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的研究
2017-09-03汪巍许志勇
汪巍 许志勇
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的研究
汪巍 许志勇
税务部门在面临征税对象和涉税事项日趋广泛和复杂,税收征管的难度与日俱增的情况下,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依托自有的行政资源在执行公务时,出现不经济、低效率等问题,而通过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协助,税务部门就有可能有效履行其职责,从而加强税收征管。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组织的协助就是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就近年来的情况看,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以南昌市地税部门为例,该局自成立以来高度重视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积极借助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税收征管协作,当前开展的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主要包括成立协税护税组织、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涉税违法联合惩戒、存量商品房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建立税收保障体系、税警协作机制等,为大力组织收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江西省于2016年 10月 1日起实施了《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这是江西省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税收进行立法保障,这部法律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协助税收征管的局面。
其中,保障税收协作的主要内容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实现涉税信息互联互通;第二项,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未缴足税收的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第三项,税务机关因税收管理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查询信息时,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第四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对未缴足税收的不得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公安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应当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冻结、扣缴税款;商业性的演出、赛事、会展、拍卖、经贸交流等活动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代扣代缴税款;审计、财政部门应当将在审计、财经检查中发现的涉税问题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缴税款。这些条款是对税务部门履行职责的有力保障。
一、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存在的问题
客观地说,近几年来地税部门在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凸显全社会参与税收征管协作的力度还需加大。
(一)整体税收遵从度仍然不高
虽然经过多年税收宣传,广大纳税人已经接受了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义务的观念,但是从统计数据看全社会的税收遵从度还难于令人满意。
比如主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的比例仍然不高,如上图2015年江西省新增工商登记户349 923户,但是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只有113 169户,占比为32.3%。又比如纳税人整体纳税意愿不高,2015年江西省新增纳税户中应申报户为99 422户,其中申报税款为 0的就达72 840户,占比为73.26%,这个比例比较高。还有纳税申报率也不高,以南昌市为例,从统计的情况看,最近几个月的纳税申报率都徘徊于80%以下,其中2016年12月纳税申报率仅为70.54%,连续三个月未进行申报的非正常纳税户达到23 797户,比例高达13.68%。
另外,高收入者主动纳税比例也不高。如上图所示,全南昌市主动申报自己在 2016年收入超过 12万元人民币的为 45 261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16.97亿元,仅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数的36.59%,这说明高收入者还没有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体。
(二)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渠道仍然不畅
由于目前行政协助缺少明确的职责划分和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些政府职能部门在决策是否提供行政协助时,只考量本部门的相关成本和收益,往往以保密为理由,不给税务部门及时提供第三方信息,导致信息共享和利用困难。而且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经常需要一对一地协调,采集效率较低。
(三)涉税信息标准不统一
由于政府各部门的涉税信息缺乏整体设计,信息的格式标准也不统一,在实际操作中导致信息比对困难。比如在南昌市涉税信息平台正式运行后,由于关键匹配字段的缺失,地税部门开展了一次涉税信息数据一户式关联工作,为此专门抽调了 3名工作人员,对各单位提供的 908条涉税信息开展了为期 3天的专项比对匹配工作,结果最后只有 240条数据匹配成功,匹配率仅有26.4%。
(四)第三方涉税部门协作乏力
