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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模式下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法律保护

2017-08-22郑瑞平

商业经济研究 2017年15期
关键词:消费者

郑瑞平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网络团购的交易额近年来日益攀升,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屡遭侵压。网络团购平台的侵权行为有:不诚信的宣传与销售行为,签订格式合同,强制交易等。侵害的原因多样化,如网络团购平台的信用积累机制存在缺陷,第三方监管缺位,法律制度不够详细,消费者维权意识弱等。为此要加强对网络团购平台的监管,通过行政法规、规章细化法律规定,推行点击合同范本,为团购消费者提供周全的法律与制度保护。

关键词:网络团购 消费者 公平交易权

网络团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一)网络团购的特点

网络团购在我国方兴未艾,且愈趋理性发展。作为以互联网为依托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网络团购将互联网作为连通手段,买卖双方在专门的网络平台上进行钱货交易。在这种购物模式中,卖方在团购平台上发布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吸引数量庞大的买方,买方以数量优势换得卖方在购买价格上作出一定的让步,每个消费者付出更低廉的价格,购买到相同品质的货物或服务。这种模式被通称为B2T(Business To Team)模式。该模式中存在三方参与者,即卖方、买方以及网络团购平台,三者缺一不可。网络团购平台是买卖行为完成的重要桥梁,可以把团购平台看作是一个可供租赁的场地,卖方在平台上租赁一个柜台,然后在此平台上发布商务信息并做广告宣传,吸引消费者前来购买。在获得盈利后,卖方根据之前与平台之间签订的协议,按照比例支付租金。

网络团购当然具有网络购物的共同特点,比如非直观的可触性,无法直观感知预购之物、而通过平台的宣传图文和消费者的评价对货物品质加以推断。再如购买行为具有延时性,先付款后交货。与普通的网络购买行为相比,团购的不同之处在于借助专门网站,在限定的时间内可以聚集庞大的购物群体,获得低价购买的购物优势。

(二)网络团购与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形式公平。公平交易对消费者而言十分重要,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能以一定数量的货币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消费者有权利获得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计量公正的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按照风俗的要求,经营者不能销售假货、以次充好,不得虚报售价及提供虚假折扣,亦不可缺斤短两,更不可强买强卖。这也是法律对公平交易权的第一层次的要求,换言之,需做到形式公平;深入而言,公平交易权还有第二层次的要求,即实质公平。

实质公平。实质公平意味着:网络团购的消费者应当与非通过网络团购的消费者享受同等待遇,不应遭到歧视性对待。由于买卖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卖方往往对所售商品做虚假宣传、隐瞒关键信息,诱导更多的消费者购买,而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数量有亏或质量有损,这种亏损以隐蔽的方式产生,消费者有时并未察觉或者过后才会发现。可见,侵犯公平交易权的现象更容易发生在网络团购消费者身上,理应对其加强保护。

网络团购消费者受侵害的现状透视

(一)不诚信的宣传与销售行为

隐藏关键信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比如销售化妆品,平台页面上着重推送化妆品的包装图片和化妆后的效果图片,而商品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产品成分等却难觅踪影。还有的进口商品在包装上与说明书中都看不到中文字样,显然是违法的。受骗的消費者在体验过商品后,会回到网络平台进行反馈,给予商家信誉差评。这个评价对商家至关重要,因为它会成为后续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重要判断依据。商家为了避免不利结果,与团购平台协作,偷偷删除那些差评,仅保留优良评价,虚刷信誉,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

堂而皇之销售假货。比如有的进口商品品质优良却也价格不菲,令喜欢它的消费者望而却步,像意大利巧克力。有商家洞悉消费者心理,悄然仿制名牌货品并上网团销,当然价格会低廉一些。看页面上的宣传图文,与真货无异,许多消费者纷纷团购,收货后亲自品尝才发现并非原装,这样的事例很多。而国内有的声称只卖正品的网站也被记者暗访调查后证实是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

