高温权益”的行为,劳动者可以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也可申请劳动仲裁。总而言之,莫让“高温权益”被“蒸发”。
高温下作业 有权领取防暑降温物品并享受高温津贴
【案例】小季进城后在一家物流公司当搬运工已好几年了,每到夏季都得顶着烈日干活。常听人们说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有高温津贴,可每当小季要求享受这一待遇时都被拒绝。老板的理由是:已每天向大家提供了充足的防暑降温饮料及保健用品,所花去的费用已远远超出高温津贴的支出,再要求发给高温津贴不合理。那么,老板的说法对吗?
【说法】该老板的说法显然错误。防暑降温物品属于劳动保护措施,是为了确保劳动者不中暑。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补偿,是补偿劳动者在高温(室内气温≥33℃、露天气温>35℃)环境下的额外劳动消耗的工资补充形式。二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代替,劳动者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待遇。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办法》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此,小季有权依据所在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向物流公司主张相应的高温津贴。
劳动者有权拒绝高温露天作业单位不得扣发工资或解约
【案例】同一村庄的龚某等人10年前就进入一家建筑公司打工,岗位是室外施工,每年夏天是他们最难熬的期间,有时候骄阳似火,室外气温高达42℃,公司为了赶工程进度,也安排他们露天作业。龚某等人稍有不满,公司就说要停工休息可以,但别想拿一分钱工资,甚至还以解除劳動合同相威胁。于是,龚某等人作出让步,要求减少每天工作时间,可公司也不答应。那么,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说法】该建筑公司的一系列做法均违法。《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本案中,建筑公司在室外气温高达42℃,已危害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还安排龚某等人露天作业,甚至以停工就停发工资、不服从安排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威胁,这实质上是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对这种违法做法,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公司因此而停发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则是错上加错,要承担法律责任。
高温作业时中暑
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万某和妻子同在一家宾馆打工,妻子做服务员,万某的主要工作是在宾馆门外接待客人,并指挥车辆停放。今年6月底的一天,万某因顶着烈日站立时间过长,忽然晕倒在地上。经医院诊断,万某为重度中暑。万某的妻子要求宾馆支付住院医疗费,可宾馆不同意。老板说,“没磕着没碰着”,中暑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能算工伤,医药费应当自理。那么,工作期间中暑算工伤吗?
【说法】宾馆应当承担万某的医疗费,并对万某作出工伤赔偿。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规定,中暑属于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据此,万某在露天工作期间中暑,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不过,万某在被医院诊断为中暑后,应按规定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因为只有取得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才能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根据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直接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合肥市清溪路13号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律师 潘家永】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