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生死教育观的研究
2017-07-31吴冬梅
吴冬梅
摘 要: 生命固然美丽,当今社会人们更加重视生活的品质,在热切关注生存质量的同时予于死亡高度重视是人类善待生命的体现。任何一种诉求都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安乐死问题体现了科学与人类社会的发展,安详宁静拥有尊严的走完人生旅途才是我们美好生活的全部。
关键词:生命权 尊严
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7-0221-01
一、关于生存的话题
百度搜索引擎关于“养生”共有100000000个词条。《吕氏春秋》中将医学定义为“生生之道”——前一个“生”是动词“提高”,后一个“生”是名词“生命力”。“道”是根本性的规律,养生就是人类提高自身组织、自身康复能力的学问,从而达到延年益寿的境界。保养生命,摄养身心,人同此心,达官贵胄、方外修真、三教九流,于此莫不关注,故而养生文献不限于医家,诸子百家均有所涉及。中国现存养生类著作约数百种,养生的目的是延年益寿,康健无疾,对生命的热爱是全人类的追求。
然而,“生命的意义是在于活得充实,而不是在于活得长久。”--马丁·路德·金
二、关于从生到死的话题
“生与死,好比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要建立更新的观念与理论,旧的观念和理论就必须死去。”,千百年来人们对生命给予的高度热情经久不衰,随着社会的进步,如何有品质的走完人生最后的道路富生命权的内涵,渐渐浮现于人生话题。
生命价值并不是由他人决定的,每一个生命都有其存在的意义。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对生命的要求不再止步于寿命的延长,而是更加注重在有限生命中能够做出的贡献。现代人对生命的本质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对死亡有了更加理性的认识,认为人生应当是不断优化自己的过程,不但要注重“生”的优化,更要对“死”进行优化,实现每个生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精神健康、社会健康的最优化配置,充分体现生命的价值。这就使人们对死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要在无奈中凄惨、痛苦地死去,而要社会提供尊严死去的选择。德沃金在书中所说:“大多数情况下,当我们说某人有权利作某件事的时候,我们的含义是,如果别人干预他做这件事,那么这种干预是错误的,或者至少表明,如果为了证明干涉的合理性,你必须提出一些特別的理由。”完整而丰富的人生历程,总是要有最后的别离时光,在医学生活化的如今,我们既离不开医学的帮助,也没有能力安抚心灵的深处。
三、未知生,焉知死
生存意义包含了直视死亡。孔子云:“未知生,焉知死。”认为人应当更多的讨论生的意义,无法明白生命的意义就不能谈死;按照大众的理解是要警示珍惜生活,关爱生命。“作为一个坚定的怀疑论者,我深信我们一定不要只是去追究所有事情的来由,而应当乐意与相信任何事情都有可能存在。但是,当真正的怀疑论者能快乐的存在与永久的不可知论状态时,我们之中有些人有一个愿望:希望自己能被说服。” 在儒家的经典著作中,曾有“生以载义”而“死守善道”的说法,即人生最值得害怕的不是死亡,而是不能时刻坚守道义,让自己芳名永留,因此要珍惜生命,只有活着才有机会实现自己的人生追求和价值,由此可见,追求更高品质和质量才是人生的价值目标。若一个人生命垂危,只能在巨大痛苦中等待死去,周围的人都拒绝他的请求强迫他继续承受痛苦,实际是对病人无声的折磨,一般来说,生命的意义更重要于人所受的痛苦,不能仅因为自身痛苦就要放弃生命。但是选择安乐死并不是要求人们选择放弃生命,而是面临不可避免的死亡,自身无法创造价值且必须忍受痛苦时,请求医生提供可以减轻痛苦的死亡方式,此时,医生救死扶伤的天职适当让位于病人自身的选择,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任何权利都是以一定的义务为界限。在现代社会中,生命属于自己,也包含着他人的利益和社会责任,比如,对子女的抚育,对老人的赡养,对爱人的呵护等。任意处分生命还会导致人们轻视生命,甚至将其作为逃避责任的一种手段。对此社会当然不能认可。然而对于病入膏肓、痛不欲生的晚期患者而言,已根本无力承担原有的社会责任,甚至会给他人带来更多不幸。此时,他选择安乐死就谈不上对他人利益的损害,更不是对社会责任的逃避,有时甚至是增加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从法律层面而言,他们对他人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要么已经履行完毕,要么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或无力履行这些义务。
