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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微腐败必须无“微”不“治”

2017-08-09傅思明

人民论坛 2017年20期
关键词:微腐败治理机制

傅思明

【摘要】“微腐败”产生的思想根源,主要是“法不责微”的心态在作祟,认为“微腐败”“微”不足道,殊不知看似不关乎原则的“微腐败”实则是腐化堕落的温床。因此,治理“微腐败”,杜绝“法不责微”的心态,必须致力于构建治理“微腐败”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微腐败” “法不责微” 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微腐败”又称小腐败,它不是一个学理意义上的概念,是相对于实践中“大腐败”而言的。相对于“大腐败”,“微腐败”在腐败层次和腐败程度上往往较低,且腐败的量上往往远低于“大腐败”,但无论是“微腐败”还是“大腐败”,其本质都是公权力的滥用行为,是对公共利益的侵犯。“微腐败”具有两个方面的危害:一是损害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二是削弱党和政府在基层群众中的公信力。因此,对待“微腐败”不能有“微态度”,治理“微腐败”必须无“微”不“治”。

“微腐败”行为往往发生在普通群众身边,与群众近在咫尺甚至“朝夕相处”

“微腐败”大多与民生密切相关,诸如发生于社保、扶贫、就业、安居、教育、社会管理、医疗卫生、“三农”、环境保护和文化建设等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直接伤害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总的来说,“微腐败”有以下几大特点:

一是“微”。“微腐败”之“微”,体现在其“小”,小到人们容易忽视它的存在,一点一滴的腐败,打着熟人社会“礼尚往来”的幌子,帮群众办事,顺手捞点小好处;遵循所谓的“潜规则”,对待群众态度冷漠,以此表示需要“意思意思”,收点土特产之类的好处等。

二是近。“微腐败”行为往往发生在普通群众身边,与群众近在咫尺甚至“朝夕相处”,诸如基层公务人员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办事收礼、侵占救济扶贫资金等,不同于“大腐败”往往离一般群众较远,“小腐败”近在跟前,群众往往看得见也摸得着,这就更加啃食群众的获得感。

三是多。数量多,次数多,领域多,形式多。比如,相关公务人员接受其服务对象的私人宴请,以方便为其办事时行“方便”,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帮人办事时接受礼品。群众对此习以为常,这也在无形之中助长了“微腐败”之风。

四是惑。“微腐败”的这一特征主要是因其通常打着“人际交往”的幌子,往往看起来合理合法,加上其手段方式通常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常常游走于法纪的边缘,足以给人相当的迷惑性。

“微腐败”虽微,但积累和扩散开来就会形成腐败风气,也会孕育更多的“大腐败”

反腐败不是为了反腐而反腐,其终极目标是为了增进民众的福祉。既然反腐是为了民众的利益,就必须做到反腐败“全覆盖”“零容忍”。“老虎”要打,“苍蝇”更需要打,因围绕在群众身边的“苍蝇”数量多,危害党风政风更直接。

“微腐败”并不能因为其腐败行为小就危害程度低而置之不“反”,正是这样的“芝麻小事”严重损害干部队伍的廉洁形象。社会公众对“微腐败”的容忍放任,且往往效仿这种行事方式,久之必然形成腐败的社会风气。“微腐败”虽微,但积累和扩散开来就会形成腐败风气,也会孕育更多的“大腐败”。我们在反腐斗争中打掉的“大老虎”,往往也正是从“微腐败”的“小苍蝇”中长出来的。许多贪官在其腐败生涯获得的“第一桶金”,往往都是从“微腐败”中获得的。尝到了第一次腐败的甜头,往往就一发不可收拾,就会有第二次和更多次,久之必然酿成“大腐败”“大老虎”。在实践中查处的许多科级贪官的特点之一就是官虽不大,权力似也不大,但由于他们长期处在基层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中,那不大的权力甚至亦可权倾一方。这些“微腐败”由于与基层群众接触机会多,所以对群众利益的伤害也最直接、最强烈。因此,其危害程度不容忽视。

“微腐败”的内在根源是公务人员理想信念丢失、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丢失,以及规矩意识淡薄等。古人云:“不以恶小而为之。”“微腐败”的危害必然需要全党全社会的重视,尤其对于公务人员,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就需谨小慎微、防微杜渐。实践中在一些“微腐败”的事件中,公务人员个人往往并没有捞到多少好处,但往往导致公款被挥霍浪费,助长了公务人员奢靡之风的同时,也带坏了社会风气,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更为可怕的是,“微腐败”的广泛流行严重腐蚀了社会公认的价值和道德标准,它毁坏的是人心,是公务人员的是非观念。没有了是非观念,再也难以守住做人做事的底线。

“微腐败”的治理难度大。治理“微腐败”必将是一个系统工程、长期工程,而且必须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微腐败”由于其“微”、近、多、惑的特点,使其在基层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较为稳定或公开的“潜规则”,治理难度也更高。几顿饭、几杯酒、几张卡,“温水煮青蛙”,不知不觉。正是始于这些细微的事情,在这个腐败过程当中,有些公务人员逐渐迷失自己,久而久之,“微腐败”聚沙成塔,最终酿成“大腐败”。

对公务人员来说,“微腐败”涉及的财物金额虽小,但其腐蚀能力巨大,正是由于其涉及的财物金额小,迷惑性强,公务人员很容易对其放松警惕,进而“温水煮青蛙”似的一步步走向堕落,最终走上贪腐之路而不可挽回。对党和国家来说,“微腐败”因其往往涉及到基层群众诸如扶贫、医疗、救济等基本利益,若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必然导致基层政权不稳定、社会不稳定,对整个国家而言都将是灾难。

