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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互联网法院试水杭州

2017-08-09法人李立娟

法人 2017年8期
关键词:法人司法杭州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首家互联网法院试水杭州

文 《法人》记者 李立娟

互联网法院的摸索建设,能让法律共同体以及诉讼参与人体会到司法透明中所折射出来的司法公正,从而形成更加自信的司法体系

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在内的11个文件。这意味着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将落户杭州。

会议强调,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要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在“互联网+”的大趋势下,司法改革率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如何进行后续的进一步落地实施,有待方案在运行过程中的进一步完善。

涉网案件的需求

“就公安部的统计显示,2015年我国公安机关已侦办网络违法犯罪案件17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9.8万人。而2016年我国公安机关已侦办网络违法犯罪案件235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35万人左右。”中研普华研究员祝大荣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麻策则认为,互联网的发展态势,足以让我们看清,人类社会正逐步往线上迁移,人类生活也步入在线化。线下商品买卖在线化迁移后形成电子商务;原邻里服务在线化迁移后形成O2O;原来的线下交流、交往在线化迁移后成为社交工具;传统纸币在线化后演化成电子支付;甚至于传统的犯罪行为都在积极学习往在线化迁移。

“那么,作为守卫人类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为什么不能彻底地在线化和互联网化呢?司法的在线化是大势所趋。”麻策对《法人》记者如是说。

他进一步表示,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向外界释放了一个非常积极的信号,虽然法律或立法具有滞后性,但司法领域不会故步自封,司法创新甚至可能成为法律互联网化的引领者。

“否则,在急剧变化进步的互联网时代,司法就只会成为互联网新型法律纠纷的填埋场,甚至成为阻碍社会和科技进步的枷锁。”麻策说,互联网法院的摸索建设,能让法律共同体以及诉讼参与人体会到司法透明中所折射出来的司法公正,从而形成更加自信的司法体系。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同时认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主要有五个积极意义:第一,随着网络诈骗、网络售假案件的高发,互联网法院设立有利于充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为依法治理网络空间、有效保障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第二,有利于“互联网+司法”、智慧法院的建设;第三,有利于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和信用示范体系建设,推动我国网信事业发展;第四,有利于现代网络治理乃至网络强国建设的有效制度保障;第五,为全国法院互联网审判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有利于我国牢牢把握国际规则制定主导权做出了重要贡献。

为何首设杭州

首家互联网法院设立在杭州,并非偶然。目前,杭州已形成以阿里巴巴为首的电商产业集群,互联网各相关产业优势明显。

“杭州大数据产业基础扎实,在技术上具有明显优势,已经完全具备了承接‘互联网法院’建设工作的能力。”祝大荣就互联网法院为何首设杭州表示。

除了技术优势,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也是现实需要。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民进浙江省委会副主委赵光育曾建议,应该设立中国(杭州)互联网法院。他提出这一建议的原因在于,其关注到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近年来杭州的电商平台处理纠纷数以万计,杭州各基层法院受理电子商务案件从2013年的600余件增加到了2016年的上万件。

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认为,在杭州设立互联网法院,从其选址开始就非常有意思,因为杭州历来是全国电子商务巨头企业的“发源地”。在杭州聚集着一帮来自五湖四海的互联网企业,这也就意味着在杭州设立互联网法院基本不会浪费司法资源。

“其次,设立互联网法院是司法嫁接科技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标志着我国与时俱进的一贯方针政策。”李旻表示,应该要指出的是,设立互联网法院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是如何规范互联网法院的各项运作机制,也是急需提上日程的事宜。

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也对《法人》记者说:“此次选择在杭州首度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不仅是对于杭州走在‘互联网+’前沿的肯定,也是基于杭州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探索经验的水到渠成之举。”

尚需摸索中前进

关于在杭州设立互联网法院,其管辖权以及执行等问题,祝大荣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说:“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基于杭州法院原先的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而建,将涉及网络的案件从现有审判体系中剥离出来,构建专业的司法体系,专门审理和研判此类涉网案件。试点期间,案件的受理范围主要是涉及电子商务的交易类、金融类、著作权类案件。”

电子商务活动当中引发的纠纷类型,主要集中于网购消费者权益纠纷、网络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网络侵权等,都是典型的互联网案件,互联网法院的成立,会使得对于这些新型案件的处理更加专业化。

“相应地,会有更多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出现,这对于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运营有重大的促进作用。”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延来对《法人》记者肯定了互联网法院对电子商务的积极影响。

他进一步说,杭州互联网法庭设立之后,部分涉及电子商务诉讼的案件将有机会通过线上解决。对覆盖了互联网和物流等多个领域与平台的电商来说,案件的被告和原告往往相隔千里,打官司常常需要在异地间来回奔波。同时,电商诉讼纠纷的证据基本都保留在线上,互联网法院将有望解决电子商务诉讼的痛点。而从大环境着眼,电子商务正被逐步纳入法律规范体系中。

方超强也认为,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对互联网案件审理具有积极意义。他说:“当前,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涉互联网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此类案件往往具备技术性强、与新型互联网商业模式深度关联、纠纷性质存在争议、没有在先判例且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模糊等特点,这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方超强表示,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对于案件理解的不同,都极有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照搬既有诉讼规则和审判机制,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往往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正义。

因此,通过设立“互联网法院”,探索适合涉网案件的诉讼规则和审判机制。并通过专门管辖的方式,确保裁判法官的业务水平,确保“同案同判”,无疑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在性质上,“互联网法院”属于专门法院,与负责专门管辖的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法院、森林法院等属于同一类法院。

祝大荣最后对《法人》记者说:“杭州已站在了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制高点上。但电子商务国际规则并不成熟,特别是对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的依法处理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能否先人一步、抢占先机,对日后主导网络空间的国际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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