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遏制校园霸凌问题的政策法律建议
2017-08-30王耀南
王耀南
摘 要:近年来,国内校园霸凌事件被频频曝出,引发社会广泛担忧。校园霸凌行为愈演愈烈严重危害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安全,完善法律法规及时遏制校园霸凌势在必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治理校园霸凌问题上存在法律依据空白、法律执行流于形式、法律责任权力不明确、法律预防保护措施不足等困境。完善校园霸凌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惩治与保护结合,进行专门立法、明确依据、细化条款,赋予教育对于校园霸凌的惩戒权,加强预警保护政策法律措施建设,从而破解校园霸凌难题。
关键词:校园霸凌;政策法律;综合防治
一、我国校园霸凌的现状及其危害
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针对10个省市的5864名中小学生抽样调查,高达三分之一的中小学生曾遭受过校园霸凌,其中32.5%的学生偶尔遭受到校园霸凌,6.1%的学生经常遭受到校园霸凌。[2]2013年到2015年,我国司法受理的100起校园霸凌案中,有故意人身伤害行为的校园霸凌高达88%以上,其中造成死亡、重伤等严重后果的高达67%;从年龄段来看,发生在小学生之间的校园霸凌行为占2.52%,初中生占33.96%,高中生占22.64%。另外,《中国教育发展报告(2016)》指出,近年来校园霸凌发生的地域范围广泛、覆盖了绝大多数省份,且频次密集。
校园霸凌的频频发生,显现出行为恶劣、后果严重、低龄化、群体化等诸多特征,严重影响着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不仅对受害学生造成身体上的痛苦、伤残、甚至导致死亡,也使其心理上产生恐惧、抑郁、焦虑等负面情绪,导致自残、自杀等行为的发生。而家长、老师及学校在校园霸凌问题上的置之不理或是力不从心极有可能造成受害学生的二次伤害。而当引起公众震惊的一系列残忍恶劣的校园霸凌事件发生时,我们的政策、法律并未能肩负起遏制校园霸凌、保护校园安全的使命,要禁绝校园霸凌发生,政策、法律不能缺位。
二、目前政策、法律在校园霸凌治理上的困境
对于校园霸凌的惩治必须有两个前提,即怎么惩治、谁来惩治;前者涉及到惩治处罚的依据和执行方法,后者涉及惩治处罚的执行主体。对于校园霸凌的保护也应该有专项法规政策的保护措施,而目前我国在法律建设上对于这两个方面都存在空白。
(一)惩治约束政策法律依据空缺
我国目前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主要依靠《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进行制裁,但是由于上述法律规定不具备针对性,对于惩治校园霸凌行为存在漏洞,使得校园霸凌者有恃无恐,无法惩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方面:其一,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校园霸凌”或是“校园欺凌”等词的表述,具体行为是否构成校园霸凌法律概念模糊,无明确详尽的规定,因此无法对具体学生行为是嬉戲打闹还是欺辱霸凌进行界定、惩处。其二,以上法律条款主要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治,在应用时既要定性又要定量,性质上属于故意伤害、强制侮辱、威胁之外,还要达到伤残“量”上的定刑标准。因此,很多性质上极为恶劣的校园霸凌行为在伤害后果上并没有到达伤残鉴定上轻伤或是重伤“量”的要求,就无法对其追责惩治。其三,由于校园霸凌行为的日趋低龄化,本是起到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责任年龄制度却成了助长校园霸凌行为的帮凶
(二)惩治约束政策法律执行流于形式
我国处置未成年人犯罪的执行手段主要是:缓刑或监外执行、当地派出所监督帮扶、责令父母管教、收容教养制度、工读教育制度等,但以上措施存在各种问题,均未能发挥出应有作用。例如,收容教育制度作为由公安机关行使的对公民作出剥夺人身自由的一项决定措施,其本身与司法判决及程序合理原则相悖,合法性一直以来饱受质疑,在劳教制度被废除后大多数地区已停止了收容教养的审批,收容教养制度名存实亡。
(三)惩治约束主体责任、权力不明确
现实中,似乎对于校园霸凌问题家长、老师、学校、社会、公安、教育部门等都在管,但实际中由于各方在责任与权力上的不明确,造成了大家都在管,谁都没有管的局面。由于对父母的约束和制约相关规定模糊,责令家庭管教只是缺乏约束力的空话;教师没有惩治权,对学生不敢管,学校的纪律处分权震慑性不足,缺乏严格规训与惩罚,依法治教和依法治校无从谈起;公安、司法等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尚且惩治无力,处置校园霸凌更是无法可依;社会力量则声讨大于参与,发挥作用甚微。相关各方主体在自身责任和权力不明确的前提下自身作用且难以发挥,更无法形成合力有效地处置和防治校园霸凌行为的蔓延。
三、有效治理校园霸凌问题的政策法律建议
