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减持税务筹划实务
2017-07-29邹璟
邹璟
限售股是我国市场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目前上市公司限售股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股改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限售股。企业减持解禁后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应当计算减持的投资收益并通常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的限售股减持行为,均会带来较高的税负,如何合理避税便成为限售股股东的当务之急。
一、个人减持限售股的税务筹划
1、低价转让
上市公司高管在亲属之间以低价对倒股份,不仅可以减少抛股方应纳税额的基数,而且股份还在自家人手里,并变身为普通流通股,此后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套现将无需缴纳所得税。但实际操作时,此方法具有一定的风险。根据规定,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的,若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他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低价转让须有“正当理由”,《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具有“正当理由”的低价转让股权做了例外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⑴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⑵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⑶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⑷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可见,股权低价转让,需要符合法定情形。通过大宗交易方式“洗股”时,利用上述政策,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可以实现较低价格转让。比如,家族企业内部的股份转让可以通过第二项进行筹划;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2、跨地区减持
减持解禁后限售股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中有40%归地方财政,60%归国家财政,各地政府为了争夺限售股股东资源,便在归属地方财政的部分上动起了脑筋,出台了不同比例的税收返还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减持解禁后限售股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转让方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个人股东可以通过变更证券开户地从而变更纳税义务所在地。如果个人股东在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的营业部减持,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一定比例的返还奖励,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2017年厦门和安吉的限售股减持退税比例相继提高至97.5%,即个人股东可以享受总税额39%的返还。
3、适用15%的成本核定率
根据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会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二、企业减持限售股的税务筹划
1、协议转让
企业转让解禁后限售股的所得税税率为25%,向其自然人股东分派红利时又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稅,整体税负高达45%。因此,企业股东可以在限售股解禁前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以较低的价格将所持有的限售股协议转让给其自然人股东。待解禁后,直接由自然人股东通过上述自然人减持筹划方案实施减持,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2、变更减持地及公司性质
近年来,由于西藏、新疆对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减免或返还,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将注册地迁至这些地区,甚至将公司性质改为有限合伙企业,进行双重避税。
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网站信息显示,新疆在2010年12月下发了《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迁入我区的通知》,公司的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自然人承诺选择新疆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此外,迁入的公司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条件的,迁入时可以直接变更登记为合伙企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条件的,先办理公司迁入手续,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
企业性质从有限公司变更为合伙企业,在减持上市公司股权后可以规避“二次征税”。现有税法规定,减持股权后,有限公司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税后利润再向个人分配,个人还需再次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仅缴20%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可以享受地方的财政奖励和返还,减持的整体税负极大地降低。
综上,变更公司注册地及公司性质不失为减轻税负的一个途径,但限售股东也应当对该方案的实际运作难度有充分的估计。变更公司的住所、性质会导致公司章程作相应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需要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此外,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实践中,由于税务登记注销程序比较复杂,一些公司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迟迟不能完成税务登记变更,严重影响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
三、总结
在实践中,存在着多种多样的税务筹划方式,但大多都因操作有诸多不合规之处,潜藏的法律风险巨大,难以实际落地。因此,建议转让方在重大交易之前通过税务专业人士的精心筹划,再去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裁定,在提高交易税务成本确定性的同时,争取最大的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