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与文化产业的双向互动
2017-08-01王晓敏
王晓敏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特殊的文化遗产,一经提出就得到了国际、国内及学界的广泛关注,由于其独特性、活态性、多样性等特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方法目前还存在很多争议。而作为一种极具开发潜力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与文化产业的结合,不只是单向的资源融合,更具有互相促进的双向作用。哈尔滨道外区四大产业研发基地的运营及其经济、文化效应,就用事实证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文化产业的促进作用以及文化产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保护与传承,即生产性保护。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产业;道外区四大产业研发基地
引言:中国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创始国之一,在1971年恢复合法地位,1972年恢复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活动,后来在2004年8月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目前已有三十多种传统文化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也有数百项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被不断的发掘和展示出来。但是在遗产的保护上面临着许多困难,这就需要我们深入了解和掌握不同地区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和特色,根据不同的内容因地制宜的采取不同的保护方式,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永续发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道外区历史悠久,文化积淀丰厚,不仅拥有“道台府”这一传统官方衙门所遗留的文物古迹,还拥有数量可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年来,在市政府和个体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合力打造了道外区的四大产业研发基地,在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提供了一种参考模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文化遗产类型,最早出现在日本,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首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这一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颁布的《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条例》中,将“口头与无形遗产”(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①,将文化遗产的范围由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四大类扩展到了“非物质”(nonphysical)和“无形”(intangible)领域。后来在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又提出了“无形文化遗产”(the Intangible Culture Heritage),在以中文文本拟定的公约中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指的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表演艺术;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②”这是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释义。
在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最先是在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后来在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③”这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准确的界定后,对于它的保护就提上了日程,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多样性、动态性等特点,使其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加以保护。因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代表的传统文化只有与时代和经济的发展相结合,才能永久的流传下来,于是便出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现代经济形式相结合的经营性、生产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也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文化概念变成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文化资源,通过经济手段对其价值进行开发,使之变成经济发展的创意和内涵,在开发的过程中产生经济效应。这与经济领域的文化产业有一定的关联。文化产业把文化作为一种商品,以盈利为目的,对文化这种特殊的商品进行生产、流通、分配、交换、消费、再生产,是连接经济与文化的纽带和桥梁。目前,对文化产业的内涵虽未有一致的定义,但基本都认为它是把文化因素与经济因素合二为一又保持各自特色的产业。我国的文化产业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之后才发展起来的,它虽然属于经济领域,根本性质是以盈利为目的,但它是以文化为资源,生产文化产品和提供文化服务。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历史的积淀,拥有丰厚的文化资源,而文化产业为其提供了一种将文化资源转换为经济价值的方式。同时,文化遗产通过文化产业所创造出的经济价值,又能为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物质支持。另一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由最初的保存变成了当代的积极的、动态的保护,为了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活力,只有将之融入经济生产中,才能使之保持與时代发展的同步,不会因形式的传统和落后而被时代遗弃。
二、哈尔滨道外区四大产业研发基地
哈尔滨的道外区历史悠久,自从1898年中东铁路修建以来,距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是哈尔滨著名的历史文化区,随着时代的发展,道外区蕴含的历史文化背景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商业领域的关注,近年来,其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民俗文化资源被发现并开始不同程度的开发和利用,逐渐形成了文化与经济相结合的四大产业研发基地。
哈尔滨道外区的四大产业研发基地,是近年来道外区政府与企业、高校三方主体联手打造的星熠版画、星熠陶艺、老道外漆画和老道外民俗摄影基地四大产学研基地,这些研究基地立足于老道外区的民间民俗文化和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将其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和经济资源进行开发,包括传统的文艺、版画、漆画、陶艺、剪纸、收藏品等,结合所在地---中华巴洛克历史文化街区以及清政府设置的官方衙门“道台府”,更突出了它的历史文化内涵。
通过道外区四大产业研发基地的发展,文化产业的运作取得了良好的收益,一些民营企业通过对民间民俗文化的开发,生产出了一系列具有道外传统文化特色的产品,如漆画、陶艺、剪纸、版画等手工艺品,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同,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与此同时,在人们接触这些手工艺品的过程中,渗透在这些产品中的传统文化内涵和民俗文化意义得到了广泛的认识和认同,使这种消费行为具有了深刻的文化意义。
哈尔滨道外区的四大产业研发基地的成功运营,不只是文化产业发展的一种经济运作模式,同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一种成功模式,反映了文化与经济的互动发展,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产业的互动发展。作为文化领域中极具经济价值的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作为文化产业中的核心和动力,推动文化产业的发展,提高其核心竞争力,而作为经济领域中的新兴产业发展模式,文化产业在产生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蕴含于其中的文化内涵产生了推动作用,两者互相推动,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产业共同发展的根本原因。因此,在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可以借鉴哈尔滨道外的产业基地运营形式,甚至可以进一步发展成为文化产业园区,以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力。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产业的双向互动
正如哈尔滨道外区四大产业研发基地的成功运营所显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文化领域的独特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资源,通过文化产业的开发和合理利用,采取经济手段进行生产、分配、消费,使之成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而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长期的历史积淀和文化内涵,一经由精神形式变为物质实体,就会赢得广大人民的广泛认同和追崇,单纯从消费者这一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带给文化产业的不只是创新的动力,而是其独特的价值的吸引力,使消费者的文化认同变为了消费行为,由此带来的经济收益,更加促进了文化产业的发展。
在文化产业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获得了可持续的发展。文化产业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不仅是其文化资源开发的一种形式,还是其文化价值实现的方式。首先,文化产业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的过程中,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和宣传的过程,人们在享受文化产业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同时,也在了解其背后的传统文化,增加了对文化遗产的认识甚至是认同,能更加符合人们的精神需求和文化需求,在传统的精神层面上加入时代的因素,实现了经济和文化的双重效果。其次,文化产业经营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一部分会投资于文化产业的再生产,这会弥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资金不足问题,将之融入到文化产业中后,其产生的巨大的经济价值会进一步增加对文化遗产的投入,实现文化遗产的永续发展。最后,从长远的发展眼光来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只是抢救式的原真性保存,而是要汲取其中的精华,也就是其独特的文化内涵,并赋予时代的发展形式,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不断的去粗取精,创新发展,才能永久的传承下去,与文化产业的结合正好可以达到这一目的,以保证“遗产”的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
要实现两者的互动发展,还要在实践的过程中谨慎考虑。一方面,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生产性保护的过程中要起到引导和扶持的作用,在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就明确指出:“单靠市场的作用是不能确保达到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这一可持续发展之关键的。为此,必须重申政府在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的合作下推行有关政策所具有的首要作用”④。2003年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中也提到,“为了确保其领土上的无形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弘扬和展示,各缔约国应努力做到……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和艺术研究以及方法研究……确保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享用……”⑤。因此,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产业的引导和监督,制定科学的规范和约束,实现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
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涉及两个主体,一是私营企业,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私营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法人单位,在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总会出现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但在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的企业中,应该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和不可再生性,在发觉其经济价值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它的保护,使其不丧失传统的文化内涵。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来说,不仅要以开放和包容的胸怀来接纳文化遗产融入到现代产业的生产和经营中,并根据自身的经验不断的创新,还要做好市场的“监督人”的身份,在文化产业运作的过程中及时纠正和规范其经济行为,以便更好的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展。
注释
①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第412页。
②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39页。
③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43073
④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33页。
⑤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40页。
参考文献
[1]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412.
[2]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139.
[3]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133.
[4]张松. 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140.
[5]胡惠林.文化产业学概论[M].山西:书海出版社,山西人民出版社,2006:56.
[6]顾军、苑利.文化遺产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