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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权利滥用,避免以权利谋私利

2017-07-25祝捷

人民论坛 2017年19期

祝捷

【摘要】“诬告现象”损害了党外监督的有效性,因此,杜绝和清除“诬告现象”是党外监督对党内监督发挥“正效应”的关键。与此同时,还应当意识到合理运用权利的必要性,并建立防止权利滥用的体制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关键词】党外监督 权利滥用 “诬告现象”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中国共产党是执掌国家权力的执政党,在注重党内监督的同时,也应当接受来自于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党外监督。党外监督涉及到知情权、参与权、批评权、建议权、举报权等监督权利的行使与运用,也涉及到线索举报激励、案件信息收集、办理结果反馈等具体的运行机制问题。如何有效引导监督权利的合理运用,既保障权利运行又防止权利滥用,杜绝和清除“诬告现象”,发挥党外监督对党内监督的“正效应”,成为党外监督与党内监督有效结合的关键。

合理运用权利是党外监督发挥“正效应”的关键

权利的本质是利益关系。在处理利益关系时,必然发生利益的聚合与分化、得益与受损等现象。利益受益者自然满意,利益受损者或未获取预期利益者,自然产生不满情绪,这本是十分正常的现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少数群体和个人开始滥用监督权利,特别是批评权、举报权,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诬告,以期达到泄愤、报复、谋私的目的。本应发挥监督作用的党外监督渠道因“诬告现象”发生变异和扭曲,严重影响党外监督效果,使得党外监督的“正效应”难以发挥。因此,必须摒弃“权利万能论”“权利至上论”等对权利的美好想象,廓清权利合理运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有效引导和规范权利运用,成为党外监督能否对党内监督发挥“正效应”的关键。

合理运用权利,是避免党内监督庸俗化的关键。党内监督的本质,是对权力的监督。而权力具有公共属性和工具属性,这就决定了党内监督应当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以规范权力有效运行为目的。权力姓“公”,党内监督也应当姓“公”。滥用监督权利,以不真实的信息进行举报,是利用党内监督谋求私利的表现,使党内监督沦为泄私愤、谋私利、弄私权的工具,从而使党内监督庸俗化,也破坏了政治生态。避免权力庸俗化,关键是守住监督权利运用的底线,坚持合理运用权利,为党内监督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党外监督作为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应当以维护党内监督的公共属性为目的,合理运用权利有助于发挥党外监督的“正效应”,从而避免党内监督成为“纸牌屋”式的政治争斗。

合理运用权利,是树立党内监督体系权威性的关键。党内监督的权威性来自于监督过程的有效性和监督结果的公正性,诬告是以不真实的信息干扰党内监督体系的运行,导致党内监督出现信息输入输出紊乱、运行机制受阻等现象,轻则影响党内监督的运行,阻碍或放缓党内监督发挥实效,重则误导案件的查办方向,导致监督出现偏差甚至错误,危及监督结果的公正性。由此可见,诬告的“负效应”之一,就是使党内监督难以发挥其本应具备的监督功能,而让党内监督的权威受损。因此,合理运用权利,突出监督权利运用的公正、中立、客观立场,让监督权利按照制度设计的目的运行,立基于党外监督的方位,为党内监督提供有效、真实的信息,避免误导党内监督的运行,从而为树立党内监督的权威提供支撑。

合理运用权利,是实现监督资源最优化的关键。当前,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极其繁重,监督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滥用监督权利、以诬告方式谋取私利的行为,必然加大信息甄别、案件查处和信息反馈的压力与负担。因此,合理运用权利,为党内监督提供有效、真实的信息,避免虚耗监督资源,把有限的监督力量用在刀刃上,有助于党外监督更好地与党内监督相结合,推动党内监督资源的优化与监督效率的提升。

合理运用权利,是党外监督更好地与党内监督相结合的关键。推动党外监督更好地与党内监督相结合,各党外监督的主体,都应当按照监督权利设置的目的去运用权利,以谨慎、严肃、认真的态度运用权利,让党外监督更好地对党内监督发挥“正效应”。

推动党外监督与党内监督有效结合需防止权利滥用

“诬告现象”的存在,以及由此给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造成的“负效应”,表明不仅权力有被滥用的可能,权利亦有被滥用的可能。“诬告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对于权利的滥用,是以一己之私利滥用监督权利。要使党外监督对党内监督形成“正效应”,必须根绝“诬告现象”,引导权利的合理运用,防止权利滥用。

防止权利滥用,必须要讲公心公道,避免以权利谋私利。权利滥用的思想根源,仍是私利作祟。而行使权利的主体归根到底是人,人心的“公”与“私”,是权利行使“公”与“私”的核心。公心公道,是保证监督权利始终姓“公”的心理基础。以公心看待党内监督,秉持中立公正的标准,而非以自我利益是否满足为标准,做到评价干部实事求是、线索举报真实客观、案件查办积極配合、信息反馈客观对待,一切以是否符合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公道看待党内监督,不仅认清党内监督的公共本性,而且认清知情权、参与权、批评权、建议权、举报权等监督权利的公共属性,以监督权利为公器,不借权利行使而偏私,不因权利运行而谋私。秉持公心公道,能够有效地消解权利滥用的心理基础,从而消除党外监督与党内监督有效结合的心理梗阻。

防止权利滥用,还必须建立权利运行的相关机制,推动权利良性行使。防止权利滥用,人心是关键,制度是保障。权利滥用的一大原因是缺乏对于权利运行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从而导致权利运行亦出现失序现象。根据当前党外监督的短板,以及党内监督对于防范诬告的实际需求,亟需建立对于权利运行的规范机制、引导机制和保障机制,维护权利运行的秩序,防范权利滥用现象蔓延。权利规范机制,是明确知情权、参与权、批评权、建议权、举报权等各项监督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在明确具体含义的同时,廓清各自的边界,防止权利运行的越界现象。权利引导机制,是确定权利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权利行使的程序,保证权利运行不出现偏差。权利保障机制,是明确对权利行使的各项保障措施,特别是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机制、奖励激励机制和信息反馈机制,让权利行使更具有科学性。权利运行的规范机制、引导机制和保障机制,推动监督权利在制度轨道上更加有序的运行,让诬告行为在制度框架内无存在空间。

必须认识到,防止权利滥用,也是监督权利存在和存续的关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外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党内监督。“诬告现象”的存在,影响了党内监督的效果,可能产生党内监督资源虚耗、运行受阻、效果削弱和权威受损等“负效应”,从而降低了各项监督权利的存在价值和必要性。因此,避免权利滥用,也是各项监督权利自身存在和存续所需。进一步发挥各项监督权利的作用,推动党外监督对党内监督“正效应”的发挥,需要进一步认清诬告的本质,以及“负效应”给党内监督制度带来的危害,明确各项监督权利的定位与功能,行使权利和行使权力一样,做到不越界、不越轨。

党外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补充,构成完整的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诬告是干扰和妨碍党外监督有效性的阻滞性因素,推动党外监督与党内监督有效结合,必须清除和杜绝“诬告现象”,营造有利于党外监督的政治生态,进而为党外监督对党内监督发挥“正效应”助力!

(作者为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周叶中:《打造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利器》,《湖北日报》,2016年10月29日。

责编/肖晗题 美编/李祥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