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死刑的“第一贪纪委书记”
2017-09-03
被处死刑的“第一贪纪委书记”
日前,国资委原党委副书记、副主任张喜武因严重违纪,并降级为“正局级非领导”职务引起了关注。回首7年前,“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曾锦春被判处死刑,可谓打响了中纪委“清理门户”重要一枪。如今,中纪委惩治“内鬼”已经成为常态。
宦海沉浮使他深信“关系更重要”
资料显示,张喜武于2014年2月调任国资委党委副书记、副主任。从分管业务来看,他也堪称是“肩负重任”,分管的是企业改革局、综合局、深改办公室等。
而曾锦春也同样曾是一位“肩负重任”的干部。
上世纪80年代初,全国开始掀起重文凭重知识的用人之风,曾锦春亦受益这波大潮,10年间就成了临武县的县委书记,并且是当时湖南省最年轻的县委书记,俨然一颗冉冉上升的政治新星,但也惹来了不少妒忌的声音。
一次,郴州地区一位主要领导打电话给曾,要求他帮助自己的侄儿承包临武县工商局的一项工程,曾锦春秉公办理得罪了领导。1987年,本有望仕途更进一步的曾被调动到郴州地区国土局任第一任局长。之后,他突然又被调动到了郴州地委农村工作部当副部长。
此后,曾锦春从农村工作部调动到郴县(今苏仙区)任县长,后接任县委书记。1994年,时任郴县县委书记的曾设法通过自己当年在湖南师大的一位老师向高层领导举荐,通过这位已在中央机关工作的老师的一个电话,曾锦春顺利升迁到了郴州地区纪委书记的位置上。
仕途上的几次变故,让曾锦春深深认同了“能力固然重要,关系更重要”的说法。他曾经这样教育儿子:“工作再努力也没用,重要的是把关系搞好,如果需要钱疏通,尽管开口。”
贪欲侵蚀,防线失守
对纪检系统干部的贪腐行为,中纪委官网《学思践悟》专栏文章曾概括为:有的干部交往过杂过滥,朋友圈、关系圈不干净。曾锦春便是这样一个典型。
“我以自己的罪行和血的教训,告诫别人不要贪,不能贪,告诫那些至今仍在做金钱发财梦的少数领导干部,告诉他们腐败之路是死亡之路、地狱之路,是走不通的,它只会让你走向地狱的深渊!”曾锦春在狱中深刻忏悔自己。图为曾锦春
1996年,曾的老熟人、临武县花塘乡科江村党支部书记李友甫到他家拜年,顺带提了一些鸡、鸭之类的农副产品,曾锦春拒绝不了后便拿两瓶酒返为回礼。可到了1997年,李友甫再度携礼来拜年时,便成有来无往了。
门户洞开,有心人便乘虚而入。1997年春节,临武县一位干部拿1000元红包到曾家拜年,对方振振有词地说:“如果送两瓶酒、两条烟价值也超过千元,而书记你不喝酒、不抽烟,给你还难处理,一个红包方便多了。”曾锦春听后收下了这个红包。此后,他对送来的红包一律照收不误,仅几年中便收了红包礼金100多万元。
另外,帮助曾锦春“解开思想疙瘩”的还有时任市委书记李大伦、市长周政坤的示范效应。
身为纪委书记的他深知二人有着严重经济问题,但见两人“腐而不败”,对党纪国法的敬畏更是日渐淡去。
知情人士说,曾放开手脚受贿时,很多老板都是直接驱车提着装钱的蛇皮袋或者塑料袋,直接送到曾的办公室。此类人众多,以至于前来汇报的郴州市纪委干部往往要等这些老板离开后才敢进门。
郴州有官员表示,曾锦春总是做一些前后矛盾的签字或者批示,让下面办事的人无所适从。原因就在于两头收,哪边给钱就帮哪边,哪边给得多就帮得多。
曾锦春在被“双规”的前一天,还心安理得地收下一名商人120万元。2006年9月19日下午,就在湖南省纪委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出现在他面前时,其公文包里面还有10来个红包。他说“这很正常”,是“这几天出席公务活动时有关单位给的误餐费”。他自己还没有来得及拆开,其中,最大的一个里面装了5000元现金,而最小的一个也有1000元。
心态不平衡滋生“杀富情结”
曾的自我毁灭与当地的环境联系紧密。曾锦春所在的郴州有着“有色金属之乡”的美誉,也是全国19个重点产煤地级市之一。2002年后,煤炭和有色金属价格一路走高。在郴州众多渴望财富的官员看来,一个崭新的分金时代就此到来。
作为纪委书记,曾锦春同时兼任了郴州市煤矿整顿小组组长,这为其敛财提供了条件。
1997,矿主雷像文在曾的帮忙下取得临武县香花岭锡矿安源工区的承包权。2000年2月,雷将20万元送给了曾。
曾案的最大行贿嫌疑人矿主首清文也在此期间登场。在首向曾多达18笔(次)的行贿中,有很大一部分与其经营的玛瑙山矿水湖里矿区与派安公司的纠纷有关,首曾分5次给曾送来200万元。但曾左手接受首的巨款,右手也揽进了派安公司的“孝敬”。2004年7月10日,曾锦春终于主持召开协调会议,派安公司与宏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除了插手矿山各类事端牟利外,曾锦春还自己开矿。为了办矿他收受大额贿赂,投资2707万元,分红利达1000多万元。为了应付组织上的查处,他便化名朱几在、何六周、朱中华等个体老板的名义入股,欺骗组织。
中纪委专栏文章指出,个别人甚至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说情抹案、以案谋私。而这也是曾锦春受贿索贿的重要渠道。
2001年3月,郴州市宜章县民营企业主王文汉将广东省乐昌市南岭铁路美光有限公司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履行联营合同,偿还70多万元。在曾锦春的干预下,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王文汉没有主体资格而判其败诉。
参与曾案的调查人员透露,在曾的心目中,索贿和受贿的基本单位,早已将万元计算的人民币称之为“个”,“个”数的多少决定关系的远近和其帮忙支持的力度。
前述人士称,曾的心目中,自己曾为党为国辛苦数十年成绩斐然,却仍然收入一般,而那些大字不识两个的人,却能依靠运气或者关系陡然成为家产千万、逾亿的富翁,实在是社会分配的不公。“他有一种强烈的杀富情结。遇到这样的老板,多是来一个宰一个,绝不放过”。
据调查,曾锦春涉案金额高达近8000万,因涉案金额之巨而他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
2010年12月30日的一声枪响,让曾锦春的生命画上了句号。
如今,中纪委惩治“内鬼”已经成为常态。王岐山曾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须自成。”严厉查处“灯下黑”现象,不仅是给纪检干部的“忠言逆耳”,更是为“内鬼”“蛀虫”敲响了丧钟。
(《清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