我们现实谈及的死亡是指狭义上的生物学死亡,人的精神存在一些超越生命的力量。普通人的精神一般被其周围的他个体所继承,精神并不会以此而消亡,一些杰出的人比如思想家,哲学家,科学家,艺术家的精神,会作为人类知识体系的组成而存在,这种存活下来的精神被人类共享而传播,是一种公共财富。人的精神如果能够被共享而传播,才真正地提高人的正向价值,这是人类追求的另一个超越生命的力量。所以无论是平凡的,还是稍有成就的人类的精神一直是社会的主导。
从古至今,人类对于死亡的认识在不断地发展和深入,从最初的畏惧到现在积极应对,死亡问题也随着社会的发展笼统地分为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非自然死亡包括他杀死亡、意外死亡、自杀死亡;自然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疾病死亡,疾病死亡中有包括恶化死、尊严死和安乐死。前者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结束自己的生命,在死亡过程中起作用的是行为人自身的行为,实施者与死亡者是重合的。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提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利益认识最清楚,知道如何做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不能以他人和社会的标准来衡量,为实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对个人自由横加干涉。”
四、关于安乐死的话题
我国出现的诸多案件中以下毒、勒、吊等方式实施,反倒加大了病人的痛苦,这些都不能作为安乐死的实施手段。这里的无痛并非没有一丝痛苦,即如果这一手段能够减少病人继续痛苦并加快死亡过程,则这一手段也是可接受的死亡是一个自然规律,也是人类不可避免的命运。而在安乐死中,实施剥夺生命这一行为的不是病人自身,而是由医生实施,即实施者与死亡者并不重合。这里我们必须提到医生协助自杀,明确二者的区别。安乐死是关乎生死的大事,不能草率,必须经过长期沉淀,让病人反复思考,也给予医生足够的时间为病人提供生的希望,如果病人确实死期将近且经受巨大痛苦,才有机会选择安乐死作为自己的死亡方式。只要在当时的医疗水平下疾病有治愈可能,就不能仅仅因为病人经受痛苦而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在我国,被动消极的安乐死多表现为家属在病人濒死之际由本人或家属要求放弃治疗,让病人自然死去,这种行为法律一般不会认定为犯罪,更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主动实施安乐死的行为,在现行法律中被视为违法行为,实施者要此承担法律责任。
安乐死的研究不仅推动尊重和保障人权理论的发展,又丰富了生命权的内涵。世界各国对安乐死的争论不断发展,也催生了我国对安乐死的讨论,民众对安乐死的支持率也不断上升,然而反对安乐死的声音从未停止,大众担心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不完善会引发不利后果,导致安乐死实质上成为杀人的工具,希望从本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着手,完善制度设计,从而推动安乐死合法化的早日实现。
我国曾在 1988 年、1994 年和 1997 年召开过三次安乐死会议,在 1997 年上海举行的研讨会上多数代表拥护安乐死,个别代表认为就此立法已经迫在眉睫。现阶段由于没有给出安乐死的统一规范和定义,现实生活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安乐死”,这些不同形态的“安乐死”又影响着人们对安乐死的理解,导致对安乐死认识存在偏差,伦理上的合理性是安樂死合法化面临的最大阻碍,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是人类祖先几千年来形成的文化精粹,它渗透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无形中影响着人们的伦理道德底线、精神追求和生活方式。随着道德评价标准的变化,安乐死立法的合理性也逐渐显现,安乐死符合人对生命价值的追求。生的快乐,死的安然,人对生命价值的追求安乐死是病人自由权的保障。
克里斯坦﹒巴纳德说“我曾再三思考生命及其素质优劣问题,至于死亡和死后的事,我不想谈论。我只关心生命、生活以及如何死的好、死的舒适”。相对于死亡而言,作者认为“活得快乐”是“不仅仅指能呼吸、会心跳”还能有十分微妙、复杂的官能感觉的综合体验。作者言,据加拿大的数据,80%的患者最后希望在家里死去,而80%的家属希望患者在医院死去。“看来对待死亡空间的态度也不一样,即便是亲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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