当前,校园霸凌已经成为威胁校园与学生安全最为突出的问题,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政策滞后于现实需要,对于目前的校园霸凌问题难以适用,缺乏针对性。基于此,针对目前政策法律在校园霸凌问题上所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校园霸凌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包括保护措施立法及惩治约束立法两方面完善,而惩治约束立法应当包含对于违法犯罪的刑事、行政处罚和对未构成违法犯罪校园霸凌行为的教育惩治法律法规完善。
(一)健全法律法规,明确惩治依据
首先是对校园霸凌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对其构成作出认定标准,使校园霸凌与青少年犯罪、学生间嬉闹作出区分,对其惩处就有了依据。其次是对责任年龄问题作出重新划定,在刑责年龄的基础上,校园霸凌专项法律重点弥补对低龄霸凌行为的惩戒,可以采取依据年龄由大到小累计减轻惩罚程度等方式,从而涵盖对14周岁以下校园霸凌实施者的惩治。最后,制定校园霸凌专项法律法规应当更加细化惩治“量”的标准。根据校园霸凌造成的不同行为后果规定是民事、行政还是刑事惩处,进而明确应当是由司法、公安进行违法犯罪刑罚还是由学校、家长进行相关强制性惩处。
(二)赋予教育惩戒权,强化教育规训与惩戒
以往对校园霸凌行为的教育引导主要体现在《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指导纲要》等相关规范的制定,然而在实践应用中,由于引导教育的相关规定内容简单、宣誓性较多、无强制性、缺乏后果设定,其真正的作用十分有限。对于未构成犯罪行为但行为恶劣的校园霸凌行为,应当在法律法规制定上赋予教育惩戒权,从而对未达到“量”刑标准的校园霸凌有力惩戒。首先,对于情节恶劣且屡教不改的校园霸凌者,行为后果便超出了家庭管教与学校惩处的范围,必须进行强制的专门教育。对于目前收容教养合法性不足、工读教育招生困难的现状,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其适用条件,即哪些行为标准或后果下,必须由法院进行判决对其进行强制性工读教育,一定程度约束其人身自由,起到惩罚并教育的目的。其次,在教师的惩戒权上,专项立法应明确惩戒行使的界限、标准与程序,进而重新树立起教师的传统权威,强化教育规训与惩戒。[6]在学校的纪律处分权上,应当给予其更加详尽的规定,对于侮辱、推搡、殴打、损害财务等设定更加严格的处罚规范,如告诫、停课、留级直至开除等均严格执行落实。教育的惩戒、批评权力需要法律的真正赋予,才能落实依法治教与依法治校。最后,对于行为后果较轻的校园霸凌,责令父母管教是已有法律规定的措施之一,但由于对霸凌者的父母管教没有形成约束和制裁,所谓的“责令”难以落实。校园霸凌法律法规中应当添加对父母管教的强制约束条款,如强制父母陪读、责令父母缴纳保证金、要求父母定期汇报管教情况、接受专门反校园霸凌培训教育等,从而使责令父母管教真正坐实。
(三)加强预警保护措施建设,保障校园安全
对于校园霸凌的综合防治应当充分考虑校内、校外两个区域,预警发现和及时保护两个阶段,结合人防、物防、技防三种优势,加强预警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起防止校园霸凌的长效保护机制。首先,开展校园霸凌的法制宣讲及教师培训。法制宣讲不同于传统行为教育,应当由公安、司法等部门以公共强制权力的身份到中小学中开展校园霸凌专题法制宣讲,宣讲的内容集中于校园霸凌要承担的严重后果、处罚方式等,列出校园负面行为清单,划出禁行底线,起到预警震慑作用。其次,建立预警发现校园霸凌的工作制度。制定校园霸凌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等机制。最后,应制定我国《国家安全学校框架法规》。作为国家级别的安全校园建设指导性政策法规,提供对处理校园霸凌行为的关键措施和实施策略,帮助解决校园安全建设中的操作性问题,制定校园安全建设的规范要求。该法规应以法律形式为前提,强调政府、学校以及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和全方位合作,切实形成政府统一引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合力。
总之,校园霸凌作为一种具有危害性的社会现象,必须在其发现保护、约束惩戒、综合防治上充分利用政策法律工具,除了对校园霸凌者进行应有惩处、震慑约束外也要使弱势学生得到全面保护。在政府政策主导、法律法规保障的前提下,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到遏制校园霸凌中来,建立长效机制、治理校园霸凌,还校园生活一片宁静。
参考文献:
[1]刘向宁.校园霸凌未成年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浅析[J].青年学报,2015(04).
[2]姚建龙.防治学生欺凌的中国路径:对近期治理校园欺凌政策之评析[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01).
[3]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司法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Z]2016-04.
[4]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Z]2016-11.
[5]汪敏.我国校园暴力研究评述[J].江西科技师范大学学报,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