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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基本单元: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载体因素

2017-07-25侣传振

湖北社会科学 2017年6期
关键词:公共事务自然村生产队

侣传振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5)

自治基本单元:探索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载体因素

侣传振

(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5)

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离不开合理的自治基本单元。自治基本单元是靠近家户的公共性单元,其位置受村民参与方便性与公共事务解决效能性“两大标准”的内在约束,其规模受利益相关、规模适度、地域相近、文化相连、群众自愿“五大要素”的外在约束。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划定就由“两大标准”与“五大要素”共同决定。不过,在实践中,还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差异性与特殊性,因地制宜地划定自治基本单元,这样才能促进村民自治有效实现。

村民自治;基本单元;有效实现;“两大标准”;“五大要素”

近些年来,广东、湖北、安徽、四川等地纷纷划小自治单元,下沉自治权,开展以自然村、村民小组、院落等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促使原本“失落”的村民自治再度活跃。这说明,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已无法满足当前农村需求,需要寻找更为合适的基本单元。为此,中央一号文件也曾连续多次不同程度地提出“积极探索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的命题。那么,何谓自治基本单元?自治基本单元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有何关联?如何划定自治基本单元以促进村民自治有效实现?这些问题还需做出进一步回答。

一、自治基本单元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紧密相关

村民自治并非空中楼阁,需以自治单元为载体。自治单元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村民自治的实现情况。自治基本单元作为自治单元的类型之一,自然也与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关联。

(一)自治基本单元的界定:“参与标准”与“效能标准”。

自治单元是指人们对一定空间或范围内的公共事务进行自我管理的单元,是相对于基层治理中的行政单元、服务协调单元而言的一个概念。我国农村的最大特点之一在于裂变性,即不同区域的农村之间,或同一区域的农村之间千差万别,形式多样。农村社会的裂变性导致自治单元的多样性。四川的坝子、贵州的山寨、两湖的湾冲、北方的庄子与集屯,都是自治单元,村民以此为载体展开了形式多样的自治活动。

自治基本单元是自治单元的一个重要类型。从字义上看,“基本”一词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之意。《汉书·谷永传》曾言:“王者以民为基,民以财为本……是以明王爱养为基本。”当基本与自治单元相结合,自治基本单元就是指基础性的自治单元。它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太大,村民不能有效参与,自治无法实现;太小,又不能解决公共问题,自治没有意义。因此,在此意义上,自治基本单元是指既便于村民直接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同时又便于村民集体行动,有效解决村庄公共问题的单元。前者构成了自治基本单元的“参与标准”,后者构成了自治基本单元的“效能标准”。

首先,自治的性质决定了自治基本单元的“参与标准”,即自治基本单元内要便于村民的直接参与。与他治不同,村民自治是人们对自身事务进行处理并自我负责的一种制度与行为,以人们的参与为前提。科恩指出:“自治,亦即社会成员集体参与决定一切有关自身的政策。”[1](p10)不过,这里的参与强调的是直接参与,因为“自治属于直接参与行为”。[2](p5)例如,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的自治“应该让全体公民直接参与政治”。[3](p36)托克维尔认为,在美国的乡镇自治中,“人们试图以巧妙的方法打碎权力,以使最大多数人直接参与公共事务。”[4](p87)即使是大国民主论者,如麦迪逊也认为便于人们直接参与是确定自治基本单元的重要标准。[5](p50)

其次,自治的目的决定了自治基本单元的“效能标准”,即自治基本单元内要便于公共事务的解决。村民自治的产生源自于解决国家不能或不愿解决且农户又无法单独解决的基层公共事务。这里的公共事务是指基本的公共事务,即农户本身可以通过集体行动有效解决的公共事务,如村庄小型水利设施的修建、村庄农作物的看护等,一些大型的公共事务,如村庄道路桥梁的铺设、大河大湖的维修等,则需要国家力量的介入,村民自治力量无法实现。因此,自治基本单元其实就是一个由若干农户自发组成的公共性单元。在这个公共性单元中,人们能够通过共同协商等方式有效解决一些基本的公共问题。

