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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首虎”:全面造假的“蒙面人”

2017-07-31

新传奇 2017年23期
关键词:副部级行贿罪蒙面人

司法部“首虎”:全面造假的“蒙面人”

从一名私营企业主一步步变身为副部级干部,而其年龄、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学历、家庭情况等却全面造假……司法部“首虎”卢恩光近日被双开的消息引发舆论哗然。究竟是什么让他一路骗至副部级?

对涉嫌行贿的卢恩光立案侦查,向全社会传递出强烈的信号:不管是主动行贿、还是被动行贿,不问责的“幸运”很难再有了

首个单以行贿罪受惩处的高官

近日,中央纪委对司法部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卢恩光以涉嫌行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十八大后,司法部落马的这种级别的高官,这还是第一次,所以,卢恩光也“光荣”地成为司法部的“首虎”。

另经梳理发现,卢恩光是十八大以来首个单以行贿罪进入司法程序的高官。截至目前,十八大至今共有3只“大老虎”因行贿罪获刑,分别是山西省委原常委、副省长杜善学,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辽宁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

上述3人除了涉及行贿罪外,都还涉及其他罪名,如杜善学有3项罪名: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潘逸阳和苏宏章涉及2项罪名:受贿罪和行贿罪。换言之,行贿只是他们的罪行之一。而卢恩光不一样,他从立案侦查就只有一个行贿罪,而不涉及其他罪名。故而可以称得上是首个单以行贿罪被论处的高官。

全面造假的“蒙面人”

通报中,其他事项常见,但最耐人寻味之处,是“年龄、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学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的事实,卢恩光也由此获“五假”副部之名。原河北省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原副书记王亚丽,曾被称为“除了性别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而卢恩光被中央纪委定义“全面造假”,想来也不遑多让。随后,中纪委更专门在机关报上发文,称其为“蒙面人”,并对其“蒙面人”行为进行严肃批判。

中纪委要求党员干部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情况;要求各级党组织认真履责,加强把关,防止一路造假一路升迁的情况,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的“蒙面人”。

“蒙面人”的提法颇有新奇感。我们习惯于将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人称为“双面人”,从卢恩光的行为来看,用“蒙面人”一词可谓相当传神。

造假要花钱很容易理解,更何况此人是年龄、入党材料、工作经历、学历、家庭情况等全面造假。中纪委机关报发文称,卢恩光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有两个,一个是突出有利于自己提拔或延长任期的假信息,一个是隐瞒不想让组织知道的真情况。

金钱+权力,一路通向副部级

而这样的“蒙面人”得以一路高升,官至副部,到底有什么样的特殊能力?无他,金钱和权力的结合罢了。

虽然卢恩光一案并没有太多信息可供分析,但根据以往经验,无非就是金钱开道、多岗位“洗官”、权力造假,通过这几手循环使用,逃避了可能的监管程序,他也一步步从商人走向副部级高位。

不过,相比之下,卢恩光金钱开道,一路买官到副部的路径显得更加惊人。梳理卢恩光目前公开的简历发现,此人不但横跨3重身份,还辗转腾挪了4大领域,令人眼花缭乱。

在身份方面,他本是一名民办教师,后在上世纪90年代开办企业,成为私营老板,再后则是步入官场。

在上升层次方面,此人是在武松打虎地,即山东阳谷担任副乡长,由此进入仕途,其后进入县政协副主席。在未经过市一级历练的情况下,就迈入山东省政协,未几年便进京入职。

在涉及领域方面,2001年进京至落马这15年里,此人先后跨界媒体、党政机关、劳保、政法4大领域:先是在报纸媒体任社长(2年),后挂职四川遂宁市委副职(2年),之后入劳动社会保障部(2年),最后迈进此前几乎未曾涉及的司法部(7年)。

对于卢恩光以上令人瞠目结舌的升迁过程,无怪乎媒体评论称,诸多关键性节点令人生疑:是什么样的“大神”在护佑、扶持、提携着他?中纪委的通报对此给出了答案:钱。此人金钱开道,一路拉关系买官和谋取荣誉,从一名私营企业主一步步变身为副部级干部。

至于行贿所花费的巨额钱财,看来正是来自于“亦官亦商”的卢恩光控制经营的多家企业。至于这些企业姓啥名谁,相信随着侦查的深入,以及公开庭审,会得到最终的曝光。

“关口前移,切断受贿源头”

如上文所述,至今已经领刑的85名省部级及以上高官之中,触犯行贿罪的共有3人,且均为多重罪,获刑分别是3年、5年、7年。

但有一个小细节值得注意,3人之中有2人在今年领刑。加上卢恩光,可以说截至目前就已有3人在今年因行贿受到惩处。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2月20日,《中国纪检监察报》的一篇文章指出,打赢反腐败斗争的持久战,必须严厉打击行贿行为,在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同时,做到“关口前移,切断受贿源头”。

这篇《让行贿者无所遁形》的评论认为,受贿与行贿是一体两面,受贿刺激行贿,行贿诱导受贿,它们就像一对孪生兄弟,必定是同时存在的。营造清正廉洁的氛围,既要严惩受贿的贪官,又要在制度和法律层面上遏制住行贿的苗头。即便从后果来论,对那些认定事实的行贿主体也要依法惩戒、强力追责,用法律的强制力与约束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行贿的格局。

反腐败斗争没有休止符,受贿行贿都应追责。唯有“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彰显法律权威,彻底打破行贿受贿的利益同构体。

(《法制晚报》2017.6.3、《解放日报》2017.5.29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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