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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本土网络组织的关系治理机制
——基于自组织的视角

2017-07-24胡国栋罗章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信任机制

胡国栋 罗章保

(1.东北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2.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710049)

中国本土网络组织的关系治理机制
——基于自组织的视角

胡国栋1,2罗章保1

(1.东北财经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2.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710049)

治理机制是网络组织研究的重要范畴,而信任是网络组织的核心治理机制。已有关于网络组织信任机制的研究忽略了信任产生的文化根源及其差异,从而未能提出针对本土网络组织治理的独特机制。在儒家文化影响下,本土网络组织的形成与运行依赖于以血缘、亲缘、学缘和地缘为纽带的“中国式关系”,这种关系是本土网络组织信任产生的中介。依托这种关系独有的自组织特性,本土网络组织在治理过程中彰显出强大的自组织治理能力。基于自组织视角,本文构建了本土网络组织的关系治理机制,并阐释了该机制下的各种运行规范。鉴于关系的利用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等负面效应,从守“诚”、守“度”与守“和”三方面提出了对关系治理机制合理运用的建议。

网络组织;中国情境;关系治理机制;自组织;平台型企业;企业战略联盟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与云计算技术的快速发展,改变了信息传播的范围和速度,使得组织间的沟通与协调变得更加频繁,组织间越来越重视在合作中实现共赢。随着平台型企业、企业集群、战略联盟、虚拟企业、技术外包等组织形式的不断涌现,出现了一种新的组织模式——网络组织。不同于科斯(Coase)企业和市场的两分法[1],这种以合作与协调为基础的组织模式是处于科层与市场之间的一种中间组织形态[2](P222-223),Larsson把这种网络组织形象地比喻为市场与科层企业的“握手”[3]。随着网络组织的发展,利用何种方式保持网络组织内部的合作更加长久且有序,即如何对网络组织进行有效的治理,成为众多研究者和企业管理者探讨的焦点。Milward和Provan认为,治理机制是网络组织治理的核心[4]。网络组织的治理机制是保证网络组织有序运行的具体方式或规则,治理机制完善,就可以有效减少复杂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治理机制缺失,合作伙伴之间的利益分歧就会使合作行为发生扭曲[5]。

根据科斯对企业性质的界定,市场和作为市场替代的科层制企业分别对应价格和权威两种治理机制,但网络组织与市场和科层制企业在规模、组织结构和沟通协调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所以纯粹的价格和权威机制不再适用于对网络组织的治理。根据李维安等人的研究,现有的网络组织治理机制主要包括信任、学习、利益分配、协调、声誉、文化、激励等[6]。另外,林闽钢在信任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引进了竞争机制、合作机制和透明机制[7]。彭正银将网络组织的治理机制归结为互动机制和整合机制[8]。沈运红等认为中小企业网络组织的生态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竞争合作机制、互惠共生机制和集聚分散机制[9]。

从上述研究可以得出,信任一直被看做是网络组织形成的触发因素及核心治理机制,组织间只有形成了信任关系,才会展开合作。其他的治理机制以信任为中心,彼此间共同促进网络组织的有序发展。但是在研究网络组织的治理机制时,却鲜有学者区分组织间信任产生的社会情境因素,以及中西方网络组织的各种治理机制在具体行为规范上的不同,即忽略了对网络组织治理机制的情境化问题。那么,中国本土网络组织在治理上是否具有特殊的治理机制呢?这种治理机制的独特运行规范又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中国是一个“关系”取向的社会[10](P98-110),关系是连接个人同时也是促成组织合作的强力纽带。受传统儒家关系伦理的影响,这种关系突出表现为以血缘、亲缘、地缘、学缘等为纽带的泛家族式关系,关系的广泛嵌入使本土网络组织的形态体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其治理带有浓厚的情感色彩。依托关系的自组织特性,本土网络组织演化为一个从无序到有序的自治理系统。因此,本文以中国传统儒家文化背景下的关系为突破口,试图探寻本土网络组织形成的特殊路径。依据关系的自组织特性,本文构建了本土网络组织的关系治理机制,并阐释了其机制下的运行规范。由于关系的不当利用容易滋生组织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本文提出了对关系治理机制合理利用的相关建议。

