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市场性 突出规范性 体现公正性产品质量鉴定发展方向刍议
2017-08-16文黄培东
文黄培东
强调市场性 突出规范性 体现公正性产品质量鉴定发展方向刍议
文黄培东
产品质量鉴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化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妥善处理产品质量争议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质监部门“放、管、服”改革中“放”的重点,是非行政手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体现。这里介绍了产品质量鉴定的基本概念和本质特征,分析了产品质量鉴定的主要特点,提出了新时期产品质量鉴定发展的方向和路径。
产品质量鉴定是市场活动主体处理产品质量争议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1999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以局长4号令形式,发布实施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产品质量鉴定从《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规定的仲裁检验中单独分离出来,并对产品质量鉴定的概念、鉴定组织单位的资格条件、专家的权利和义务、鉴定工作程序、鉴定报告内容等作出规定。2012年11月,上海质监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制定出台了《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旨在激发产品质量鉴定组织机构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产品质量鉴定活动更加透明、公开、便利。
本质特征
《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分析质量鉴定的基本概念,可以归纳出其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象是产品质量
从广义角度看,产品质量泛指产品、体系或过程的固有特性满足顾客和其他相关方要求的能力,包括实物产品以及服务、软件等无形产品。但具体到质量鉴定,产品质量则主要包含二个层面:一是产品。依照《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对于未经加工、制作,或不用于销售,或不在质量法调整范围(如建设工程、军工产品等),或不在质监部门职权范围(如食品、药品、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的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鉴定;二是质量。质量是一组固有特性满足需要的程度,涉及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等多个方面。质量鉴定侧重以专业技术手段分析产品质量特性,研判产品质量状况。对于如产品产权、责任归属、事故成因等产品质量以外的因素,不在产品质量鉴定范畴。
二、主体是鉴定组织单位
依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包括质检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等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是质量鉴定的实施主体,也是责任主体。从组织形式看,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组织专家组成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第22条);从实施方式看,专家组负责制定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管理办法》第27、30条);从责任规制看,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对质量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并对质量鉴定报告负责。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质量鉴定报告与事实不符,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管理办法》第31、33、36条)。
主要特点
通过对质量鉴定的基本概念、本质特征的阐述和分析,可以看到,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迫切性
三、方式是综合研判
与通常意义的产品质量检验不同,对产品质量状况的判定,质量鉴定主要通过综合研判的方式进行。比如,质量鉴定专家组制定质量鉴定实施方案后,可行使资料审核、当事人询问、现场勘察等权利,独立开展质量鉴定,发表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报告。此外,质量鉴定过程中除了发挥专家技术特长和实践经验进行研判外,还往往采取情况调查、现场查验、产品抽样、样品检验等多种手段,收集汇总证据材料,确定问题症结所在。对产品已经损坏或功能缺失的,甚至还需要通过维修保养,恢复产品功能后,进行产品试验。
四、结论是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包括质量鉴定的目的要求、产品情况描述、现场勘验情况、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报告、分析说明、鉴定结论等多项内容(《管理办法》第30条)。从本质上讲,鉴定报告是鉴定专家组综合调查、询问、勘察、检验试验等多种资料数据后,汇总形成的专业意见。工作实践中,质量鉴定报告既不是《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也不是《司法鉴定报告》,而是以一种证据的形式出现,为产品质量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提供技术支持,因此也不能成为裁决质量争议的唯一依据或最终结果。
质量鉴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其运行水平和检定结果的公正、准确,关系产品质量争议纠纷的解决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和民众质量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交易和消费过程中运用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市场活动对合理运用质量鉴定的需求日益迫切,质量鉴定的社会价值和作用正不断凸显。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上海市各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累计受理质量鉴定申请近90件,涉及争议产品价值逾5千万元。其中,仅司法机关申请的质量鉴定就达77件,占比86.5%。
