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款怎能用来支付个人欠款
2017-08-11韩世雄
韩世雄
编者按:在一些地区,扶贫款成为“唐僧肉”,人人都想分一杯羹的情况屡见不鲜。这其实都是国家的便宜不占白不占的心理在作祟。扶貧款,必须专款专用,专门用于扶持贫困群众增收脱贫。那些打着民生的幌子中饱私囊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各地在扶贫资金的使用上也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让资金规范高效地运行。
2010年,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原沈阳市辽中县)大黑岗子镇马家岗子村村委会主任兼书记陆长冰打算由个人建设蔬菜大棚小区,经时任大黑岗子镇党委书记谢春城介绍,陆长冰将蔬菜大棚建设工程承包给个体户孟某。大棚工程完工后,陆长冰支付给孟某工程款30余万元后,还欠孟某451800元,孟某多次找谢春城及陆长冰催要工程欠款,但陆长冰一直未给付。
2012年12月,谢春城与陆长冰,镇组织委员、经管站站长王进,马家岗子村经管员范国清合谋,决定将陆长冰的451800元个人欠款挂到马家岗子村财务账上,虚增村级债务,并欲使用公共财产偿还欠款。为此,范国清在与王进、陆长冰商议后制作了三份虚假合同和票据,以三笔假应付款入马家岗子村账目共计469966元(因当时村里有招待费尚未核销,故多挂应付款18166元)。
2013年2月至2014年12月,谢春城与王进将上级拨付给大黑岗子镇的36万元扶贫款发放到马家岗子村。陆长冰指使范国清将该款取出后,以支付上述虚列应付款名义将其中33万元支付给孟某,用于偿还陆长冰个人的工程欠款,其余3万元用于村务支出。
2016年10月28日,因案发,谢春城退还赃款29万元,陆长冰退还赃款4万元。
2016年12月23日,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谢春城、陆长冰、王进、范国清犯贪污罪一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陆长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谢春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王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范国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涉案赃款由扣押的侦查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谢春城和王进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谢春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上诉人王进、原审被告人陆长冰、范国清,采取虚假列支的手段窃取扶贫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