二、中国情境下网络组织治理的研究评述

在目前的研究文献中,对本土网络组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认为中小企业是我国网络组织发展的重点,通过与国外中小企业网络组织的比较研究,得出我国中小企业网络组织治理中的不足并提出建议[9][11]。另一方面,对改革开放以及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出现的新型网络组织——如虚拟企业、战略联盟等的研究呈快速增长趋势。根据孙国强等人的统计,国内关于网络组织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技术、模式、结构、能力、机制和绩效等方面[12](P104-112)。虽然国内关于网络组织治理的研究较多,但这些研究大都集中于单独的一种网络组织形式,缺乏对本土网络组织整体性特征的把握。而且,这些研究缺乏对本土文化在网络组织形成和治理过程中的作用机理进行深入分析,使本土网络组织的治理模式逐渐趋同于西方,掩盖了本土企业治理模式真实而独特的运作过程。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研究现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首先,国内的网络组织发展总体上滞后于西方,而本土中小企业网络组织竞争力的下降,更加深了对本土治理模式的质疑,所以在网络组织治理上倾向于学习西方的治理模式。但在向西方网络组织学习时,却忽略了对治理模式的本土化转换。其次,传统的本土治理模式倾向于一种非正式治理,这种治理的根本是人治,而不是法治或依靠正式契约的治理。虽然非正式治理具有增强信任及促进组织间亲密性的积极作用,但却容易造成各种经济纠纷和不良行为,因此国家在法律和政策上会对这种非正式治理行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限制,从而相对弱化了本土传统的非正式治理模式;最后,虽然国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社会道德进步却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组织利润最大化的观念逐渐在本土组织管理者中深化,基于“效率”的计算逻辑逐渐失去了道德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本土网络组织治理的自律性,从而不得不依靠严格的正式契约进行治理。

本土网络组织治理的研究,要以中国文化的特殊性为理论背景,以整体性的视角探讨本土网络组织在形成和治理上与西方存在的差异,这不仅是对本土组织文化延续的要求,也是寻求本土组织间合作中现代理性与传统非理性平衡的重要基础。在本土网络组织治理的研究中,以下几位学者的研究能够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启示。

在本土网络组织的形态上,罗珉等人的研究发现,中国本土网络组织的形成以人伦关系为基础,网络封闭性是其典型特征。他认为中国本土的网络组织是基于亲情、友情等人伦关系而建立的具有高凝聚力的封闭式网络,处在封闭网络中介位置上的联结属于强联结,而不是西方结构洞理论提出的弱连接。造成这种结构洞悖论的原因是中西方人性假设的不同,即西方的人性假设是“经济人”,而中国在儒家文化的熏陶下,是一个明显带有家文化和“关系式交换”特点的国家,在“礼、义、情”等道德伦理的约束下,中国网络组织呈现明显的封闭性[13]。

在本土组织的网络治理研究中,胡国栋从泛家族主义的视角,提出了中国本土组织的家庭隐喻及其网络治理机制。他认为,家族主义文化是影响中国本土组织结构和组织行为的重要因素,组织间的关系也深受这种文化的影响。家庭式组织是极具中国文化特色的组织形式,可以有效缓解西方式组织只注重工具理性而缺乏情感价值要素的弊端。家庭式组织依据其自组织能力在后工业社会中具有高度适应性。家族主义信任是本土组织的特殊治理机制,由此,他建构了本土家庭式组织的治理机制——由信任、价格和权威三者主导,由彼此互动与协同的感召机制、交换机制和惩戒机制构成的立体网络治理机制[14]。

另外,马斌等在研究温州民间商会生发机制时指出,温州民间商会的形成和运作是基于社区性产业集群所具有的关系性契约,这些产业集群尚未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产业集群,其产业组织形态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传统,其运行机制更像是一个“社区”[15]。金高波等在分析中国网络组织的控制与信任现状时发现,中国战略经营网络(包括以国有大企业为中心的网络、以跨国大资本为中心的网络和中小企业网络)的宏观制度控制和制度信任都比较低,而社会声誉控制和特征信任比较高,特征信任产生于“与依据家庭背景或种族等特征的个人相互联结”[16][17]。

