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铁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2017-09-07卢庆华
卢庆华
【摘 要】铁路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来,保证了运输生产,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铁路企业必须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精神,积极地探索多层次、多渠道地实施劳动合同管理的方式,不断改进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行为,注重发挥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功能,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和社会的稳定。
【Abstract】Since the labor contract system has implemented in railway enterprise, it has guaranteed the transportation production and maintaine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enterprise and the workers and staff members. Railway enterprises must actively explore the management of labor contracts at different levels and channels with the spirit of reform and innovation, continuously improve and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labor contracts, standardize the signing, performing, changing, terminating and terminating of labor contracts, give full play to the functions of labor contracts,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oth sides of labor relations, and maintain harmonious labor relations and social stability.
【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问题;对策
【Keywords】labor contract; management;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7-0023-02
1 铁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①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缺乏对劳动合同的正确认识,缺乏对其法律地位及作用的理解,致使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仅仅停留在书面和程序上,流于形式。甚至存在着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长期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②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制度规定不具体,操作性不强,致使管理工作不得力。全员劳动合同制在企业实施后,有的单位疏于日常管理,或管理不到位,出现了无效合同等情况,以至发生劳动争议。③劳动合同的签订不规范。首先是内容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无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职工未签字等;其次是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終止、解除不规范。再有签订程序不规范。
2 铁路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问题产生的原因
2.1 个别单位领导依法行政的观念比较淡薄
个别单位领导对劳动政策法规掌握不多,执行不严,管理不规范,仍习惯于过去的行政管理手段,忽视了劳动合同的约束激励作用,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万事大吉,完成了任务。
2.2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在动力和压力不足
铁路企业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数多,人员流动比例小,劳动合同与职工的劳动岗位、责任、业绩、工资待遇等联系不紧密,甚至还出现了“干和不干都一样”、“干多干少都一样”、“干好干坏都一样”的状况,未发挥新型用工制度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单位感受不到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好处。
2.3 劳动合同的法规政策不全、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有关劳动合同管理的具体政策规定还不够系统,特别是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各环节的要求和程序还不是很具体、明确,由于劳动监察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精力对劳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大范围的监督检查,加之现行法规对劳动合同方面存在问题的经济处罚力度不大,故难以纠正有关的违法行为。
2.4 劳资、干部部门工作不协调
由于现行体制的关系,铁路多数用人单位劳资、人事分设,劳资部门主要负责劳动关系,干部部门负责干部任免。根据国家政策和铁路总公司的要求,干部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后,由干部部门确定工作岗位。但由于劳资部门与干部的管理部门联系勾通渠道不畅,致使有的单位干部工作变动后,未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埋下劳动关系纠纷的隐患。
3 劳动合同管理不健全造成的不良后果
3.1 不利于铁路分流安置工作的深入推进
为了解决铁路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工作,从1998年初各单位成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以来,下岗职工就劳动合同问题不断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多数下岗职工没有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是长时间地滞留在企业中,影响了企业对下岗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今后随着铁路跨越式发展的实施,将有更多职工的劳动岗位发生变化或分流安置,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尤为重要。
3.2 不利于协调劳动关系,容易引发劳动争议
一方面,部分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没有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致使劳动关系双方不能具体明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无法逐步做到自主、自觉依法协调双方关系,致使协调劳动关系失去了依据,同时也造成了大量的劳动争议隐患。
3.3 不利于劳动关系双方主体地位的确立
由于劳动合同管理不到位,职工没有或不敢对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提出明确要求,致使劳动关系双方不能具体明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必将阻碍劳动力市场的发育完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
4 对策与建议
4.1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各级领导务必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管理,要把劳动合同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充分发挥劳动合同管理的约束作用。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的法规政策,加大《劳动法》的宣传力度,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认识到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到劳动合同具有法律强制力,不认真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都可能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从而使广大职工增强通过劳动合同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自觉性。
4.2 健全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促进劳动合同管理法制化
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注重立法,对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地制定相应的新法规、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来调整和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二是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三是铁路企业为规范和完善铁路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要求和政策依据支持。从制度上、政策上和操作上确保铁路企业用工规范。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应积极发挥集体合同的作用,通过集体的力量,进行集体谈判,从而更好地体现双方当事人法律上的平等,为劳动合同管理行为纳入民主和法治的轨道提供了新的途径。
4.3 采取积极措施,稳妥处理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一是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要严格执行劳动法,改变过去企业领导者习惯的行政管理方式;二是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要进行平等协商,履行告知义务;三是细化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的条款,增强劳动合同的約束力;四是办理变更、解除及终止劳动合同要保证公开透明,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4.4 修改劳动合同文本
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及时修订、增补劳动合同文本条款,提出细化和修改意见,由铁路总公司提出原则要求,由企业根据国家和地方省市的规定制定新的劳动合同文本。建立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账,根据劳动关系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充分利用劳动合同管理软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库,对职工的基本状况进行分析,为企业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提供依据,企业根据双方的劳动合同契约进行管理,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和用工需求,决定用工数量和使用期限。
4.5 抓好配套工作
铁路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需要外部环境的配合,也需要内部职工认识上的提高和观念上的改变,但主要还是配套制度和措施的健全。一是要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劳动合同工作,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二是把履行劳动合同与职工技能、责任、业绩、待遇等紧密联系起来,使职工既有压力又有动力,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实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社会化,在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这一环节上确保保险不间断,从出口上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创造必要条件。
我们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对策,就是要大力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让劳动合同日趋规范,真正使劳动合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行为,增进双方合作,如果真正解决了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的诸多问题,铁路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必将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