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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河流域“十二五”期间入河排污口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7-09-03王君张睿昊朱龙基

海河水利 2017年4期
关键词:入河海河直辖市

王君,张睿昊,朱龙基

(1.天津市碧波环境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天津300170;2.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天津300170)

海河流域“十二五”期间入河排污口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王君1,张睿昊2,朱龙基2

(1.天津市碧波环境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天津300170;2.海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天津300170)

为加强“十三五”期间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补齐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短板,在总结“十二五”期间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现状基础上,分析了管理存在问题,从登记及统计制度、监测体系、分规模管理、限排制约因素研究、布设规划等方面提出流域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对策。

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海河流域

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功能区纳污红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推行河长制、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消除黑臭水体的重要抓手。

海河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入河排污口开展了大量监督管理工作,但依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入河排污口管理已成为当前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文明建设的一块短板。为此,需要对“十二五”期间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十三五”期间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对策。

1 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现状

1.1 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采用2011年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成果代表“十二五”期间存量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流域年排放量10万t以上入河排污口近1 000个,年废污水入河量约46亿t,年COD入河量约52万t,年氨氮入河量约6万t,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见表1。

1.2 入河排污口管理权限及设置审查

2008年水利部印发的《关于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规定:在省界缓冲区、海委直管河道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以及由海委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需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海委审查同意;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同意。海委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开展登记、整治方案编报、建档及统计、监测等工作。

表12016 年海河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为落实这一规定,海委制定了《海委办理企业投资项目水行政审批工作规则》,专门设置行政审批服务窗口,从接收申请材料、审查受理、技术审查、审批决定等方面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流程,严控新建入河排污口。在实施取水许可审批的同时,开展了取水许可退水审查工作,退水均要求零排放或排入相应管网。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同步开展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工作,但各省形式有所区别:河北省下放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权限,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山西省部分下放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权限;内蒙古自治区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

1.3 入河排污口登记及统计

海委在2005年完成直管水域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此后每年开展入河排污口调查掌握基本情况。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正逐步推动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但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开展过大规模入河排污口登记,只在水利普查等工作中做过统计,未形成规范的入河排污口登记档案。入河排污口逐级统计工作由于缺少入河排污口登记作为支撑,尚未全面有效开展。因此,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入河排污口存量情况和变化情况还不能及时掌握。

1.4 入河排污口监测

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起步较早,海委在1991年就组织开展过全流域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工作,2003、2007、2010、2011、2016年又多次组织开展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测。每次均由海委组织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部门监测,并提供监测补充经费。同时,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部门也在不断加强监测能力建设。目前,天津市、山东省、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实现入河排污口常规监测;北京市、河南省选取典型入河排污口开展常规监测,流域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水平和能力在“十二五”期间有明显提高。

1.5 入河排污总量通报

2006年,海委编制的《海河流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经水利部审查后函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为入河排污总量通报确定了限排总量控制目标。2009—2012年,海委向河北省、山西省、河南省和山东省政府报告了漳卫南运河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沿河各省入河排污口达标情况。2013年,海委向相关省份通报了滦河、漳卫南运河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这些通报引起了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有效促进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工作。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均编制了限制排污总量意见,但区域内入河排污总量通报工作基本未开展。

2 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入河排污口认定困难

2002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海河流域多数入河排污口为2002年之前设置,没有正规的审批手续,登记难度大,存量入河排污口的底数难以掌握。“十二五”期间,排污单位很少主动提出存量入河排污口的改建或者扩大申请,形成监管真空。一些以排涝为主要目的的入河排水口,截存污水到一定量会排入河道或在汛期雨污合流排放,难以界定为入河排污口,在设置时,这部分入河排污口就避开了审查,成为监管难点和盲区。

2.2 入河排污口统计制度未建立

按照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逐级上报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相关情况。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海委,但“十二五”期间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未达到逐级上报的管理要求。

2.3 入河排污口监测能力不足

“十二五”期间,流域只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入河排污口常规监测作为日常工作,监测工作开展不平衡。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监测能力较强,水文部门可独立完成入河排污口常规监测;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虽然开展了常规监测,但实验室建设亟待加强,部门地市只能采样送往外地实验室监测;河北省、山西省人员配备不足,特别是平原地区,满足多次监测的需要已经捉襟见肘,无法满足入河排污口常规监测要求。