从以上的研究发现,中国本土的网络组织具有封闭性、自组织性、“家庭”或“社区”的隐喻以及重声誉、依靠个人特征的信任等特点,这些特点体现出中国本土传统的“家文化”以及伦理道德在组织间合作中的重要影响。但是,这些研究大都是从本土网络组织的结构、形态或信任治理等单一方面开展的静态研究,没有对本土网络组织的形成及其治理过程展开动态研究。只有深入了解本土网络组织形成及其发展的过程,在过程中探寻支撑本土网络组织结构、形态及信任的深层次因素,才能更有效和更主动地完善本土网络组织的治理。

三、关系、信任与中国本土网络组织的形成路径

网络组织作为一种复杂的组织结构,其产生与后工业时代信息技术对组织环境的冲击以及组织战略的转变有很大关系。斯科特(Scott)等人在分析组织与环境的关系时认为,技术变革会使产业的边界变得模糊甚至消失,从而使组织结构发生改变。此时,诸如网络组织这样的新型组织形式,因其灵活性和非正式性,在适应技术变革带来的不确定性时具有独特的优势。他还指出,组织必须通过战略规划设计合适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现有资源进行正确的选择和有效的整合利用[18](P142-389)。按照斯科特的观点,组织结构的变化可以概括为“环境(主要是技术)→战略→组织结构”的过程。虽然技术和战略对网络组织的产生有很大影响,但在技术与战略影响下形成的并不一定是网络组织,也可能是其他组织结构,比如矩阵结构和事业部结构等。所以,还需要其他的媒介才能最终形成网络组织。当前多数研究认为,信任充当了这种媒介,信任是合作的开始。如Jarillo就认为,网络组织的“粘合剂”既不是价格信号,也不是行政命令,而是信任[19]。信任是网络组织形成与运作的基础[5]。一般来说,信任的形成主要依靠组织间签订的正式契约,以此来约束组织的行为。另外,技术和战略只是形成网络组织众多因素的一部分,孙国强将网络组织的形成因素归结为外部因素(外部环境的高度不确定性、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分工与协作的需要)和内部因素(传统组织结构弊端的暴露、节约交易费用的需要、资源依赖的需要和企业间合作的需要)[12](P79-84),这两大方面基本概括了当前对网络组织形成影响因素的研究。综合以上观点可以得出,目前对网络组织形成路径的一般观点为:由于组织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使组织面临的不确定性增多,为了减少这种不确定性,组织开始谋求战略变革——从竞争战略转向“竞合”的战略,因此组织开始寻求合作伙伴,以签订正式契约的方式规避合作中的风险并以此形成彼此之间的信任。随着组织合作的扩展,网络组织逐渐形成(如图1所示)。

图1 网络组织形成的一般路径

本土网络组织的形成固然与环境的变化和组织战略的转变关系密切: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本土组织在规模、技术和协调等方面都面临着不确定性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这使得本土组织的管理者在进行战略设计时开始谋求组织间的战略合作,以减少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与损失。但网络组织作为一种非正式组织在我国古已有之,比如我国传统的徽商、晋商等商帮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具有了网络组织的雏形。但封建时代的中国在技术、产品等方面变革缓慢,相对稳定的环境使商人实施战略变革的要求较低,因此以环境和战略因素作为这些非正式组织形成的原因显然缺乏说服力。那么,除了环境和战略因素外,还有哪种因素能够在促进本土网络组织形成时发挥出较大的影响力呢?本土组织在建立合作关系时,并不注重签订十分完备的正式契约,那么没有正式契约的保障,组织间的信任又是如何发生的呢?本文认为,本土网络组织形态以及组织间信任的产生,根源于本土传统的关系,正是由于关系在这个过程不断的嵌入,才使得本土网络组织在形成过程中具有了不同于西方的鲜明独特性。