二、复杂性
质量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技术性活动。其复杂性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产品复杂多样。我国产品种类繁多,伴随着科技水平的提升和创新能力的增强,新产品、新技术、新构造层出不穷,客观上对质量鉴定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程序严密复杂。与委托检验、仲裁检验等产品质量检验不同,质量鉴定面对的质量争议对象,往往是已使用、已损坏甚至已失效产品。对于这些产品,无法通过简单的对照相关技术标准、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明示的质量要求等,进行产品质量的检验和判定。必须通过严密的组织程序,综合运用专家研判、现场调查、产品抽检等方式,做出科学、合理的准确判断。
三、独特性
市场活动中的质量鉴定不同于政府行政监管进行的产品质量检验,也不同于司法鉴定。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其主要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鉴定等三大类。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工作实践,两者在鉴定对象、申请人范围、鉴定人员权利义务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比如,从鉴定申请提出的范围看,司法鉴定仅涉及诉讼活动,而质量鉴定则涵盖了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等众多群体。从鉴定实施主体看,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对鉴定机构的法人资质不做限制。而质量鉴定实行组织单位负责制,质检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或者社会团体可以成为鉴定组织单位。从鉴定目的看,司法鉴定是为诉讼过程中查明案件事实服务。而质量鉴定则为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服务。
改革发展前景
质量鉴定是非政府管制、非质监部门行政的市场活动方式,是服务于市场主体产品质量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当前,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政府部门放弃对质量鉴定活动的直接介入,加强顶层设计,加快法治建设,强化对市场规则的监督管理,应成为质监部门“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注重科学性 着力加强顶层设计
要紧贴社会各方需求,顺应形势发展变化,从战略高度做好统筹规划和设计,着力破解实践中面临的各种问题,通过政府退出,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质量鉴定机构的竞争程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要提升思想认识。以科学的态度重新审视质量鉴定在现实工作中的意义和价值,清醒认识当前存在的短板和面临的挑战。要将质量鉴定活动放在市场化质量提升机制建设的重要位置,推进质量鉴定市场的发育、发展,提升质量鉴定中介组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效能。
二要深化理论研究。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维研究新形势下质量鉴定的内涵、外延、性质和特征。在此基础上,明晰质量鉴定的基本概念、鉴定组织单位的确定方式、专家组成人员条件、鉴定组织实施程序等内容。比如,在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确定方式上,应考虑顺应政府职能转变要求,改进原有的政府部门指定方式,实施对鉴定组织单位的名录管理、备案登记等,减少政府部门对民事行为的干预。
三要强化顶层设计。以科学的方式正确处理好政府部门(质监)与市场鉴定组织机构、质量鉴定与司法鉴定、政府监管与鉴定组织实施等的关系。进一步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明确行政与司法的衔接,提高质量鉴定活动市场化改革效率。
二、突出规范性 着力加强制度建设
《管理办法》实施已18年,在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其部分内容、程序和要求一定程度上已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待在满足社会各方需求方面改进和完善。
一要加快立法进程。在深化理论研究基础上,加快推进《管理办法》的制修订工作。要充分考虑到质量鉴定的迫切性、复杂性和独特性,探索制定出台《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可行性,从而提升制度等级,提高执行效率。
二要完善制度设计。全面梳理和总结《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从法律定义、执行程序、设定条件、监管要求等方面,规划和设计制度的各项内容,提高质量鉴定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水平。
三要规范工作程序。立足实战,突出简洁、实用和高效,以规范质量鉴定的组织实施程序为重点,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明确步骤要求。必要时,可以考虑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等配套管理制度,以规范组织实施行为。
三、体现公正性 着力加强监督管理
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市场化中介组织的监管,要围绕职责履行职能,严格依照法律制度规定要求,加强对质量鉴定组织机构和鉴定行为两个方面的监管。
一要加强鉴定主体监管。加大制度宣贯力度,普及质量知识,提高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质量意识,促进其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探索引入信用监管、能力评价、退出机制、重大事项报告等机制,引导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主动履行鉴定主体责任。
二要加强鉴定行为监管。严格落实制度规定要求,采取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超越鉴定范围、违反工作程序、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促进质量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