“参与标准”与“效能标准”对自治基本单元的位置做了约束,即自治基本单元应是靠近家户的单元,它既便于农户直接参与,又能有效解决公共问题。它不是“最合适的自治单元”,也不是“最小的自治单元”。

(二)自治基本单元影响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

村民自治的开展离不开合理的自治基本单元。那么,自治基本单元是如何影响村民自治实现的呢?这里需要引入利益相关性、群体规模性、空间地域性、文化相连性、群体自愿性五个关键维度。

1.利益相关性。利益与自治紧密相关。利益相关是自治的基础,利益相关程度决定自治的程度。[6](p11)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7](p82)卢梭认为,“个别利益的一致才使得社会的建立成为可能。……治理社会就应当完全根据这种共同的利益。”[8](p31)恩格斯指出,与家庭共同体、国家共同体相比,利益高度相关的氏族共同体,自治程度最高。[9](p395-396)因此,在自治基本单元内,如果人们利益高度相关,就容易围绕共同利益自发组织起来,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治理,形成有效自治。

2.群体规模性。自治需要考虑人口的规模。人数太多,难以直接参与;人口太少,又无法解决公共问题。对此,柏拉图认为,适当的人口数量就是能够让所有的公民都相互认识和彼此了解。[10](p148)亚里士多德认为,适当的人口数量是“足以达成自给生活所需要而又是观察所能遍及的最大数额。”[3](p361)卢梭认为,自治不宜人口太多。“一个体制最良好的国家所能具有的幅员是有界限的,小国在比例上要比大国更坚强得多。”[8](p59)因此,自治基本单元内,群体规模是否适当,直接影响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

3.空间地域性。村民需要在一定空间地域内开展自治。从实践中看,人们长期生活在相近的空间地域内,可以形成特定的聚落区域,进而形成特定的自然边界与人文边界,以及人们对空间地域的认同感。这种长期形成的聚落及其认同为自治提供了前提。对此,经典作家都做了相应论述。例如,托克维尔认为,乡镇自治的地域面积不能太大,应是一个两三千人左右的乡镇。[4](p67)涂尔干认为,地域较大很难形成“有机团结”,不利于集体行动和自治活动展开。[11](p183)科恩也认为,民主与自治“要求能使社会成员普遍参与的地理条件”,“地域等一定不要为参与带来太大的障碍。”[1](p108)

4.文化相连性。文化与民主直接关联。韦伯认为,新教伦理是资本主义及其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12](p6)帕特南认为,意大利北方建立的民主机制与地方社会自治传统密切相关。[13](p188-189)阿尔蒙德与维巴认为,民主要有文化基础,公民文化最有利于民主的实现。[14](p421)虽然他们没有专门论述文化与自治的关系,但民主蕴含着自治,因此,文化与自治自然关联。从实践中看,相连的文化便于自治的开展。例如,传统时期,农村的庙会自治、祭祀自治、钱会自治、水利自治等,就与人们之间习俗相同、信仰相继密切相关。所以,文化相连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思想条件,自治基本单元范围内的文化相连程度决定着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程度。[15](p77)

5.群众自愿性。自愿是自治的基础。卢梭认为,强制要求人们形成联合体是一种“聚合”,人们自由组成联合体则是“结合”。无论是城邦还是国家都是人们自愿结合的结果。[8](p19)洛克认为,“政治社会都起源于自愿的结合和人们自由的选择他们的统治和政府形式的相互协议。”[16](p63)马克思也持相同观点。“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结合,因而需要中央集权政府进行干涉。”[17](p850-851)经典作家的论述其实都说明了同一道理,即联合体、共同体是人们自愿形成的,自治需要尊重人们的意愿。因此,在自治基本单元内,村民是否真正自愿参与公共事务治理,自主达成集体行动,关系着村民自治的实现程度。

二、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实践:历史与发展

从实践中看,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处于不断变动与调整之中。不同时期,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各不相同,村民自治有效实现情况也各有差异。