这里的关系不是西方社会中普遍意义上的人际关系,而是指基于血缘、亲缘、地缘和学缘等社会纽带,包含了情、义、礼等社会性法则和伦理规范在内的中国传统的特殊关系。费孝通将华人社会的这种关系特征描述为“差序格局”,“就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20](P32),按距离中心的远近划分亲疏。黄光国则将这种关系概括为“工具性关系”“混合性关系”和“情感性关系”三种层次,不同的“关系”层次对应不同的交往规则[21](P107-115)。总之,这种关系带有明显的家族取向和差序结构。这种关系的差序结构会造成信任的差序——与自己关系亲密,信任度就高;与自己关系疏远,信任度就低。而西方的信任通常源于理性和契约,更加注重在平等的交往中建立“制度信任”,中国的这种信任则更多的是一种“亲缘信任”和由亲缘衍生的“习俗信任”与“滋生信任”[22]。

中国本土网络组织的形成也通常受到这种关系以及由此导致的差序信任的影响。在本土网络组织形成路径中,关系充当了信任发生的中介(如图2所示)。中国是一个信任壁垒较高的国家,组织间合作发生时,信任的产生是有条件的,要想取得对方的高度信任,需要以关系为中介。本土网络组织的地域封闭性正是这种关系影响的体现。以家庭为中心、以所在的地域为界限建立组织集群是中国常见的网络组织形式,如古代的商帮、现代的中小企业集群等。本土组织在寻找自己的合作伙伴时,往往依托组织管理者个人之间的关系状况,个人“身份”的认同往往在形成和促进组织间交易的过程中发挥很大效用。怀特利 (Whitley)就曾指出,华人家族企业通常会通过与生意伙伴的私人关系,与他们建立相互信任的组织间合作[23]。彭四清认为,怀特利所说的这种建立信任的机制其实是一种“关系运作”的思想,即建立、发展、维持和利用关系的活动,并通过实证证实了“关系运作”在建立和增强信任中的重要作用[24]。因此,只有拥有了关系的连接,才能拥有一种合作的“身份”。而这种“身份”是信任的始端,不同的“身份”会造成信任程度的不同。“身份”是进入封闭网络组织并在其中得以顺利交易的依据。如果没有这种“身份”,就会增添许多进入障碍。即便能够进入其中,如果一旦交易过程中出现摩擦和矛盾,就很难进行有效的协调。

图2 本土网络组织的形成路径注:图2中的虚线表示在关系嵌入的情况下,虚线方框内的因素成为本土网络组织形成的非必要因素。

以关系建立的信任,是一种自愿且稳定的强信任。本土网络组织的合作虽然也会签署合同等正式契约,但由于关系已使彼此间信任存在,所以正式契约不是建立组织间信任的必需品,而只是保证完成交易的一种底线,即只有需要寻求法律帮助时,正式契约才会被利用。组织间的信任关系一旦达成,则会自发形成一些隐性契约,这种隐性契约是被交易双方所共同认可的价值观、道德规则和社会规范。在一般的交易过程中依靠的主要是由关系形成的隐性契约,其作用和使用频率有时甚至会超过正式契约。而西方的网络组织在建立时,往往先依靠正式契约产生组织间的信任,有了信任才有合作的关系。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本土网络组织的形成都必须依靠关系,比如由政府所主导的一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在形成时对这种关系的利用就相对较少,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把关系视为本土网络组织形成必不可少的因素。只是从历史的考察来看,对古今大多数本土网络组织的形成而言,关系的嵌入在促进组织间信任和组织合作方面的作用不可被忽视。

四、儒家文化背景下“中国式关系”的自组织特性

基于关系嵌入形成的本土网络组织,其组织特性必然受到关系特征的影响。在本土文化中,对关系影响最大的是儒家文化,关系是儒家文化中广泛讨论的问题——大到天人关系的和谐,小至个人关系的维护,儒家文化以“仁”为核心,构筑了处理各种天人和人际关系的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在人际关系方面,长幼有序、尊卑有别以及被历代统治者奉为圭臬的三纲五常等规范都是儒家文化的体现。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华人社会的人际关系网络形成了独有的形式和特点——“差序格局”“重人情”“好面子”“自组织性”等等,构造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中国式关系”。其中,关系的自组织性展现了关系的动态发展过程,即关系网内部可以不受外界因素的控制从无序走向有序,整个关系网就是一个有机的动态演化系统。

