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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介词+名词+的+名词”的问题看名词的配价分析问题

2017-08-11陶晨

青年文学家 2017年23期

摘 要:配价理论旨在揭示动词对名词的支配能力,但现在不少语法学家认为配价理论同样适用于名词。从“介词+名词+的+名词”分析名词的配价问题,有助于配价理论的深化。

关键词:配价理论;名词

作者简介:陶晨(1993-),男,山西省长治市人,内蒙师范大学在读硕士,从事汉语语法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H1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7)-23--01

一、“介词+名词+的+名词”结构引起的问题

“介词+名词+的+名词”的结构在语法研究和教学中是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尤其是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外国学生常常碰到。一般的现代汉语书中会讲到,介词结构主要做状语,但有少量介词所形成的介词结构可以带上结构助词“的”做名词的定语,其中可列举的介词中有“对(于)”、“关于”等,下面为了论述方便,以“对(于)”为例:

(1)a.对(于)改革的方案

b.对(于)生命的价值

c.对(于)《水浒传》的论文

可以看出,上述的例子中的显性结构是一样的,都是以“介词+名词+的+名词”为结构。如果用层次分析法来划分成分,很难解释清楚究竟是“对(于)+的+名词”作为一个介词结构作状语,还是“对(于)+名词+的”修饰名词?如果能够区分清楚上述兩种情况,那么有没有规律可循呢?

关于“对(于)+名词+的”来修饰名词这个问题,有很多专家和学者达成的共识是表示具体的名词不能受到“对(于)+名词+的”这一结构的修饰。这也就是讲,在(1c)“对(于)《水浒传》的论文”这一结构中的“论文”是不能受到“对(于)+名词+的”的修饰,否则不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则。在这一点上,这种解释很难让外国学生理解。事实告诉我们,要想解释清楚这样的问题,就不能局限于层次分析法,要学找其他行之有效的方法。从配价理论来解释这样的语言事实,问题就会变得简单许多。

二、名词的配价结构分析

陆俭明认为不仅动词具有配价问题,名词也同样具有配价的问题。与动词配价问题不同的是,名词的配价表现为某个名词一定要与另外一个名词在语义上构成相互依存的关系。换句话讲,就是要求谈到一个名词,就一定要有另一个与之相对的名词呼应,二者的关系密不可分。例如我们说到“哥哥”这词,就要有“弟弟”或者“妹妹”,双方缺一不可,一方要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条件。另外一点是,当提到“哥哥”一词时,就包含了另一个名词有着隐性的谓词性的配价关系,也就是“哥哥”这词的配价关系就是“某人有哥哥”。

陆俭明先生进一步研究了一个名词在语义上能够与多少个名词构成语义关系的问题。他发现,如果一个名词不要求与另外的名词在语义上构成关系,这样的名词可以称之为“零价名词”。这种名词是普通名词,如“水”、“油”、阳光“等。

如果一个名词只要求与另一种名词在语义上构成相互依存的关系,也就是讲与另一种名词之间存在隐性的谓词性的配价关系,这样的名词称之为“一价名词”。这样的名词包括往往具有某种领属关系,比如“哥哥”、“弟弟”、“爸爸”“儿子”等亲属称谓词,“价格”、“质量”、“脾气”等属性类的词,“手”“脚”等一类的部件词。如果一个名词要求与两种名词在语义上构成相互依存的关系,或者说要与两个名词存在隐性的谓词性配价关系,这样的名词称之为“二价名词”。二价名词通常是抽象名词。

前面我们提到的“对(于)《水浒传》的论文”只能分析成为“介词结构”,整个语音片段只是介词词组;而“对(于)生命的价值”只能分析成为“介词结构+名词”,也就是介词“对(于)”只能管到“生命”,然后“对(于)生命”一起修饰“价值”,整个语音片段就成了定中结构。但在一定的语境中会产生歧义,例如下面的句子

(2)对厂长的意见

(3)对李平的看法

(4)对丈夫的感情

(5)对孩子的兴趣

“对厂长的意见”既可以理解为“针对厂长而提出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分析称“介词结构+名词”,整个片段做偏正结构;又可以理解为“对于厂长所持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分析成为“介词结构”,整个语音片段只是介词词组。余例也可作同样的解释。

从表面上看,下面的例子都属于“介词+名词+的+名词”的结构:

(6a)对这件事的意见 (7b)对李刚的意见

(7a)对祖国的感情 (7b)对丈夫的感情

(8a)对这起事敌的责任 (8b)对学生的责任

(9a)对巴黎的印象 (9b)对思诺的印象

我们可以看出,(6a)~(9a)没有歧义,而(7b)~(9b)有歧义。原因是:对“对这件事的意见”一定是“某人对某事有意见”,换句话讲,还原成主谓谓语句补充出的主语一定是指人的名词[+人],其宾语一定是非人的名词[—人];而“对李刚的意见”可能是“某人对李刚的意见”,也可能是“某人针对李刚的意见”。还原后,主语依然是指人的名词[+人],但宾语既可以是指人的名词[+人],也可以是指非人的名词[—人]。上面的(6a)~(9a)没有歧义,是因为只有“某事”等名词性成为只能分属于非人的名词[—人],这样就不容易造成歧义;而(7b)~(9b)有歧义,是因为“李刚”等名词性成分,既能分属于指人的名词[+人],又能分属于非人的名词[—人],所以能造成不同理解的实例。

参考文献:

[1]朱德熙.现代汉语语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李燕.汉韩放置类动词配价对比研究[D].延吉:延边大学硕士论文,2009.

[3]袁毓林.现代汉语名词的配价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1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