原因分析。探究这种虚假宣传与欺诈销售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为何并未受到严惩,除了追求利润的动机外,团购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上存在两点瑕疵。一是网络团购模式依赖于虚假信用。消费者对于团购平台和网络商家的购买信任,来自于二者的良好信用及其他消费者的反馈评价。团购平台常常通过电视广告的方式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消费者会简单地把知名度等同于其美誉度。而网络商家则在消费者评价环节做手脚,删除差评,留下好评,或者向买家承诺,如给好评则返给买家若干小额现金,贿买好评。以此制造出所销商品或服务均属上乘的假象,引得消费者自愿团购。二是消费者因缺少维权意识或者得力的维权工具而放弃向侵权人追责。发票是网络团购行为的有效凭证,不少平台因利薄,并不主动提供发票,而消费者维权意识弱,也很少索要,一旦发生纠纷则难以拿出重要证据来。在网络团购活动中,侵权涉及的相关证据大都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在团购平台手中,电子数据极易被篡改及销毁。消费者可能会拍照留证,但这种照片的证明力相对较弱,如无其他证据辅佐,可能难以导出有利的裁判结果。同时,单个消费者的损失数额有限,且诉讼时间不短,求助于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也存在跨区域取证等难题,这些都会令受到侵权的消费者放弃维权,侵害者毫发无损之余,也会怀揣得意继续运营下去。

(二)签订格式合同行为

表现形式。在网络团购模式中,消费者若想要参与平台的某项团购活动,通常要首先注册成为该平台的会员以获得团购资格。团购平台会提供一个预先拟定好的格式合同放在网站上,消费者有两个选择,同意或者不同意,点击了“同意”按钮就成为会员,点击“不同意”则无法参加团购,因此有团购意向的消费者都会选择“同意”。殊不知,网络平台商家已经在合同中埋下了侵害公平交易权利的伏笔,这些条款有时较为隐蔽,消费者不易察觉。尽量减免己方责任,同时限制对方权利,这是典型的侵害公平交易权的行为。

背后原因分析。网络团购平台一直使用格式合同,说明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团购平台始终处于优势地位。而网络团购平台的行业准入门槛低、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其格式合同中虽有侵权之处,却不去主动纠正。更重要的是,在网络团购活动中,始终缺少第三方进行监管。另一方面,负有资质审核、质量检验等职责的行政部门,在实际工作中,会因职责划分不够明确而相互推诿,导致监管无法落到实处。最终,网络团购平台自营自监,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三)强制交易等行为

表现。强制交易主要表现在退货环节。一方面,商家对于退货多有限制,变相地强迫消费者接受团购交易结果。比如,很多团购平台规定,只有未经拆封的产品才能予以退货,擅自扩大己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实际上如果不拆封,消费者怎能判断产品的质量,进而做出是否退货的决定呢?笔者认为,只要不影响货品二次销售就符合“完好”的要求。再如,不少商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禁止退货的商品种类随意做出夸大解释,规定如母婴类产品、奢侈品类代购物品不予退货,使用团购优惠券下的订单也不能无条件退货。另一方面,对于货款的退回,团购平台也有不合理的规定,很多团购运营平台商规定,货款只能退回到消费者在该平台注册的账户中,而不是直接退回到消费者的银行卡中,这是强制消费者再次消费。有的规模较大且运营正规的商家规定可以按原路径退款,同时却增加了诸多限制条件,尽量拖延退款时间,变相地强迫消费者知难止步,放弃退款或者再次消费。

原因探析。《消費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法律,规定了原则性的内容,而不可能有更多详细的解释。由此,团购平台商家任性地解释,扩张出很多对自己有利的规定,这也是本文提到的商家基于优势地位而制定诸多霸王条款,肆意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任性的商家,需要行政部门进行切实监管,需要法规、规章的进一步规范,以及必要的司法制裁。

比较法视角下对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立法评析

(一)我国相关立法综述

目前关于网络团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一系列部门法律、规章、制度当中,没有一部体系化的法律专门予以规范。相关的部门法,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主要是原则性的规定,内容宽泛,不够细致,可操作性不强。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了消费者有七日反悔权,但是七日的规定对于某些交易而言时间不足,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保护还有缺漏,像服务类体验项目就需要更长的体验时间。

(二)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

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均围绕消费者的权利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也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做了规制,有些做法值得借鉴。

美国对网络团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制度。美国出台了不少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包括法律文件和行业规则,保护制度较为完善。这表现在:第一,团购网站的注册登记有严格把关,在注册时,网站供应商需要提供详细的公司地址、代表的身份证明、服务类型明细等。第二,如果团购网站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的投诉中心投诉;第三方机构以信用评级等手段监管团购网站的运营,如果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则网站将会面临巨额的罚款处罚。第三,对团购行为的启动持慎重态度,如果没有足够多的人点击购买,交易将不会生效,网络用户无需付款,由此不会产生退款等更多事项。第四,消费者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得到了《邮件或电话规则》等规定的保护,根据这些规则,经营者有迅速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手续的义务。