自组织(Self-organization)是一个热力学的概念,1969年,普利高津(Prigogine)提出耗散结构理论,标志自组织理论的创立。自组织的概念与“他组织”相对,指事物不受外界的干扰而能自我运转、自我调节、从无序走向有序的过程。哈肯(Haken)认为,“如果系统在获得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扰,则系统是自组织的。‘特定’是指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并非外界强加给系统的”[25](P29)。深受儒家文化影响的“中国式关系”,以其鲜明的特征形成了自我运行的自组织过程。儒家文化背景下“中国式关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泛家族性。中国传统人际关系网络的形成深受家族主义的影响,家庭是中国千百年来最基本的社会单位,“一切共同体行动在中国一直是被纯粹个人的关系,特别是亲戚关系包围着”[26](P307)。由于儒家文化对于家族治理的适用性,家族内部逐渐形成了一整套以儒家伦理为基础的内部秩序和约束家族内部成员行为的伦理规范,表现出严格的长幼尊卑之分。在儒家的“五常”——父子、夫妇、兄弟、君臣和朋友之中,前三者都是家族内部关系,后两者其实可以看作家族关系的外延。可以说,“家族信仰”是中国人最高层次的共同信仰。

(2)可转移性。关系的可转移性是指关系及其关系产生的结果可以进行扩张和转移。关系的可转移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责任的连带性和交往地位的连带性。责任的连带性指以血缘、亲缘、地缘、学缘为纽带,当一个人因没有尽到所承担的义务而受到惩罚,他(她)的家族甚至家族以外与他(她)有关系的人都会受到牵连。“灭九族”“连坐制”等都反映了这种特性。交往地位的连带性是指一个人在交往中所处的人际地位的高低与他的关系背景有关。人们在进行合作时,对合作伙伴的关系背景(如家庭、朋友等)格外关注。这种关系背景成为鉴别一个人品格、信用、能力的重要标准。

(3)可操作性。关系的可操作性是指可以运用一定的手段对关系进行利用。这种操作性可分为积极的操作取向和消极的操作取向。消极的操作取向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当利用关系的手段。这种操作性取向会导致权钱交易、恶性竞争等消极行为,所以应该给予约束和抵制。但关系也有积极的操作取向,以家族式关系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以更好地协调上下级关系,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责任感;而企业间良好情感关系的建立也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增强信任并维持关系的长期性。所以,关系的可操作性说明关系是一把“双刃剑”,关键在于正确的使用动机和恰当的使用方法。

(4)实用理性。关系的实用理性是与西方人际关系相比较而言的,西方的人际关系一般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和工具理性原则上的契约式关系。工具理性的支撑使西方的人际关系偏向于以实现个人目的为主的功利性关系,正式契约则是维持这种功利性关系的主要途径。当关系出现冲突时,一般会诉诸法律。但中国的人际关系是一种基于实用理性而形成的泛家族关系,实用理性是理性与感性相融合又相博弈的思维模式,感性因素(如情感、价值、态度)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重[27](P223-225)。实用理性是本土和合精神的哲学根基,与集体主义关系十分密切,每个人都是集体中的一部分,个人在思考和行动时往往要顾及集体的利益,以不损害集体利益为上。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在感性因素的协调下往往会牺牲个人利益来换取集体利益。维系实用理性思维下的关系不一定需要契约,而需要道德和伦理。当关系出现冲突时,诉诸集体规范和集体制度。

(5)动态性。关系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关系网除了受到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因素的影响外,其动态性还表现为关系网横向的延展性和纵向的延续性,使关系网内的成员有进有退。横向来看,虽然关系网络具有封闭性,但以学缘、地缘为纽带的关系本身就是一种处于工具性关系和情感性关系之间的混合性关系,这种关系存在人情利益交换,交换中出现的冲突会使关系网转移或解体[21](P111)。从纵向来看,亲缘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减弱,以血缘为纽带的家族关系随着家族成员的增多而出现“代际”疏远,不再具有原来的强关系,但使关系网络得到扩大。总之,关系网是一个与外界存在资源互动的动态关系网络,这里的资源是指关系网发展所必须依赖的社会环境资源和维持关系网内部成员结构的人力资源。

