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住房租赁增值税减免新规
2017-08-22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7年8期
近日,省住建厅制定并下发《黑龙江省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对依法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同时,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并依法登记备案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今年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要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意見》指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按照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租赁新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