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保险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过渡办法
2017-09-07
中国总会计师 2017年7期
财政部日前发布《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时间安排、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以及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补充披露要求。
《通知》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条件”的,允许暂缓至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不符合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条件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其他保险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符合条件并选择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当披露:符合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依据;保险合同(包括混合合同分拆前的存款成分和嵌入衍生工具)产生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總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时,除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以外的其他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性质和账面价值;与保险相关联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占所有负债的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小于等于90%但大于80%时,公司不从事与保险无关的重大活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