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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发展实践及其对策探讨

2017-08-15梁雪骊

农家科技 2017年6期
关键词:家庭农场对策

梁雪骊

摘 要:目前家庭农场在我国才起步,应抓住历史发展的大好时机,让家庭农场发展壮大,使其在我国现代农业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文章首先介绍家庭农场的定义及其发展的过程,深入分析在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现状,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根据笔者的工作实践提出一些对策,旨在为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家庭农场;发展实践;对策

一、当前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状况

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在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被首次写入中央文件,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把家庭农场明确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并再次肯定了家庭农场的作用。目前,全国各地家庭农场发展方兴未艾。截至2012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家庭农场已发展到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家庭农场发展迅速。从规模上看,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200.2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的近27倍。其中,经营规模50亩以下的占总数的55.2%,50—100亩的占21.6%,100—500亩的占19.5%,500—1000亩的占1.8%,1000亩以上的占1.9%。从经营范围看,全国从事种植业的家庭农场占46.7%,养殖业的占45.5%,种养结合的占6%(农业部经管司,2013)。据笔者调查,黑龙江、上海、安徽等地的家庭农场分别有98077家、1368家、39832家,种植业家庭农场占比分别达到90.7%、85.6%、40.7%,大多数以粮食种植为主。实践中,各地把示范引导作为推进工作的基本方法,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农户家庭规模经营,在认定条件、注册登记、政策扶持等方面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实践探索,在土地流转、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家庭农场逐步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现代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家庭农场作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在许多地方已经实现增产、增效、增收的效果。通过调研发现,安徽天长市家庭农场通过良种、栽培和防治等新技术的推广应用,2012年水稻平均单产500公斤,亩均增收130元以上;安徽省郎溪县2012年家庭农场人均纯收入达到28910元,约为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倍;上海市松江区2012年规模在100—150亩的种粮家庭农场和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年收入分别达到10万元和16万元,远高于普通农民收入,同时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化肥使用量折纯氮减少了30%。实践证明,发展家庭农场,对实现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保持基本农田质量,保证粮食安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解放农业生产力等具有重要意义。家庭农场是农村改革一项新生事物,是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但作为刚刚起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目前还面临多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例如各地家庭农场发展不平衡,对发展的认识尚不一致;向家庭农场倾斜的政策力度不够,培育扶持政策尚不完善;家庭农场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尚不健全;多数家庭农场经营管理水平低,经营者素质亟待提高等。

二、政策建议

1.对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推进粮食生产规模经营。家庭农场是解决我国农户土地少、经营规模小的突出矛盾,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途径。要解决今后我国谁来种粮的问题,关键是要扩大粮食生产规模,使种粮者获得不低于从事其他产业的收益。因而从总的方向看,应通过家庭农场逐步扩大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规模。考虑到全国南北方、东西部差异很大,农户经济及经营状况大不相同,家庭农场的土地经营规模应因地制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以其总收益不低于从事其他产业和外出打工为基本原则,与家庭农场经营者的投资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本村的就业情况相适应,今后随着农业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转移,可逐步扩大土地规模,实现动态管理。各地政府部门应按此原则进行引导,既不要操之过急、盲目扩大,又要积极推进,促进粮食生产的规模化。

2.加大政策扶持引导力度,统筹做好与促进其他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协调。根据农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完善补贴激励机制,财政应进一步增加扶持以粮食种植业和粮牧结合为主的家庭农场的专项资金,今后农业补贴增量应向以种粮为主的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种粮补贴改革办法,给予实际种粮农民必要的补助,切实发挥种粮补贴效益。鼓励种养结合、机农结合等,在项目支持、贷款贴息、税收减免、用地用电等方面,加大对家庭农场的扶持力度,调动农民规模化生产的积极性。要做好政策协调工作,统筹考虑发展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积极推动家庭农场在今后农业生产中发挥基础作用。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既要积极推进,也要稳妥规范,在发展过程中采取什么样的组织形式,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基层创造,遵循发展规律。

3.加快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家庭农场现代经营管理水平。家庭农场以及适度规模经营的效率和效益与农业劳动力资源禀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健全程度、农民的技术和管理水平高低密切相关。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生产服务组织,做好产前的农资供应、市场信息服务,产中的农业技术指导、农机协作服务,产后的储藏、加工销售服务等,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服务保障。完善农业技术开发和推广体系,大力扶持从事农业科技推广的市场服务组织,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市场信息服务网络。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协会、农业合作社联合社、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等,加强相互交流与协作。要把家庭农场经营者培训作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利用和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农民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把家庭农场经营者率先培养成职业农民。

4.健全法律法规,进一步促进保护家庭农场发展。研究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农场的认定标准、经营性质、注册登记等方面作出规定,依法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为防止土地流转非农化、非粮化倾向,国家应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加快修订土地流转的相关法规,改變目前土地流转承包期短、土地不固定、流转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立更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地方政府做好监督核查工作,严格控制土地的流向,切实确保农地农用。进一步研究完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法律和政策,在保障土地承包权的同时,强化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肖斌,付小红。关于发展家庭农场的若干思考。当代经济研究,2013,(10):42.

[2]孙中华。积极引导和扶持家庭农场发展。农村经营管理,2013,(9):7.

[3]林华妹,王厚俊。我国家庭农场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安徽农业科学,2014,(2):600—601.

[4]李学兰,汪上。农业组织化的实现形式:家庭农场。安徽科技学院学报,2010,24(4):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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