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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罪设立终身监禁制度的思考

2017-07-29吴迪雅

大经贸 2017年6期
关键词:刑罚

吴迪雅

【摘 要】 我国的刑罚结构可以做到罪责刑相一致,不存在“生刑过轻,死刑过重”的结构缺陷、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服刑人员获得了不正当减刑、假释、监外执行,造成了“生刑过轻”的假象、设终身监禁刑,不仅违背人是可以改造的基本理念,而且会使监狱服刑人员老龄化,加重国家的负担、仅对重大贪污犯罪适用终身监禁,也有违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关键词】 贪污罪 刑罚 终身监禁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383条贪污罪中首次规定了终身监禁制度。2016年4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4条,对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在程序和实体方而均作了细化规定。在程序上,法院应当在对被告人判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同时决定终身监禁,而不是在被告人缓刑2年期满再决定是否终身监禁;在实体上,终身监禁适用于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而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又过轻的情形。

对于应否建立终身监禁制度,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我认为我国没有必要而且也不应该针对贪污罪设立终身监禁制度。下而,从刑罚结构、刑罚目的、司法负担和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3个方而阐述理由。

一、终身监禁不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

对重大贪污贿赂的犯罪分子,判处终身监禁并且不得减刑、不得假释,违背刑罚的教育改造目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人总是可以改造的的基本理念,与‘废除或限制死刑的目的也相违背”。欧阳本棋认为,被判处死缓并同时决定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在缓期2年执行期间若有重大立功的,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则不用被终身监禁;若在缓期2年执行之后才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则不能减刑,只能适用终身监禁的处罚,不得减刑、不得假释。主要理由是,第一,《刑法》第383条关于终身监禁的规定不能排除适用《刑法》第50条第一款关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2年缓期内,若有重大立功减为无期徒刑的规定,但可以排除适用《刑法》第78条;第二,发生在死缓执行期间内的重大立功与发生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以后的执行期间内的重大立功,反映出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不同:在死缓执行期间就有重大立功表现,说明服刑人员被改造的时间短于后者,从而表明其危险性小于在减为无期徒刑后才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人员。

二、浪费司法资源,加重国家负担

由于犯罪分子不得减刑且不得假释,因此,设立终身监禁制度必然会使监狱的羁押率增加,从而导致大量的司法资源浪费,加重国家财政负担。正如张明楷所言:“设置终身刑,必然会导致监狱服刑人员的老龄化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只有两种解决途径,一个是释放无犯罪能力的服刑人,第二个是仍然关押在监狱,由国家负担。”叫从理论上讲,终身监禁刑要比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要重,终身监禁要一辈子待在监狱中,而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还有可能重新回归社会。但是事实上,服刑15年或者25后重新获得自由后,大部分行为人已经很难适应社会。他们可能由于年龄等各方而问题已无法养活自己。对他们中有些人来说,或许重回社会还不如呆在监狱比较有保障,可能出现一方而刑满释放人员不愿回归社会,另一方而监狱已不能再羁押他们的尴尬状况。按照这一思路,有人认为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判处终身监禁,可能成为对他们的一种“福利”。

三、有违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重大贪污犯罪适用终身监禁,并且不得减刑、不得假释。但是,对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对犯严重暴力性犯罪的行为人仍然可以减刑,只不过是限制减刑。终身监禁的适用对象是判处死刑过重而判处死缓又过轻的情形;限制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死缓的情形。这说明适用限制减刑的情形时,行为人的罪行还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行为人判处死缓,根据刑法的谦抑性以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行为人的罪行至少应当判处死缓但是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么在适用限制减刑时肯定也会存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但判处死缓过轻的情形。一个是严重的职务犯罪,另一个是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虽说侵害的法益不同,但是都会存在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但判处死缓过轻的情形。为什么在确定刑罚时,一个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不得减刑,另一个是判处死缓限制减刑呢?这与人们正常的法感情相违背。正如车浩所说,对于这些严重暴力犯罪的犯罪人规定的尚且是“限制”减贿罪的犯罪人规定的反而是“不得”减刑、假释。这种定至少在常理上难以令人信服。

四、结语

对犯重大貪污贿赂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那么在刑罚执行中严格遵从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程序与规定,对犯罪行为人判处死缓并不会存在刑罚过轻的问题。如果不加强对减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监督,严格执行刑罚,即使规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不得假释,我们肯定还会看到贪污贿赂人员因为监外执获得自由。那么设置终身监禁的目的就没有实现。从刑事政策的角度,即使要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处,可以借鉴对累犯以及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立法模式,对其限制减刑,而绝不是规定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制度。这不仅是不人道的,也是没有必要的。给服刑人员以生的希望,这不仅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也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

【参考文献】

[1] 黄永维,袁登明.《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终身监禁研究[J].法律适用,2016(3).

[2]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480.

[3] 郭芳.终身监禁来了,秦城监狱会人满为患吗[J].中国经济周刊,20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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