(一)传统时期:以村落为基本单元的自治。

传统中国是个文化国家,“皇权不下县,县下行自治”是其典型特征。“国家权力在人民实际生活中作用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无为的”。[18](p39)传统村落除了税赋、徭役、征兵等国家事务外,基本不与国家发生关系。这种“无为而治”的传统在赋予村落充分自治权的同时,也促使农户不得不联结起来,积极参与村落公共事务,共同承担家户、邻里所无法单独完成的公共职责。因此,传统村落作为一个无官员的自治地区,是村民开展自我治理的基本单元。

传统村落是农户聚集与扩展的结果。亚里士多德认为,为了适应更广大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组成的初级形式,便是村坊。[3](p6)与现代村庄不同,传统村落多为宗族型村落,韦伯与魏特夫分别以“家族结构式的国家”[19](p24)和“氏族家庭主义”[20](p2)加以描述。即使是“华北的大多数村庄,村务管理、公共活动都是以宗族或亚家族为划分基础的”。[21](p65)宗族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内部成员利益高度相关。在一些非宗族型村落,为了生存,人们也会自发围绕农耕灌溉、治安防卫等公共事务而形成持久的、高度关联的共同利益。受自然环境等因素影响,传统村落往往人口规模较小,地域分布相近。王庆成认为,晚清华北村落多为中小村落,百户以上的村落并不多见,并且村落多以团聚状集居。[22](p20)南方虽然多散居,每村一户至七八户不等,少有十户以上者,但村内却住宅密集,组织紧密,形成散居中的小聚居。[23](p120)同时,这些村落是安土重迁的,是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熟人社会,村落内人们信仰相继、习俗相同、价值相似和情感相同,是一个典型的文化共同体。相近的乡土文化为村民自治提供最重要诱因,即自愿参与。[15](p81)“在传统乡村社会,农民的流动性很小,超出家庭的公共事务,大都与地缘有关,村庄因此成为一个重要的集体行动单位”。[24](p276)同时,“在自然村的差序格局,早就累世聚居的熟人社会,彼此知根知底,群众参与积极主动”。[18](p22)

传统时期,村落是村民开展自治的基本单元,主要特点有:一是村落是人们在日常生产、生活及交往中自然形成的一个单元,是村民自主选择的结果;二是在村落范围内,人们之间利益相关、人口较少、毗邻居住、文化相连、自愿“结合”,便于村民参与并有效解决村落内的公共问题。因此,传统时期,以村落为基本单元能够促进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

(二)人民公社时期:以生产队为基本单元的自治。

人民公社实际上是将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高度统一的基层政权组织,通过农业生产的共耕制和“按人头扎账”的工分制将广大农户纳入社队体制,统一管理,统一劳动,统一经营。自公社体制确立后,公社内部的治理单元不断调整。1958年12月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将公社定位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大队为生产单位,生产队为作业单位。196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要求缩小治理单元,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里的“队”是生产大队,即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治理单元由人民公社降至生产大队。1962年2月通过的《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再次要求调小治理单元,生产队成为基本核算单位。同年9月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再次明确生产队的基本核算单位角色,并强调生产队既有生产管理权,又有分配决策权,直接组织生产,负责收益分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此时,生产队不仅是组织劳动生产的基本单元,还是独立财务核算的基本单元,同时也是队员自我治理的基本单元。

国家之所以将基本核算单位调小至生产队,实行生产队自治,是因为生产队作为历史上自然形成的单元,家户之间彼此熟悉,利益相关,习惯相同,文化相连,地域相近,具有文化共同体与地域共同体的特点,最适合作为基层自治的基本单元。[6](p13)首先,生产队内部,社员拥有集体产权,利益高度相关。“三级所有重点在生产队所有,有人斯有土,有土斯有财,所有人、土、财都在生产队”,[25](p129)都归生产队自行支配,公社和生产大队不能随意调用。其次,生产队人口规模较小,居住相邻。《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就曾指出,生产队的规模应当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远近、居住的集中或分散、劳动力是否搭配得开、畜力是否配套等条件确定,不宜过大,但也不宜过小,建议二三十户为宜,一百多人左右。再次,生产队的地域边界、经济活动边界以及人员构成边界基本一致,延续着传统自然村内人们的生活习惯与人情往来,彼此知根知底,是一个具有共同文化基础的共同体。最后,将基本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队,可以将生产与核算统一起来,将生产与分配统一起来,将产权与治权统一起来,利于调动广大社员的积极性。恰如毛泽东所言,“生产队负责直接生产和核算,生产队长的影响力才会更大一些,才能组织起群众,不致使我们脱离群众”。[26](p112)

