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你应该了解什么
2017-08-21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章法
文/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章法
近年来,由于老年人的法律意识提高和老年人私有财产(主要是房产)增加等原因,老年人立遗嘱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遗嘱是处理遗产的主要方式,及时订立完善、合法的遗嘱可以很好地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处分权,避免产生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安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少老年人由于缺乏遗嘱法律常识,对遗嘱存在误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给子女留下了后患。笔者从事法律工作多年,对遗嘱法律实务比较熟悉,粗略总结了老年人立遗嘱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写在下面,希望能对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安定有所帮助。
1.改变遗嘱观念
遗嘱不是遗言。许多老年人误以为遗嘱是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自己“差不多了”,要向儿女交代后事了,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子女们认为父(母)没有必要交代令人难过的事。其实这些想法是一种陈旧的观念,是对遗嘱的一种误读。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内容以处理遗产为主,不是所谓的临终遗言。遗嘱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立,也可以在临终时立。国外的年轻人、中年人立遗嘱的现象很普遍。因此,老年人及其子女要改变观念,以平常心态对待遗嘱的订立。
2.树立权利意识
老年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持自愿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规定,老年人有自己的财产或遗产的处分权,订立遗嘱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生活中,有的子女主动要求老年人立遗嘱甚至强迫老人立遗嘱,有的子女还干涉老年人遗嘱的内容,甚至为遗嘱的事情闹起家庭纠纷,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是对老年人财产权的侵犯。
3.及时立遗嘱
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要求具备几个条件,如意思自愿、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立遗嘱人思维清楚等等。有的老年人在身体十分虚弱、临终或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会发生意识不清、思维混乱等情况,有时连书写或签名的力气都没有了。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立遗嘱,立了也可能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因怀疑临终所立遗嘱效力而产生家庭纠纷的案例较多。因此,老年人应在身体健康、思维清楚时及时立遗嘱,避免子女在自己身后产生纠纷。
4.注意选择方式
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各种方式有不同的要求,《继承法》有大致的规定。但其具体的要求,非法律专业的人士一般难以完全把握。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最为规范。在同时存在多个遗嘱的情况下,公证遗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老人去世后,它可以直接在房产部门等处生效。而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使用的程序比较麻烦,还容易产生纠纷。
5.内容合法完善
遗嘱的内容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内容要完善,措辞要简练准确,书写或打印要清晰。遗嘱内容要避免以下几种错误:处分其他人的财产,例如处分和妻子共有的财产中属于妻子的财产份额;剥夺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如未成年人、残疾子女等)的继承权:涉及财产之外的事。内容要完善,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的身份状况、处分的财产情况(如房产坐落门牌、面积等)、订立日期等均要具备。措辞不能含糊,避免出现诸如“××房产留给儿子××住”等含糊的语言。此外,书写或打印要清楚,不得涂改。
6.注意保密
老年人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遗嘱书也要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生活中常有这样的事,有的子女在获知老年人立遗嘱或遗嘱内容后,由于自己不是遗嘱中的继承人或继承份额较少,找老人或其他兄弟姐妹闹事,使老年人被迫多次修改遗嘱,造成老年人身心受到很大伤害。因此,老年人有必要做好遗嘱保密工作,在适当的时候把遗嘱书交给继承人。
7.生前可以撤销或修改遗嘱
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的法律行为,老年人在立遗嘱后,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同时存在多个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个为准。
8.嘱咐继承人办理遗产过户手续应及时
老年人立遗嘱后,应在适当时机将遗嘱书交给遗嘱中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并嘱咐其及时办理遗产过户手续。遗产中的房产、存款、车辆、股票等都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受遗赠的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继承人拿到遗产后不能当作万事大吉,还要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及时办理财产过户手续,以免继承权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