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检验中常见问题分析
2017-08-17宋连君
宋连君
摘要: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食品标签规范标示十分重要。在对食品标签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发现很多普遍性问题,对此进行总结与分析,以期为食品生产企业规范标示食品标签提供指导,解决食品标签不合格问题。
关键词:食品标签;规范;检验;问题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7)04-0085-02
隨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对食品的营养成分、添加剂等指标逐渐关注,而这些指标通常就标注在食品的包装上,即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所以食品标签检验十分重要。现对目前食品标签检验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
1 食品名称
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是指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属性的名称。例如清爽啤酒、卤花生、黑芝麻汤圆、五仁月饼、老式面包等,从这些名称可以很直观地获知食品的属性,所以此类名称是符合国家食品标签规定的。当一个特定名称能清晰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不会误导消费者时,也是符合国家食品标签规定的,例如三明治、汉堡等。但是雪糕的名称叫做“笑脸”,而在其外包装上没有“雪糕”的字样,这就不符合规定,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在检查中发现一个调味液产品,用黑体字大大地写着“酱油”二字,然后后面跟着写着远远小于前面的“调味液”几个字,这容易引起消费者误会,所以该食品名称不符合规定。另外,经常可以看到食品名称用英语或繁体字标示,根据GB 7718—2011规定,食品标签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是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此外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当产品风味仅来自食用香精时,可以用“某某味汽水”命名产品,例如“荔枝味汽水”,而不能直接命名为“荔枝汽水”。
2 配料表
1) 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标示配料表。2) 可食用包装物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对于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包装食品总量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配料,例如香肠里的蛋白肠衣。3)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顺序排列。另外,配料表中不能出现“等”字样,这说明还有很多配料没有列出,这也是不符合规定的。4)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经常有包装上写着“成分”,这也是不符合规定的。5) 关于复合配料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则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如果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者该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加入量大于食品总量的25%,则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并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递减顺序一一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其中加入量不超过食品总量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例如方便面的调料包:食用盐、谷氨酸钠、白砂糖、猪骨调味粉(猪骨抽提物、食用猪油、白砂糖、谷氨酸钠)、酸水解植物蛋白调调味液、精炼植物油(氢化),其中“猪骨调味粉”就是复合配料,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所以要按递减顺序一一列出;而“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有现行的商业标准,且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所以就不用标示其原始配料。另外,用到氢化植物油时,必须要标出“氢化”字样。6) 配料表中食品添加剂名称的标示,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的规定名称,用规范的汉字填写,不允许出现错别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3种形式之一标示:一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二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INS号);三是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例如:可以标示甜蜜素、甜味剂(952)、甜味剂(甜蜜素),而不能直接标示952。另外,对于复配添加剂,应在食品配料表中分别标示其中每种食品添加剂。7) 复合配料中,对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例如,有一类产品是不可以添加“苯甲酸”的,但在检验过程中检出食品添加剂“苯甲酸”,经重新审查发现,其配料表写着“酱油(苯甲酸)”,如果商家没有在配料表中这样明确标示,则很容易造成判定此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的结果。8) 关于列食品添加剂项的配料表。为了区分配料和添加剂,可在配料表中列出食品添加剂项。对于味精(谷氨酸钠),如果用作食品使用,应标示为“味精”,而如果作为食品添加剂,则应标示为“谷氨酸钠”。9) 配料表的定量标示。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以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及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在成品中的含量。例如“无蔗糖雪糕”,就需要标示蔗糖在该产品中的含量。10) 食品中的配料不可以添加药物(药食同源除外)。11) 食品加工中用到的水要标示。如果加工过程中已挥发,可不用标示,例如糕点、面条等就不用标示水。12) 根据食品致敏标示的要求,可以在添加剂前加上来源描述,例如“大豆磷脂”。
3 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大于等于1 000 g的要用“kg”标示。检验中发现,有企业用“公斤”标示,这不是法定计量单位,所以不符合规定。
4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可以通过相关网站查到企业是否已登记注册,其名称和地址与登记注册信息不符則是不符合规定的。
5 日期标示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6 贮存条件
食品标签上的贮存条件不能随意填写,经常发现有些产品应明确写出适宜的冷藏温度,而标签上只简单写出冷藏贮存,这样的标签是有问题的。如果产品出现问题,追究原因,很有可能是贮存条件不明确导致储存不当而造成产品不合格。
7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例如经常用到的QS号“210106011187”,中间4位是该产品的分类号。但很多企业不明白这些号码的含义,在标签排版时把数字标示错了,造成标签不合格。
8 产品标准代号
可以通过工标网查询产品标准是否现行有效、产品标准号标示是否准确。
9 其他标示内容
1) 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辐照食品”。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例如经常见到的方便食品中就有这样的标示。3) 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转基因大豆油,必须标明“转基因”字样。4) 质量(品质)等级。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按标准中规定的等级来标示。检验中经常发现,标准中定为“一级”“二级”,而企业为了突出产品好,标注为“优级”“特级”等,这是不允许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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