人民公社时期,几经调整,最终将自治基本单元划定为生产队。生产队与传统村落接近,人口数量少,空间距离近,人际关系密切。同时,生产队内部,人们之间拥有共同的文化、共同的产权与共同的需求,利益高度相关,能够激发队员的参与热情。实践证明,以生产队为基本单元,能够有效解决生产队内部的公共问题,促进自治有效实现。

(三)国家建制时期:以建制村为基本单元的自治。

20世纪80年代,人民公社体制在包产到户政策的撬动下逐步解体,由此带来了基层治理的真空。为治理乡村,安定秩序,国家以法律形式将广西宜山、罗城一带出现的农民自我组织管理社会秩序的民间行为上升为国家行为,并从宪法高度将村民委员会定性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进一步明确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这里的“村”是“自然村”,村民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开展自治。

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开展自治,虽然具有灵活性,但操作起来困难。例如,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历史上形成的自然村范围有大有小,人口有多有少,居住有集有散,导致自然村自治形式多样,规模不一。为统一体制,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取消了村民委员会设立在自然村的规定,增加了“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的内容。这里的“村”不再是“自然村”,而是国家统一规定并基于国家统一管理需要的“建制村”,因承担大量下派的行政任务,又被称为“行政村”。自此,建制村取代自然村成为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村民自治以建制村自治为主要实现形式。

以建制村为基本单元开展自治的一个后果就是村民自治“上得了墙,但落不了地”,自治处于悬空状态。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建制村内村民利益分散,相关性不高。从产权归属上看,村民小组是产权的主要所在单元,村民之间拥有共同利益,利益相关性明显高于建制村。尤其是税费改革后,村民与建制村的关联性进一步降低,村庄层面的利益越发松散。二是建制村地域大,人口多。相对于自然村,建制村的规模较大,一般几百户,2000人左右。合村并组后,“大建制村”取代“小建制村”,村组规模进一步扩大。“合村并组减少村干部、撤销村民小组长的做法,使得合并后的几个村干部要面对散居于数十平方公里的数个村民小组的数百个农户。”[27](p89)三是文化相连程度不高。村民文化相连程度与区域规模相关,规模越小,相连程度越高,村落认同越紧密,自治也就越有效。以行政村为单元的自治成效不佳,就与文化相连程度低有关系。例如,广东省云浮市一些山区村庄,面积四五十平方公里,下辖七十多个村民小组,人口七八千人,内部宗族文化不同,信仰多样,习俗各异,很难达成集体行动。四是村民自愿性较弱。随着建制村范围的扩大,村民与村庄距离拉远,利益关联变弱,村民虽有参与心理,但无实质行动,表现出“有利则参与,无利不参与”的随机行为。同时,尽管法律上在直接参与方面做出了由村民代表会议代行村民会议部分职责,但事实上一些地方村民代表不愿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也比较困难。

这一时期,村民自治以建制村为基本单元加以开展,虽便于国家统一治理,但由于建制村范围内,人口过多,地域过大,村民利益分散,文化相连度低,村民不愿或无法直接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公共问题也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村民自治最终陷入制度空转,难以实现。

(四)自主探索时期:以自然村、村民小组、院落等为基本单元的自治。

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的一度“失落”,并非意味着村民自治没有价值,相反,其内在价值会在地方探索中得到展示。进入新世纪,广东清远、湖北秭归、四川都江堰、安徽河池等地纷纷将自治基本单元下沉到自然村、村民小组、院落、自然屯等,开展多元自治,取得良好效果。