2.4 限排总量意见操作性不强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包括主要污染物入河量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2个控制指标,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仅规定对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进行目标考核。海河流域是全国污染最严重的流域,实行双指标考核十分必要。目前存在问题是一些地区入河排污总量已显著削减甚至低于限排总量意见,但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并未明显提升。

2.5 入河排污口设置不规范

入河排污口设置要求便于采样、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监督检查、口门处应有明显的标志牌。目前,流域内绝大部分入河排污口不满足规范化设置要求,监测缺少标准采样断面、采样困难、易危及人身安全。部分单位甚至阻挠采样,给入河排污口监测、监督检查带来了诸多不便。还有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本身并不是排污单位,只是排污口的管理单位。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排污单位不配合,无法进入排污单位检查,管理难度大。

3 海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对策

3.1 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登记和统计制度

按照《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要求,对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之前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着力推动入河排污口登记。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程序包括拟登记入河排污口公示、登记单位认定、登记表填写和登记表内容审查。对于不配合登记单位的入河排污口,列为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通报地方政府予以取缔。通过入河排污口登记,对存量入河排污口、支流口、临时排污口、排沥口等分类进行认定,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对2005年之后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设置论证管理工作,定期逐级上报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主要污染物入河浓度、入河量的相关情况。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汇总,每年将有关情况报送海委。由海委组织编制入河排污总量报告,通报地方政府。

3.2 建立多层次监测体系

建立由海委监督性监测、省市常规监测、设置单位自主监测的全过程、多层次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海委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入河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若发现超标排放的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相关部门。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入河排污口常规监测纳入日常工作预算,加强实验室和监测队伍建设,保证获得年度入河排污量数据,并将监测数据报送海委。对于合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特别是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开展自测,每年年初向入河排污口登记部门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情况和水质监测报表。

3.3 建立分规模管理工作体系

建立掌握小排污口基本信息、监测大排污口排污量、监督特大排污口排污情况的分规模管理工作体系。2003年流域调查入河排污口有4 900多个,2011年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仅北京就有入河排污口2 000多个,但年排放量10万t以上入河排污口只有200多个。因此,入河排污口要想管好就必须按规模进行管理,不同规模的入河排污口执行不同的管理标准。流域所有10万t以下入河排污口排放量之和甚至不如1个规模较大入河排污口排放量,有限的人力物力应投入重要入河排污口监管中,入河排污口摸底调查的规模可以控制在年排放量10万t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的规模可以控制在年排放量100万t以上。如此一来,就基本能够控制所有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量80%以上。

3.4 研究限排总量意见制约因素

海河流域特别是平原区许多河流在非汛期基本处于非自然状态,被闸坝分割,河水流动性差,基本没有纳污能力,此种情况下再考虑限排总量意见基本无意义,可以对入河排污口提出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要求,排水水质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管理目标或者对水质改善起促进作用的应允许排污。有一定纳污能力的河流,在考虑限排总量意见时,应首先对上游来水水质和支流水质提出管理要求,再对入河排污口提出排污总量控制要求。2016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首次将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作为控制指标纳入,因此需要尽快研究提出“十三五”期间流域重要水功能区污染物总量减排量便于操作的核算方法。

3.5 编制流域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

统筹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布局和城市规划以及水功能区水质现状、限排总量控制指标及管理要求,编制流域入河排污口布设规划。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水域进行分区管理,划为禁止设置区、严格限制区和一般限制区三类。其中,禁止设置区禁止新设入河排污口,原有入河排污口限期取缔。严格限制区未达到水功能区限排总量控制指标的,原有入河排污口需采取整治措施,削减入河排污量;达到水功能区限排总量控制指标的,一般不新增入河排污口,原有入河排污口需规范建设。一般限制区在不影响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的情况下,可新设入河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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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7328(2017)04-0012-03

10.3969/j.issn.1004-7328.2017.04.004

2017—03—22

王君(1983—),女,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水资源保护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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