从基层实际操作情况看,尽管税务部门近年来不断强力推进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工作,但是仅仅体现在税务部门“一头热”,第三方部门仍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如金融部门在日常管理中除了涉及偷逃税重案、专案外,不会主动协助税务机关监控纳税人的账户和资金流向,工商部门极少因税务机关提请而吊销纳税人的营业执照,更不会做到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税收前置,以及文化部门对一些演出、比赛的税收管控的缺位等等,这些情形都反映出行政权力的“部门碎片化”趋势。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制度体系建设的滞后
虽然在我省出台了《江西省税收保障条例》,有对第三方涉税部门税收协作的保障内容,但该部法规中没有明确不提供相关协作的法律责任,缺乏对第三方的强力约束。加之法律层级仅仅是地方性法规,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这方面的约束的修订迟迟没有出台,因此协作仍是“雷声大雨点小”。
(二)第三方涉税部门观念落后
一些第三方涉税部门缺乏对行政一体性的认识,没有把自己的部门职能置于整个政府体系中,而是过多地考虑部门的利益。他们认为协助税务机关处理税收问题是额外的事,与自身利益关联不大,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因此常常出工不出力。
(三)税务部门数据分析利用能力不强
由于第三方涉税数据的质量水平不高,导致税务部门内外涉税信息比对困难。虽然税务部门也设立了不少的数据分析指标,但是确没有建立统一的数据分析模型,缺少统一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传统的手工分析方式效率低下。另外,风险管理案例和模型数量不足、质量也不高,不能准确地反映风险点和风险等级的分布情况,总体来说数据分析利用水平不高。
三、加强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的对策
(一)完善第三方税收征管协作的法律依据
首先要通过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条款,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协作工作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规定未执行或违反协作的相关法律责任。其次是继续推动地方性法规的完善,对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的相关事宜作进一步细化明确,包括信息共享的组织机构、具体共享事项、共享形式、操作程序、共享费用的落实及监督考核规定等。再次是积极争取地方党政的支持,提高第三方涉税部门的认识,明确信息采集、加工、传递、反馈等环节的工作职责,使涉税信息共享成为各部门的日常工作,实现第三方信息资源共享与应用的长效运行。
(二)拓展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途径
当前,已经进入了信息时代,许多企业,特别是规模大的、已经上市的企业,它们的许多资料都可以在网上查到。在采集第三方涉税信息时,从互联网上也往往能获得非常有价值的纳税人第三方涉税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源于证券分析资料、政府管理部门文件或者行业分析资料等,这些信息的获得无疑会对税务管理起到有效的作用。税务部门可以借鉴国外做法,购买部分社会咨询公司的涉税信息和分析研究成果,全面提高信息质量。
(三)强化涉税数据的分析利用
第三方信息只是为增加税源提供了一种可能,如何让这种信息资源,变成实实在在的税收收入,这就要通过分析发挥增值作用。信息质量反映信息价值,没有质量的信息也就没有价值,错误或垃圾信息会使分析人员的投入的精力失去作用,甚至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对第三方信息进行加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通过系统的横向、纵向比对,发现系统内原有错误和不完整的基础信息数据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正和补录;发现纳税人有申报不实的信息,及时进行提示补报,情节严重的则作为稽查案源移送;发现因原有信息缺失而导致管理上的工作漏洞则及时通过相关程序予以纠正。此外,地税部门还应将信息资源的应用状况和实现的税收化成果及时向各协作部门进行反馈、交流,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优化信息数据的要求,使地税部门获得的信息更完整、更精确。
(四)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改革
税务部门要注意把握大数据时代的特征,树立信息管税与制度管税相结合的理念,既要广泛获取第三方信息,又要善于对不同来源和口径的数据整理分类,将信息技术与税收业务深度融合,使信息管税成为一种基本手段、基本模式。在此基础上,以分级分类管理为重点,提高税收专业化管理水平。将税收事项分为基础税源事项和风险应对事项两大类,基础税源事项实施属地化管理,风险应对事项实施专业化管理。省、市局层面负责风险分析监控,由风险应对部门统一下达应对任务,基层应对分局主要履行以风险应对为重点的税收风险管理职能。对重点税源在较高的管理层面上实施集中风险应对管理。推行省和市一级稽查模式,成立按行业分类的稽查税务分局,有效配置稽查资源,提高稽查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与外部门之间纵横结合、内外协作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横向联动机制,加强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环节以及国税局、地税局之间户籍管理、信息共享、税收执法等工作的合作。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的沟通,推进协税护税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各级政府建立的信息共享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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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隋大鹏,冯国滨,陆静波.如何加强涉税信息公建共享[J].税务研究,2015,(10).
[3]刘磊,钟山.试析大数据时代的税收管理[J].税务研究,2015,(1).
(作者单位:南昌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