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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旅游宣传是否构成违约

2017-08-07周玉文福建

老友 2017年5期
关键词:广告宣传游览动车

文 周玉文 (福建 )

老人与法

不实旅游宣传是否构成违约

文 周玉文 (福建 )

编辑同志:

2016年12月初, 某旅行社的两名工作人员到我们居住的小区进行旅游宣传,称他们旅行社在旅游淡季推出一款超低价旅游产品:北京动车高铁七日游,游览北京8个主要景点,旅游期间每人费用只需2200元,如果4人以上同时报名,每人还可以优惠100元。 我们觉得比较划算,但心里有些疑惑,工作人员不但信誓旦旦地保证,而且向我们发了带有上述内容并盖有旅行社公章的宣传单。 在这种情况下,我和老伴就约了邻居张某夫妇共4个人一起报了名。我们每人向旅行社交纳了2100元, 并在旅行社事先准备好的《旅游合同》上签了字。

但是,最后的结果却与旅行社的宣传相差甚远,令我们很失望。在返程时,我们乘坐的是普通硬座火车, 从早上7点钟乘车到晚上11点钟下车,中途还转车一次,凌晨1点多钟才到家。 虽然游览的是8个景点,但是需买门票的只有5个,有3个是免费游览的。 由于乘坐普通火车,我们的游览时间也少了大半天。当我们和旅行社理论时,旅行社工作人员指着《旅游合同》上“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广告宣传及工作人员解答不属于合同内容”这行字说:“合同上写明了具体的8个景点, 我们也游览了这8个景点,合同中只注明是火车,并没有注明是动车或者是高铁,旅行社按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

请问,像我们遇到的这种情况,旅行社工作人员的不实旅游宣传是否构成违约?

读者:陈××

陈××读者:

从你来信介绍的情况看,可以认为旅行社的行为构成了违约,你们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在当事人订立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在合同上进行了约定,双方当事人只要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可。 但是,一些商家为了招揽生意,在广告宣传中总会有一些对顾客有诱惑力的承诺,顾客往往是相信了这些承诺后才与商家订立合同的,而这些承诺的内容因为某种原因又没有写到合同中去,如果不认定这些承诺内容有效的话,对顾客是极不公平的,也将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 因此,《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某旅行社在广告宣传中,乘坐动车高铁及游览8个主要景点等内容是明确的,虽然没有写到《旅游合同》中,但仍然可以认为是合同的条款,旅行社没有履行该义务,可以被认为是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旅游合同》中的“双方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为准,广告宣传及工作人员解答不属于合同内容”, 由于该合同是旅行社提供的格式合同,而上述内容显然属于旅行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游客权利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这样的条款是没有约束力的。

你们可以就旅行社违约赔偿问题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依法支持你们的合理诉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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