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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管齐下治理“小散乱污”

2017-08-10姚鑫悦包存宽

环球时报 2017-08-10
关键词:污染源环境治理污染

姚鑫悦包存宽

第三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日前全部出炉,多地因“假装治污”遭点名。而在存在各类环境问题企业中,“小散乱污”企业为数不少,成为一个突出难点。

“小散乱污”并非新生问题,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著名的“三河三湖治理”和“零点行动”治理的主要就是“十五小”。但时至今日,这类企业仍是环境治理中最具普遍性、反复性和艰巨性的问题。

治理“小散乱污”须先厘清其本质。所谓“小散乱污”,关键在“乱”,问题是“污”,而“小散”只是一种客观状态。“小”不是“原罪”,任何商业巨头几乎都由小微企业发展而来。“散”有历史根源,是改革开放之初村村点火、户户冒烟的乡镇企业发展模式所致。“乱”才是污的源头,是“GDP至上”、资本逐利背景下放任“小散”企业野蛮生长的结果。“污”是乱的结果,正是现在亟待治理的问题。

“小散乱污”问题至今屡禁不止,一是因为过去很长时期以来,我国实施的环保政策逻辑是“抓大放小”,即控制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污染区域,其中就暗含了某种“坐视小污染源野蛮生长”的逻辑。二是因为过去从中央到地方的“运动式”推进污染治理,使政策在层层传递过程中被扭曲、效力不断损耗。三是地方政府尤其县、乡镇等基层政府在财政上过于依赖“小散乱”企业,因而在环保责任面前面临“使命”和“保命”的选择,“污”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基于以上原因,解决“小散乱污”问题必须多管齐下。首先,高悬“小散乱污”法律制裁之利剑。新《环保法》明确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环保部与公安部、最高检共同出台“两法衔接”办法,公安部门新增环保警察,都为制度严格实施提供了法律保证。以法律的稳定性和普遍约束力为基础,对“小散乱污”实行更严厉、更果断的法律惩治,以此倒逼地方调整产业结构,走绿色发展道路。

其次,通过“差异化”政策引导,解决“小散乱污”不同行业的特殊问题。法律制度适用于普遍性问题,但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小散乱污”往往呈现不同特点,非单一制度能完全涵盖。环境政策恰因灵活性而能突出重点,可对特殊性污染问题给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方案,对污染严重的重点行业企业先行治理,随后再由点到面推进。

再次,依托道德体系,形成治理“小散乱污”长效机制。根本解决“小散乱污”问题,还需以环境道德伦理为环境制度护航,通过道德舆论推动环境立法、守法和执法。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到环境事务中来,不仅直接监督政府、企业的环保行为,还要通过绿色出行、低碳生活等方式履行自己的环保责任,也可通过绿色选购、日常消费等倒逼和引导企业承担起责任。通过政府履职、企业守法和公众监督,形成构建“小散乱污”环境治理的长效机制,在根源上保证治理效果。▲

(作者分别是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博士生、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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