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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投资人”诉讼地位有待释明

2017-08-09法人彭飞

法人 2017年8期
关键词:集资投资人律师

文 《法人》记者 彭飞

资本与法治

非法集资案“投资人”诉讼地位有待释明

文 《法人》记者 彭飞

非法集资案件的投资人,是否应享有诉讼参加人地位?如何追偿和挽回投资人经济损失?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判决,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以下简称“非吸罪”)已成为2016年企业家犯罪罪名之首。每一起非法集资案爆发后,大量投资人追讨投资款的现象随之而来,成为棘手的社会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非法集资案投资人的诉讼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将投资人作为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参与刑事诉讼;有些地方司法机关认为投资人不属于刑事案件被害人,不能参与刑事诉讼;有些地方司法机关则将投资人作为证人,有限参与刑事诉讼。

近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范辰、杨树英律师团队以“同鑫汇公司王栋涉嫌非吸罪”为例召开研讨会,邀请专家围绕投资人诉讼参加人地位以及如何对投资人权益进行保护等问题进行讨论。

范辰、杨树英律师团队还对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全国31个省份的7377起非法集资案判决书进行了梳理,发现各地司法判决中,关于上述问题的认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

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投资人列为被害人的情况

投资人诉讼地位、权利全国标准不一

2015年,30余名投资人与当代集团投资的同鑫汇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罪”)犯罪嫌疑人王某、安徽中杭股份、中杭集团、杭锁亚发生民事争议及刑事案件,涉案8000余万元投资款至今无法归还。目前,王某以涉嫌非吸罪被羁押在朝阳区看守所,本案已进入刑事程序。

本案代理律师杨树英介绍称,上述投资人所有的投资均有打款记录,并且均有相应的协议、确认书和凭证,但却被法院告知“不属于被害人,不能带律师,不能参与到案件审理中”。

本案代理律师范辰、杨树英律师团队对北京市非吸案件进行统计发现,2016年、2017年将投资人列为被害人的案件数为零。本案代理律师从北京市法检系统工作人员处获知,根据最高检内部批复,在北京地区,非吸案投资人不能视为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享有阅卷权。

除了北京市,本案律师还对上海、河南、内蒙古等30个省、市的非法集资案判决书进行了统计。

统计结果显示,北京市对投资人诉讼地位的认定并非全国性标准,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上半年有超过50%的判决将投资人列为被害人。从全国范围看,各省份司法机关对投资人诉讼地位的表述“存在不一致,严重混乱”的现象。比如在上海,投资人部分是被认定被害人,部分被认定为证人,投资人可以进行阅卷,同样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统计结果还显示,大多数省份都有将投资人作为被害人的判决(但具体比例很低),有的省份将投资人作为证人,也有的特意规避,使用“投资人、出借人、集资参与人”等中性词汇。

关于律师可不可以阅卷的问题,北京、河南不可以,上海可以,内蒙古的包头可以,呼和浩特市不可以。其他省份通过参考判例文书不能得知是否可以阅卷,而查看法院及检察院官方网站也没有相关规定。

不过比较一致的是,各省份基本上都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特殊情况法院受理后也会裁定驳回请求。

投资人是否应当认定为被害人

我国刑法中对于非法集资案中投资人地位一直没有明确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设置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下,侵犯客体具有单一性,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中的金融管理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使用了“集资参与人”这一概念,也没有对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认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刘广三认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将投资人认定为被害人不存在问题,但要做出区分,看投资人是否有直接损失。因为刑事诉讼法对于被害人的界定就是直接遭受了犯罪行为的侵害,如果投资人遭受了直接损失,应当认定为被害人。

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副所长于洪伟也认同这种说法,他指出,在非吸罪中,投资人能不能成为被害人,关键是看有没有受到直接物质损失。如果受到了,那么他就应该是被害人,享有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刘广三同时还指出,将投资人认定为被害人,也会存在对于如何计算直接损失的问题。“比如一些重复投资人,先拿一万块钱投资,六个月到期后给他1.5万,他未收回继续投资,之后没有收回,被害的金额是多少?还有一种情况,投资人把本金拿回来,把收益继续投进去,之后没有收回,如何计算直接损失?”

不过,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证券犯罪研究所所长郭华教授却认为,非吸案是按照三种标准确定的,第一是根据人数,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一定人数时,即使没有财产损失也会被认定为非吸罪,因为它违反了管理秩序。在此情况下,尽管也对被告定非吸罪,但很难说有被害人,因为没有受损失。

刘广三所长进一步补充,实践中,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投资人认定为被害人也有难点,因为该类案件中,往往被害人众多,比如易租宝有90多万被害人,如果每个投资人都请律师分别到法院起诉,需要大量的司法资源投入。

“是否可以考虑借鉴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制度,由投资人推选诉讼代表人参与司法诉讼程序,这样既能保障投资者的权利,又能解决司法效率问题。”北师大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研究员许浩建议。

投资人如何挽回经济损失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旦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投资人如何追偿和挽回损失?

中国政法大学商法研究所副所长管晓峰分析认为,非吸罪侵犯了两个客观关系,第一个是国家的金融秩序,第二个投资人的财产。如果不把投资人视为非吸案件当事人的话,投资人参加刑事诉讼就没有了法律基础。

他建议,因为投资人和被告之间从民事角度存在合同关系,并且被告往往从主观上存在诈骗行为,如果从诈骗类罪名角度入手,投资人就是受害人了,因此可以通过诈骗类犯罪来维护自身权益。

郭华教授则建议,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因为非法集资违反的是金融管理的规定,但是不影响合同关系,不代表合同是无效的,不能因为被害人违反法律规定,就影响民事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博士后赵天睿律师认为,对于非吸类案件,先走民事诉讼之后再走刑事的做法,是最合理的诉讼策略。因为通过民事诉讼介入,可以掌握相关资金的流向以及被告方人员构成等信息。如果先通过刑事诉讼,最大的问题是投资人掌握的信息不对称,往往会产生对投资人不利的结果。“一旦进入了刑事程序,经过两审需要两三年时间,最后投资款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一点都拿不到了。”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郭少军律师认为,在追偿过程,掌握投资款项的去向很重要。但是作为普通人,没有执法权限,很难掌握资金走向,所以执法机关应当查清款项的去向,因为这会影响追偿的方式,知道钱去哪儿了才能谈追偿。比如,如果之前的投资行为是合法的、真实的,那么这个款项并没有以非法的形式占有,甚至将来有可能产生收益,这个时候还是有追偿回的希望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大伟律师表示,投资人也应当关注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如果判决有涉及追缴违法所得的部分,执行环节投资人也有望追偿到一定损失。

李大伟律师提醒到,作为投资人首先要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很多非吸案件都是由于投资人自我的保护意识薄弱,寄托于外在的保护,最终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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