广东清远,地处山区,地广人稀。村庄规模较大,人口较多,少则千人,多则万人。同时,村庄面积较大,一个村庄几十平方公里,包含若干自然村,村民自治实施困难。与此相反,在清远,由于自然村既是土地所有权的所在单位,又是宗族的所在单位,村民之间拥有共同的血缘,共同的信仰,甚至共同的族山、族田,关系密切,能够开展一些自治活动,解决一些村民委员会所不能解决的公共事务。基于此,清远市根据利益相同、血缘相连、集中居住等原则,主动划小自治基本单元,将村委会、党支部同时下调到自然村,变过去的乡—村两级治理体系为乡—区—村三级治理体系,实现产权与治权对等,政务与村务分离。清远通过将自治基本单元划定在距离农户较近的自然村,充分利用自然村内利益相关、地域相近、规模适度、文化相连等优势,激发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促使自治落地。

湖北秭归,山路崎岖,路远人稀。一个村庄几十平方公里,人口几千人,村民之间“讲话容易,握手难”。各个村民小组之间距离较远,非宗非族,缺乏共同利益,交往较少,互不熟悉,很多村民不愿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治理,村民自治沦为村委会自治,难以实现。为此,秭归县以“幸福村落”建设为契机,按照利益相关、产业趋同、习俗相近等原则,将集中居住的村民划定为村落,作为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划定后的村落,人口三五十户,一二百人,面积一二平方公里。村落内村民彼此熟悉、需求相同、利益相近、习俗相近、认同性强,村民能够自主议事决事,共同解决村落范围内的公共问题,自治效果良好。

四川都江堰地处平原,环境较好。现有的村民委员会由原来的生产大队转换而来,村庄规模较大,人口一两千人。村庄内部包含若干自然形成的院落,院落之间相距较远,村民互不熟悉,习俗各异,缺乏利益关联,村民自治由此而流于形式。2008年,都江堰利用汶川地震后的灾后重建机会,在自然散居的院落基础之上,按照规模适度、产权相同、群众自愿、便于自治等原则,重新划分院落,重构自治基本单元。重新确定的院落,人口五十至百户,三五百人,彼此熟悉,相互认同。院落组建理事会,村民以家庭为单位主动参与院落公共事务治理。都江堰将自治基本单元下放到院落,打通了村民自治的“最后一公里”,将村民自治由“十几里外的事”变成“家门口的事”,促使自治运转起来。

上述案例虽各不相同,但具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这些探索都源自于农民的自主性创造,具有很强的内生性。村民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自治基本单元。例如,广东清远将基本单元下沉到自然村,自然村多与村民小组一致;湖北秭归取消村民小组,将基本单元下沉到小组内部的村落;四川都江堰则将处于村民小组与村庄之间的院落作为自治基本单元。二是都基于建制村自治难以落地而主动划小自治基本单元,划分的基本标准主要有利益相关、地域相近、规模适度、文化相连、群众自愿等。这些标准的确立均源自当地实际情况,而非外部输入。三是通过上述标准划小自治基本单元,可以使自治基本单元与产权所在单元相一致,使自治基本单元与自然形成的自然单元相一致,便于村民参与,能够解决农户不能解决的公共问题,真正体现了村民自治的内在价值。

三、基本结论与进一步讨论

自治基本单元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紧密相关。在实践中,如何划定自治基本单元,明确自治基本单元的规模与位置,促进村民自治有效实现,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以“两大标准”与“五大要素”划定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