治理“微腐败”,杜绝“法不责微”的心态

“微腐败”产生的思想根源,主要是“法不责微”的心态在作祟,有的人认为“礼尚往来”是我们这个社會里的人之常情,少拿点、少收点算不上贪腐,加上抱着打“擦边球”不易被察觉的侥幸心理,认为这样的“微腐败”“微”不足道。而个别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也认为“微腐败”这样的小事情不关乎原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而,也就对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殊不知看似不关乎原则的“微腐败”实则是腐化堕落的温床,忘记了“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的道理。因此,我们必须要正视“微腐败”,要断然向“微腐败”亮剑,杜绝“法不责微”的心态,必须致力于构建治理“微腐败”的长效机制。

杜绝“法不责微”的心态,必须加强公务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治理“微腐败”,一方面,要从端正公务人员思想偏差、祛除其侥幸心理入手,增强其对贪腐的免疫力。另一方面,加大对“微腐败”的惩治力度,以形成对“微腐败”强大的震慑力,确保公务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思想道德修养是基层公务人员预防“微腐败”的第一道防线。要增强基层公务人员规矩意识;着力提高基层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筑牢清廉防线;引导基层公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和权力观,使其能够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从思想道德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底线。

杜绝“法不责微”的心态,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基层党组织和单位要充分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反腐倡廉工作要时时抓、处处抓,也要注意科学抓。科学布置反腐倡廉工作,对班子成员进行明确和科学的分工,做到各成员有职有责,基层工作重在落实。深入开展《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使预防“微腐败”的教育工作常态化。尤其是抓好国内重要节假日的防腐治腐工作,适时开展廉政教育,重申党纪法规,打好“预防针”。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在日常中严明纪律,将“零容忍”的反腐态度和行动落实到对“微腐败”的防治中,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旗帜鲜明地反对“微腐败”和惩治“微腐败”。加强平时的管理工作,小事上多说着点,干部就会少犯一些错误,这是最大的爱护。杜绝基层党员干部队伍中“法不责微”的心态,还必须依靠民众的支持,这可从建立和完善群众意见和诉求的表达渠道入手,方便群众对身边“微腐败”的投诉和举报,加强对举报电话、举报网站、举报邮箱等建设。同时,要以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加强和完善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的公开性和及时性,调动群众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规范“微权力”运行管理机制,防止“微腐败”蔓延

杜绝“法不责微”的心态,必须规范“微权力”运行管理机制。“微权力”是存在于广大基层的具体权力,“微权力”虽小,但其涉及面极广,与广大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只有这些“微权力”得到有效调配和落实,广大基层群众的相关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在基层社会形成公平有序的局面;“微权力”若不能得到有效监管,其作为权力属性不可避免有被滥用的危险,从而导致“微腐败”肆无忌惮的蔓延。

第一,梳理“微权力”,完善管控机制。“微权力”缺乏有效监管是“微腐败”滋生的前提,因此,在对“微权力”进行梳理的前提下规范基层公务人员的用权行为极为关键;推行“微权力”公示制度,公示制度是权力接受监督的前提,对“微权力”的公示要以群众看得见、看得全、看得懂的方式进行,如此才能使“微权力”更好接受监督;构建“微权力”常态化监督制约机制,对“微权力”的监督要日常化和常态化,及时对出现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微腐败”问题进行整改纠正;健全基层财务管理制度,以集中统一管理的思路,强化对乡镇和村集体资金,以及财政的监管,从源头上防治“微腐败”行为。

第二,查找问题根源,瞄准重点对象。深入整治“微腐败”,需抓重点和抓关键,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为导向。抓重点就是要抓住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重要人员,抓关键就是要抓住基层党政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及关键环节。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层干部各种办事程序,促使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职能岗位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形成;在基层干部中完善和推广干部廉政谈话、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防腐反腐制度,为基层“微权力”的规范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建立对基层干部实行任期届满、离职或免职时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其任职期间内所在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相关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尤其是向其工作范围内的群众公开,以接受群众的有效监督;加强基层干部廉政情况的考核运用,把对基层干部的日常监督考核的廉洁状况、干部述廉情况等作为对基层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基层纪检监察部门对基层干部的监管要深入到日常,加大查访监督的力度和频度,对基层干部存在的问题要抓早抓小,并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做出预防和处理,把可能出现的腐败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微腐败”演变成为“大腐败”。

第三,强化日常监督,延伸监督触角。“微腐败”表现形式多样,具有点多面广、手段更新快,以及较隐蔽的特点。因此,必须强化监督管理的日常化,向基层各领域和部门延伸监督。用好派驻监督和巡察监督的作用,真正发挥派驻“探头”监督和巡察“点穴”监督的功能,确保对问题易发、多发岗位及人员的全方位、全时段监督,有效查处“微腐败”。同时,要完善各项监督机制、管控机制,形成对权力的长效管理制度。综合运用专门机关监督、上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形成严密的监督网,让“微腐败”无所遁形;要建立健全基层事务的民主参与制度,畅通表达渠道、完善监督举报制度,使“微腐败”问题不仅能够得到及时反映,更重要的是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注:本文系中共中央黨校重大课题“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谈铁腕反腐:不是没有掂量过,但认准了人民的期待》,人民网,2015年1月4日。

②《坚持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目标任务不动摇——学习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年。

责编/肖晗题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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