欧盟组织的相关规定。欧盟也为网络消费者提供了相对完善的保护制度,涉及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的主要是关于犹豫期和格式条款的规定。欧盟对网络团购的争议解决方式有详细的规定,这体现在2001年的《电子商务指令建议修正案》中,该修正案鼓励当事人采用非诉方式解决争议,遵循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自由原则,同时保证非诉程序的独立、透明与公正。

法律完善对策

(一)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如前所述,团购网站的自营自监使得监督流于形式,正是未受有效约束的网站和商家的恣意妄为侵害了网络团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笔者认为,应当从立法层面加大对网络团购交易行为的监管力度。首先必须明确区分工商部门、质检部门、消费者协会等各自的监管职责范围。工商部门负责对平台资质把关,质量检查部门负责对供应商的商品与服务质量进行检查,消费者协会负责处理平台售假、欺诈侵权类的投诉事件。权责明晰,并以规范性法律文件分配监督责任,才能给有怠惰及随意习性的相关部门施加压力,督促其履行好职责。在明晰职责的基础上立法还应推行不定期检查制度,提高检查监督频次。

众所周知,法律难免带有一定的滞后性,办事效率一直不佳的政府部门也不能全心托靠,因此可以考虑设立网络平台行业协会,协会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和管理所有平台成员,保证其合法有序运营。放眼国际,美国一直以来推行行业自律为主的保护模式,加拿大在贯彻制定最低网络服务保障的做法,都实现了科学高效的管理,值得我国研习。同时应借鉴国际先进做法,推行对团购网站的信用评价制度。具体做法为:应成立中立的、专业的信用评价机构,对平台评分划分为六个星级,六星最优、一星最劣。评分标准可以综合考虑平台的点击量、是否依法登记、网站规模、营业时间长短、注册资金额、退款速度、团销商品的质量、消费者的评价等,做出客观公正的星级评价,作为团购消费者选择团销平台时的参考依据。

(二)规范团购交易中的格式合同

首先,格式合同在拟定环节中,应该吸收消费者一方的意见。具体而言,由消费者协会牵头,同网络团购平台协会邀请法学专家参加,共同拟定通用的网络团购平台点击合同的范本。坚决改变以往网络团购平台一方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现象。以此合同范本为基础,各网络团购平台为应对特殊情况,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条款,增加条款时不得背离公平原则。同时,为了消费者能完全理解合同的内容,合同用语需生动简练,避免堆砌专业术语、晦涩难懂。其次,对于涉及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主要条款,有网络团购平台认为他们已经履行了提请注意说明的义务,但实际上消费者没有注意到这些条款,法律设立格式条款告知义务的目的没有实现。为此,合同范本有必要以加强提示的方式保证消费者看到这些条款,具体方式可以对其做特殊的标注,如加粗放大、改变文字颜色、增加下划线等。最后,应实施强制推行制度,即法律中增加规定各网络团购平台必须适用点击合同范本,使之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

关于退货的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无因退货及例外制度,实践中很多网络平台滥用例外规定,明显不公平。为了改变这一状况,笔者建议未来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时,明确禁止这些例外,即母婴类商品、代购的进口化妆品、使用代金券购买的商品等,均允许退货。以有力地纠正这类不法现象。

有关退款的规定需予明确。为了保证消费者能及时收回退款,防止变相地强制二次交易的现象发生,可以在司法解释中增加对退款时间与途径的规定,即网络团购平台对无异议的退款要求,应当在三日内处理完毕,将退款原路返回到消费者的银行账号中或者网络支付工具中。不得擅自将退款注入消费者在平台的注册账户中,也不得变相截留部分退款,以“若二次消费则免运费”等为名,将其抵作以后消费的运费。若有违反,经查实后网络团购平台将会依法受到经济制裁。

结论

随着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细化,监管制度的设立与强力执行,责任的明确划分与合理分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将得到更为完善的保护。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未来仍会出现新的侵害其权益的行为。立法、行政及司法部门需以民为本,积极应对新的挑战,维护好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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