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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里的“科研经费”犯罪

2017-08-31肖岚朱彩云何林璘

华声 2017年14期
关键词:贪腐科研经费科研项目

肖岚 朱彩云 何林璘

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虚列项目开支、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冲账套现资金,以及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是科研经费贪腐最常见的几种手段。

2016年3月16日,清华大学教授、博导付林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犯罪为由带走调查,后被控贪污及挪用公款。该案目前仍未完结。

2016年,山东大学教授陈哲宇被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贪污罪,获刑4年并处罚金25万元。案件仍在上诉中。

这几起引起人们较大关注的案件背后,是更多科学家因“科研经费使用”被认定犯罪的现象。

对于科研人员来说,使用科研经费往往意味着一不小心就会滑进“犯罪”的深渊。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从2013年到2016年,与科研经费相关的案件呈递增趋势。

涉贪科研经费者 多为项目负责人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科研经费”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共获得287个结果,其中有34份判决书与科研人员犯罪有关。

这34份判决书中,科研人员被判贪污罪的占比62%,受贿罪的占比18%,同时被判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占比9%,而贪污罪加行贿罪、贪污罪加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加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加诈骗罪等4种情况各占比3%。

在犯罪主体方面,有74%的犯罪主体为科研人员(25人),另26%是与科研相关的行政人员。在科研人员这一主体中,又有68%是高校教授(17人),32%是科研院所人员(8人)。

记者发现,在科研经费上出现“贪腐”的往往是高校名师,甚至业内权威。

早在2014年,中纪委就曾在官方网站披露了8名科研人员因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被依法依纪查处的案例,他们多为所在领域的权威。

针对课题负责人往往成为涉贪者的问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艾静认为,主要原因之一便是目前科研项目普遍实施课题负责人制。艾静说:“一般由一个比较权威的人负责整个课题组,资金拨到学校的账户上,专款专用,课题组的老师负责支配。我的当事人是两个课题的负责人和一个课题的副组长,权限比较大。”而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出现了制度的失灵。

外协公司扮演重要角色

结合判决书和近年来曝光的科研经费贪腐案件,记者发现,通过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虚列项目开支、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冲账套现资金,以及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是科研经费贪腐最常见的几种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科研经费腐败案件中往往出现“外协公司”这一关键角色,帮助作案人套取资金。

判决书显示,2012年至2013年,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教授张立新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某公司订购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又由该公司部分返还提现给张立新,张由此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并利用部分赃款购买了一辆起亚霸锐越野车。

此外,大多科研经费贪腐案件还呈现出“长期”和“多次”的特點,隐藏较深,难被察觉。

裁判文书显示,2008年到2009年间,张立新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17次从北师大领取25.5万元科研经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这些欠款并未实际发放到“临时工”手上,而是汇入了张立新的个人账户用于日常消费。张立新被认定构成贪污罪。

与张立新相似,曾任山东大学新药评价中心副主任的刘兆平也是通过安排人员制作虚假校外人员领取劳务费的凭证,从2010年年底到2011年10月,先后分48次从山东大学套取公款119.88万元。

事实上,科研经费“弄虚作假”的现象在高校及科研单位里屡屡出现,不仅与作案人本身的犯罪故意相关,还与目前部分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粗放和不合理密不可分。

经费到账滞后与报销困境

现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诸多不足,使得科研人员出现一些“迫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进而使得贪腐案件找到了土壤。

科研项目的立项、进行和结项涉及多个部门,课题经费到账不及时的情况并不鲜见。艾静律师说,科研项目的拨款滞后导致老师需要垫付资金,之后往往报销不及时。

艾静称,自己的当事人、北京工业大学教授高立新被指“套取科研经费”,法院认定被告人“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分三次将国家课题经费套出18万元由其个人使用”。但艾静认为,高立新正是因为课题经费到账不及时,不得不用个人资金超额垫付课题组成员的劳务费,这才出现了后面虚构采购设备合同套取经费的行为。

“课题组的实际成员数量比申报时多,并且尽管学校规定给学生的补助为200元,而高立新可能会根据劳动量发300元、400元。”艾静说,“加上经费没有及时到账,这些钱都是他自己垫付的。由于超额没办法报,所以他才虚构了合同。”

“从辩方角度,我们并不认为他构成犯罪,因为欠缺一个主观要件,就是他主观上是不是想侵吞或是占有这个钱。”艾静说,“他后续套取资金只是为了他之前垫付的支出。”

除了用个人资金垫付,还存在用其他项目科研经费来垫付的情况。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副院长李燕萍教授表示,由于科研项目获准和经费到账时间不一致,有的科研人员会用其他项目的结余资金来开展下一个课题。这不符合科研经费管理规定,但按照科研规律,他需要这笔投入。

但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却给“故意套取经费”的行为提供了操作空间。

即使终于等来了“迟到”的科研经费,有的科研人员一转身又陷入了报销的困境。

刚从深圳调研回来的李燕萍表示,自己可以通过往返交通票来报销一部分交通补助费,但在过去,如果是同城调研就很难有发票可用于报销,“有规定说不能报地铁票。之前我遇到的一位老师在山村里做地质勘探,更是无销可报,在村里吃饭住宿,你去让他开个税单,他可能都没有”。

相比于人文社科类项目,理工科类的科研项目经费看似可报销范围更广,但也仍有无处登记的开支。在这种情况下,有的科研人员虚开发票套取资金,以弥补无法登记报销的人员费和劳务费。

各自为战的经费管理

除了拨款和报销环节的问题,在科研经费使用方面,还存在挪用资金的现象。

北京市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时晓骞律师表示,的确存在不少科研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比如用来注册公司、购买理财,甚至购买房产等。“这种情况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也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记者检索发现,2011年至2014年,陈某甲在担任武汉理工大学部分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用虚假的票据多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约53万元人民币,其中有近10万元被用于个人消费。

这些科研经费被挪作他用的情况,也反映出目前科研管理制度尚有待改善之处。从宏观层面看,科技资源配置涉及科技部、发改委、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等多个部门。李燕萍表示,每个部门有自己的决策和课题,存在内部的消耗。

而从微观角度来说,在高校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也需同学校的多个部门打交道。李燕萍认为,在庞杂的科研管理中,必须保持不同部门的评价与管理是一致的,至少标准要保持一致,“不能让大家觉得某个环节很容易过关。最初进行科研项目的投入时,经费投给谁,必须要加大源头的把关。”

摘编自中青在线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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