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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支撑性理论及逻辑制度的构建

2017-08-23余向阳谢永林

魅力中国 2017年20期
关键词:架构

余向阳++谢永林

摘要:法官员额制改革系当前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前提性改革,实践中该项制度的推行与司改的顶层设计目标存在一定的距离,产生了诸多矛盾。这些矛盾的有效调和关系到此次司改的成败。笔者的设想是进行源头治理,在确立员额制的支撑性理论基础上,将公平性与合理性定位为员额制的核心制度逻辑,通过合理设计员额比例,建立法官遴选及考核的同一性平台,构建法官助理的职业认同机制等举措来实现突破路径。

关键词:员额制;改革理论;支撑制度;架构

员额制改革是实现司法责任制改革目标的前提性改革,旨在推动建立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重心的司法资源配置模式,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推进的格局中具有基础性作用。通过实行法官员额制,可以带动法官遴选、职业保障、辅助人员配备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对法院整体工作和法官个体发展都具有深远的影响。目前,全国法院员额制改革已基本完成,各地法院员额法官的比例亦控制在中央设定的标准内,但综观此番员额制改革的实际操作,暴露出诸多矛盾尤其是资源性矛盾不得不引人深思,这些矛盾如何调和当关系到整个司改的成败。而员额制支撑性理论及逻辑制度的缺失是矛盾产生的根源,因此构建员额制支撑性理论及逻辑制度便显得十分必要。

实行员额制的目标是把优秀的司法人员和有效的司法资源吸引到办案岗位,充实到办案一线,实现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精英化。但这种目标的确立,至今笔者未见支撑其得以成立的理论,而缺乏理论支撑的制度设计均属于“浮萍”之列,难于被民主性认同并焕发出生命的光辉。所以,无论从社会分工原理还是司法的裁判性等特质,在此轮司法责任制改革,尤其是员额制改革中,应将司法职业化与精英化原理确立为员额制的支撑性理论。

现行法官员额制实际运作中出现的诸多资源性矛盾,并由此产生一定程度的司法秩序的混乱,其另一个根源在于制度设计的非合理性与非公平性。为此,只有将公平性与合理性应作为员额制的核心制度逻辑,方能使員额制真正成为理想的改革之举。

第一,合理设计员额比例。首先,应以科学计量和统计分析为基础确定法官数量或者员额比例。根据中央司改办的要求,我国法官员额比不超过法院中央政法编制数的39%。这个比例设置的来源及合理性,按照最高院相关司改专家的解释是:“通过法院人员总数、受理案件数等统计数据的分析,初步确定全国法院各类人员的员额比例总体幅度,并设计出法院人员比例测算的模型公式”。但从多篇权威关于司改的文章中可看出,实际上,我国对于法官员额比这一司改的核心问题并未经过长时间的跟踪调查,也未考量独任、合议、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因而该比例的诞生是否科学值得探讨。笔者认为,法官的数量不仅是一种数量额度的计算或编制问题,而且属于直接与宪法相连的国家基本问题,理应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合理设计。其次,应以实证分析为基础来确定员额法官与其他辅助人员的比例。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审级、不同审判业务等因素,采取差别化方法配置员额法官及其他辅助人员的比例。

第二,法官遴选及考核平台的同一性。首先,实行入额标准平行化。无论是考试还是考核均去除差别化对待,无论是否有行政级别,均应遵循同一的标准进行入额评价。因为员额制的目的之一就是法官的专业化与精英化,入额评价以及入额后绩效考核的标准均应着重于司法技艺、司法道德、司法素养等方面而不是其他与司法无关的内容。其次,法官等级去行政化。我国法官具有职级依附行政级别的一贯传统,就连中组部和最高法院亦对此专门发文,因而此次员额制改革难以摆脱行政化羁绊因素就不难理解了。而要真正体现员额法官司法与等级的纯粹性,实现员额制的预定目标,下大力气去行政化当属重中之重。

第三,构建法官助理的职业认同机制。从某种意义上讲,员额法官能否高效、优质地开展工作往往取决于其助手,故为员额法官配置助手,让法官助理承接一部分原先应由法官承担的工作,从而为法官减压、减负,挖掘释放法官潜能,使其能多办案、办好案,是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内在逻辑。当前,全国四级法院法官助理均存在巨大缺口是一个普遍性问题,法官助理来自何方?有人认为,可以让未入额落选的原法官来做法官助理。这种想法过于想当然,且不说原先坐堂问案的法官一下子降格为协助办案的法官助理其积极性是否会受挫,就是连年轻的员额法官能否指挥得动年长的法官助理都会成为问题。正如前文所论述的那样,司法辅助人员与员额法官之间会产生诸多资源性的矛盾,如果在法官助理职业前景机制方面无所为的话,这些矛盾将难以调和。有鉴于此,中央提出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法官助理的思路是对的,但问题是,靠什么来吸引法科毕业生呢?笔者的设想是,采取任何表面的措施都难以长期凑效,以期治标不如治本,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内构建互通互认的职业经历机制。事实上,国际上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较为通行的做法是,将法官助理视为锤炼法律职业精英的平台,而不仅仅是作为未来法官人才的储备库,法官助理经过短期训练后,大部分流转到体制外从事诸如律师等法律职业,因而,法官助理真正吸引人的地方倒不在于待遇,而在于广阔的职业前景。要想为法官助理提供广阔的职业前景,应从如下三个方面着力:一是建立法官助理教育机制。在高等院校专门开设法官助理专业,规定只要毕业被司法机关选任为法官助理,经过一定的工作年限且经考核合格的,无需另行参加法律职业执业资格考试,即取得法律职业执业资格;二是构建法官助理的实践培养机制。推行“双向选择”的导师制,使法官助理能在导师的帮助下迅速成长;三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互通互认的职业经历机制,为具备一定年资的法官助理顺利成为执业律师畅通路径。

作者简介:

余向阳,男,现为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委员、高级法官,首届“江西审判业务专家”,萍乡学院政法系兼职教授,出版专著《法官的细节生活》。发表法学论文100多篇。

谢永林,男,现为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发布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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