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平行进口的合法性
2017-08-21王鲁丹
王鲁丹
【摘 要】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其中就包括了商标产品的跨境流通,商标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之所以能引起广泛的讨论就是因为在商标平行进口合法与否的问题上有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对此,国际上也未形成统一的声音。但从全球经济经济一体化的角度看,商标平行进口合法性与否的问题不应局限于“权利用尽原则”和“地域性原则”中,应试图从商标法的宗旨以及我国现阶段的贸易政策更广阔的领域加以分析讨论。使商标平行进口获得应有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商标平行进口;权利穷竭;贸易政策
1 商标平行进口的界定
1.1 商标平行进口的内涵
合理界定商标平行进口首先就要明晰商标平行进口的概念。首先,在平行进口中,不管在出口国或进口国,商标的原始来源为同一人。其次,该商品在出口国是经合法授权投入市场的,并且是通过合法商品流通途径进入进口国市场的。第三人通过合法的报关手续使得商标产品进口至进口国,不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平行”即平行的销售渠道,当第三人从第一市场上购买的商品未经第二市场经销商的同意即在第二市场销售时,便形成了一个与第二市场平行的销售途径,即在不同的法域平行销售也为平行进口的特点之一。最后需注意的是,平行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市场的价格往往明显高于出口国市场价格。同时,进口国的商品价格往往高于出口国的价格,其中存在的差价,正是商标平行进口产生的直接原因。
郑成思先生在本世纪初便主张我国应当允许平行进日,但倾向于在立法中不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这样虽然能够给予灵活处理的空间但却只能让平行进日的合法性处于不安定的状态。权利限制如果没有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正当的理由,就会导致司法的态意,有悖现代法治精神。平行进口究竟合法与否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学说。分别为行为违法说,灰色市场说以及中性定义说。笔者倾向于将商标平行进口界定为中性定义说,其表现出的则为一种肯定的态度,即认为,商标平行进口即指商标权利人将商标产品投入国外市场,第三人再将商品进口到本国的行为。即平行进口是正常的商品输入行为。平行进口的商品是真品,消费者不会对其产生误认,同时也并未违背商标法的宗旨,因此不应当认为这是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 商标平行进口的法理基础
有关商标平行进口的法理讨论主要围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展开。按照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的规定,进口商通过合法途径进口知识产权产权产品,在未征得知识产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即使根据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的法律是合法的,也侵犯其他知识产权区域内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则不同,即经知识产权人授权许可的商品售出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便用尽,第三人通过任何方式的转授,使用都不构成侵权。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又可以分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权利用尽和知识产权的国际权利用尽两个派生原则,知识产权的地域权利用尽原则是指该知识产权产品在该知识产权区域内售出后,知识产权人在该区域内的权利便用尽。而知识产权的国际权利用尽原则是指,知识产权产品一旦销售,知识产权人在所有知识产权范围内均用尽其知识产权,第三人在世界范围内转授使用知识产权产品均无需获得知识产权人的许可。 有学者认为,“国际穷竭理论只看到知识产权在不同国家的权利内容基本相同这一表象,而没有认识到根据权利国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产生的是不同的知识产权这一本质”。但若否定国际权利穷竭原则将对知识产权产品的地域保护扩展到极致,对于未经知识产权人授权便进口知识产权产品的进口商而言便只能由自己承担一切的不利后果。正如邵景春教授所言:“倘若认为未经知识产权人同意,进口商无权进口一切知识产权产品,那么,在国际贸易中,一切知识产权产品贸易实际上就都不是自由和有竞争性的,而是由知识产权人所垄断,进口商所从事的自由进口贸易,就只能是非知识产权产品”。
3 商标平行进口合法性选择应考虑的因素
3.1 各国的立法实践
美国对待商标平行进口的态度是禁止的,但若外国公司和美国的公司是一种母子公司关系,即知识产权产品能由商标权人和进出口商共同控制,进口商也完全可以自由进口知识产权产品。即“共同控制例外”原则。在“共同控制例外”原则下,即使未经知识产权人授权,因其对商标产品的共同控制,也不会影响到商标权人以及独占被许可人的对知识产权产品的经济利益。
欧盟在欧盟区域内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原则上禁止其他知识产权区域的商品流入欧盟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区域。其对待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问题同样是矛盾的,从可以依据商品的流通原则以及商品反垄断的规定自由处理商标平行进口便可以看出。
日本对待商标平行进口也呈现出支持的态度,在派克钢笔案以及其他判例和海关规则中允许商标产品平行进口。其主要是基于方便消费者自由选择商品以及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商品自由流通的考虑。
新加坡基于对自身的定位,其贸易以及知识产权的发展还不能与美国等知识产权大国向媲美,故其在商标产品平行进口的态度上是明确的,即采用商标权国际权利用尽原则。
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的贸易政策,以及对利益各方的平等保护的目标追求。我国理应采取一种混合的方式,既在承认平行进口合法性基础上加以例外限制。
3.2 商标平行进口对商标功能不构成实质影响
商标权作为一种识别性的知识产权。一直以来商标的功能即为标示商品的来源,防止公众对同类商品产生混淆,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誉产生不良的影响。作为识别性知识产权的商标权不会因任何的商业交易而使用殆尽,只有当它错误的指明商品来源是才会受到侵害。商标平行进口中的知识产权产品是经知识产权人授权许可投放入市场的商品,消费者购买使用的产品正是合法投入市场的真品而非假冒伪劣产品,因此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更不会因此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商业信誉。因此从商标功能的角度来讲,商標平行进口并未损害商标的识别功能。同时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努力经营自己的品牌,从而为其商标赢得良好的口碑。
3.3 禁止商标平行进口易形成垄断
禁止商标平行进口极易形成垄断。授权许可人自然是有享有知识产权产品带来利润的权利,但是毫无限制的权利必然会带来垄断的超额利润,超额的利润只能通过附加在商标产品上获得。消费者自然要承担由于许可人垄断市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远远超出商品价值的高昂售价。垄断对市场带来的不利后果同样不言而喻,市场缺少竞争,缺乏活力,限制授权许可人的进一步投资经营,不利于充分合理的配置社会资源。这对经济的稳定长远发展显然是不利的。因此从市场垄断的角度来说,禁止商标平行进口弊大于利。
3.4 基于维护消费者和商标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考量分析
支持商标平行进口能为我国消费者、商标持有者带来更多的选择,以及经济利益。像国际时尚品牌coach在我国市场上的售价要远远高于国外的售价,原因在于,商标注册人因其独占许可的地位将coach定位在像香奈儿等一线品牌的位置上。消费者不得不接受这种高出国外对价很高的商品。若支持商标平行进口,消费者自然会享有更多的选择,独占许可人的价格垄断会受到一定的冲击,便不会随意利用有利地位,实行价格歧视。允许商标平行进口,对被授权人来说,也可以带来一定的利益。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当被授权人花费大量的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时,商标注册人则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收回对授权人商标使用权,或者再规定期限完结后当商标有了一定的影响便不再授予授权人新的许可。这必然会对被授权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支持商标的平行的进口,商标注册人的强势地位就会削弱,从而有利于保护被授权人的经济利益。
我国目前还在国际上的经济地位和知识产权地位并不高,商标平行进口对我国的负面经济影响总体讲并不明显,立足于我国实际以平衡各方利益原则做为指导,通过制定司法暂行准则,明确当前阶段对商标平行进口的支持态度,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导和依据是明智之举,同时应该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在个案中平衡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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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编辑:朱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