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景观立法与保护
2017-08-07张春彦
■ 张春彦
法国景观立法与保护
■ 张春彦
一、法国景观立法的过程
法国景观立法的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1930~1960年
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又可分为三个阶段(如表中所示)。1930年的历史建筑保护法令是根据单体建筑进行规定。到了1945年,历史建筑保护法令的范畴中加入了景区,变为了“景区保护”。所谓景区就是工业遗产、公约景区地区,涉及范围仍然较小。1961年颁布的建造许可当中,才开始注重新建工程的外观和外貌。
法国景观立法的起步阶段
(二)20世纪70年代
● 70年代“自然空间”概念的出现,在一些条文、法规当中开始注重环境和自然科学,或者是生命科学。
● 1976年,“土地利用规划”法令中,对景观的重视,包括某些生态及美景地点的引入,确定城市街区、山脉、风景区、有风景审美价值区、历史文化区或者有景观价值的区域,并通过公共土地使用控制保护起来。这里引入的景观区域涉及到美学经典的引入,如同我们现在说的特殊景观,虽然已经包括了街区、风景审美价格等,但还没有将日常普通景观涵盖在内。
● 1977年,“建筑法令”引入了城市及自然景观,其中,自然景观被摆在了比较明显的地位。
●“沿海及山区规划指导”将构成景观的森林与农业考虑进去。
(三)20世纪80年代
大约从1983年开始,法国实行了“地方分权法令”,这项法令使得每个地区每个省都有自主权、自治权,不再进行统一的管理。“景观”的概念在这个时期随着地方分权,逐步被引入到各个省。
“地方分权法令”带动了景观概念的向外延伸,涉及的方面有:生活环境(包括社会、历史、人文等)规划观念;土地节约管理;乡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的平衡;自然环境与景观环境的保护;空间、景观及值得关注的环境的分级。
法国强调生活环境,包括社会、历史和人文的环境,一定要有人的生活在其中的景观才是需要保护和延续的。这个时期的景观非常注重“人”的参与,人是景观的主体,是第一位的。因为景观最基本的是从人的视觉角度来讲的,是给人看的,如果没有人生活在里面,再好的景观也没有意义。对于法国来说,城市人口不断增长不意味着城市的发展,而要强调乡村人口和城市人口的平衡。对于自然环境和景观环境的保护,空间、景观及值得关注的环境的分级,就体现出了值得关注的不一定是有历史感的、特色鲜明的景观,而包括了一般的景观。
(四)20世纪90年代
到20世纪90年代,法国的景观法才真正确立。1993年1月,法国颁布了“景观法令”—景观保护的强化,与该法令相关的政策及管理办法涉及:“景观指导”文件、“景观规划与基本法”、“景观挂牌与认定”办法、“景观图册”。
“景观法令”最重要的特点是随着法令还同时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的文件及措施。其中关于景观的挂牌和认定,根据景观的特色分级认定标准,还会出一个景观图册,供大众了解。
二、法国景观的保护手法
法国通过三组保护手法来实现国家的景观价值。首先是相关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法国从小学就有关于农业及其景观方面的教育。其次是政策法规的约束,这个是必须的。第三点,即多部门、多方式的协同合作。法国基本没有行政划分,规划时通常是很多人一起讨论,有时可能一个月也不能讨论出统一的结果,但是每个参与人的头脑里就会有一个印象,形成一个景观图册,其中包括了自然元素、动物元素、人文建筑元素,是一个涵盖方方面面的、与众不同的、能体现这个区域整体景观的概述。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建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