从历史实践中看,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类型多样,既有靠近基层政府的建制村,也有靠近农户的村落、生产队、村民小组、院落等,它们都构成了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同时,不同类型的基本单元,又会因利益相关性、群体规模性、空间地域性、文化相连性、群众自愿性等要素的不同,致使村民自治的实现效果各异(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虽然实践中千差万别,但从整体上看,要想合理划定自治基本单元,需要综合考虑“两大标准”与“五大要素”。其中,“两大标准”包括“参与标准”与“效能标准”。前者要求便于村民直接参与基本单元内的公共事务,后者要求能够回应村民的共同需求,有效解决基本单元内的公共问题。“两大标准”属于划定自治基本单元的内在约束,决定着自治基本单元的位置,是划定自治基本单元的必要条件。“五大要素”包括“利益相关”、“规模适度”、“地域相近”、“文化相连”与“群众自愿”。“五大要素”中的每一个要素都与自治基本单元的划定有关,影响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但每一个要素又都无法单独决定自治基本单元的划定,需要共同作用。换言之,利益相关、规模适度、地域相近、文化相连与群众自愿这“五大要素”是确定自治基本单元合理性的函数。“五大要素”属于划定自治基本单元的外在约束,决定着自治基本单元的规模,是划定自治基本单元的充分条件。当然,这“五大要素”在实践中的作用和地位各不相同。其中,群众自愿、利益相关属于基础性要素,地域相近属于外部要素,文化相连、规模适度属于内部要素。同时,划定自治基本单元的“五大要素”并非要求全部具备,而是不同情况下要求不同。如广东清远更加注重血缘相同、文化相连,湖北秭归则更加注重地域相近、规模适度。

表1 不同时期自治基本单元与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关系比较

(二)在实践中因地制宜地划定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

虽然可通过“两大标准”与“五大要素”共同划定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但在具体的划定过程中,还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的差异性与特殊性,做到因时制宜,因地制宜,自主探索,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村民自治有效实现。

1.划定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不能忽视产权的差异性。产权是影响利益相关性的最为核心的要素,产权位置不同,利益相关性与群众自愿性不同,解决公共事务的效能也不同。在现实中,产权在村与产权在组是我国农村集体产权情况的两种基本类型。其中,产权在组是农村集体产权情况的普遍形式。邓大才教授认为,产权单位与治理单位的对称性决定治理的有效性。如果二者同一、一致、吻合,则产权与治理都能够获得相应成效,即治理有效。[28](p46)同理,产权单元与自治单元的对称性也决定着自治的有效性。所以,如果产权在建制村,以建制村为基本单元,可以实现产权单元与自治单元对称,促进自治有效实现;如果产权在村民小组,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也可以实现产权单元与自治单元对称,也能促进自治有效实现。

2.划定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不能忽视地域的差异性。在我国,最大的区域差异莫过于南北方的差异。我国北方农村多集居,行政村与自然村往往合二为一,边界清晰,整体性强。“居民之间交流相对频繁,关系相对紧密,从而形成相对严密的社会组织结构”。[23](p114)因此,北方的建制村虽然人口规模大,但村民之间相互熟悉,利益密切,习俗相近。同时,公共事务多集中于建制村,利于村民主动参与,是一个合理的自治基本单元。我国南方农村多散居,行政村与自然村二元分离,边界模糊,内缺凝

聚。“南方村庄各农户之间的来往、交流与相互依靠均相对少一些,彼此之间相对疏远,不可能作为一个地域性社会集团而存在”。[23](p125)相反,自然村范围内,村民血缘相通、利益相关、地域相近、习俗相近。同时,公共事务多集中于自然村,利于村民集体行动,也是一个合理的自治基本单元。

3.划定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不能忽视文化的差异性。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是文化的两种基本形态,但在现实中,二者往往交织在一起。在我国,有些农村传统文化蕴含丰富,具备诸如祭祖理事会、议事会、老人会等组织资源,功德、面子等观念资源,以及惯例、礼俗等规则资源。充分挖掘与利用这些传统文化资源,并按照文化相连的原则划定范围,能够激发村民参与热情,有效解决公共问题。例如,广东省云安县宗族文化丰富,村落内村民同宗同姓,具有相同的信仰、相同的习俗、相同的价值与相通的情感,当地政府以传统文化相连的村落为自治基本单元,能够密切村民关系,增强村民之间的归属感与向心力,进而激活了村民自治。现代文化是村民自治文化发展的方向。在一些传统文化不足,现代文化丰富的村庄,要注重结合地域大小、利益相关等要素,着重培养村民相同或相似的公共精神,并以此为基础合理划定自治基本单元,也能促进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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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申 华

D638

A

1003-8477(2017)06-0045-07

侣传振(1982—),男,浙江大学城市学院讲师,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杭州市社科优秀青年人才培育计划资助(2016RCZX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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