表1 “中国式关系”与自组织的内在关联

根据普利高津的耗散结构理论,自组织是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在不断与外界进行能量和物质的交换时,由于系统内部各种非线性机制的相互作用,通过涨落形成稳定有序结构的过程[28](P90-106)。“中国式关系”的基本特征与自组织的构成要素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如表1所示),这些特征在关系的自组织过程中单独或相结合构成了自组织的要素系统,以确保自组织过程的发生和免受外来力量的干扰。

罗珉等人研究了组织间合作网络界面规则的演进过程,认为组织间关系界面规则的演进是通过涨落实现自组织的过程[29]。本文认为,“中国式关系”是引发本土网络组织成员间合作关系发生改变的社会文化因素,即关系依托其内在特征由“旧关系系统”自发走向“新关系系统”的过程(如图3所示),造就了组织间关系由“旧界面规则”向“新界面规则”的演进,“中国式关系”的特征是本土组织间(包括网络组织)关系形成的内在动因。关系系统具有稳定性,旧的关系系统只有在发生“巨涨落”时才会形成新的关系系统,微小的涨落在旧有的规范下自我调整至平衡状态。“中国式关系”的特征为这种巨涨落提供了发生条件,使旧的关系网崩塌,从而形成新的关系系统和新的系统规范。关系的自组织的过程如图3所示。

图3 “中国式关系”的自组织过程

开放性是产生自组织现象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开放的系统才能从系统外部吸收负熵,以抵消系统内不断增长的正熵,使系统内部的熵值保持平衡,从而使系统内部维持有序的状态。虽然“中国式关系”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但这种封闭性是相对的,在一定情况下,关系网也是对外部系统开放的。关系的可操作性和动态性体现了这种开放性:关系网外的人可以通过人情交换进入关系网,并可能带来关系网内节点连接方式的改变,这不仅平衡了关系网内人员退出的状况,还对关系网内的关系强度进行了协调,以此为关系网提供了人员结构调整的负熵。因此,封闭性只是说明进入关系网的壁垒较高,并不说明关系网不与外界相连。另外,关系网与社会环境的互动也为关系网提供了负熵,即为关系规范和规则的形成提供社会文化、经济或法律基础。

平衡态是各种系统参量随着时间变化而形成的一种均匀的、与外界隔绝的静止状态,这种状态内部是无序的。而非平衡态是与平衡态相反的一种状态,它通过与外界的物质交换,形成一种动态的有序结构。只有在非平衡态中,系统才有可能实现自我组织和自我丰富,“非平衡是有序之源”[28](P93)。“关系”的泛家族性为关系的非平衡态提供了条件。儒家伦理背景下的关系运行的核心规范是“尊尊”和“亲亲”[21] (P136-139),这使得关系网内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关系网内的权利聚集在“尊”和“亲”的人身上,义务则落在“卑”和“疏”的人身上。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会造成两种结果:一种是后者向前者妥协,另一种则是后者通过利用关系的可操作性努力打破这种不平衡,即寻找关系,这为“关系”的自组织过程提供了动力。由于关系的这种规范不会轻易随关系网的崩塌而消失,所以关系的自组织过程也就会长久处在动态发展之中。

非线性作用和系统参量的涨落是系统从无序向有序发展的内在动因和触发机制。非线性是指系统内部各种因素的作用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交叉和重叠的,不是简单的线性相加,而是非几何式的整体效能互动。涨落是系统参量偏离系统平均值的状态,在非线性的作用下,涨落可能出现两种情况:在系统内部,微小的涨落被线性作用抑制,使系统重新回到原始状态;在临界点处,微小的涨落在非线性作用下则可能扩张为巨涨落,从而使系统发生突变。突变是系统从一种稳定状态到另一种稳定状态的飞跃,是量变引起质变的过程。实用理性是关系系统发生非线性作用的条件,系统内部基于实用理性形成的决策、制度,可能会因其形成过程中融入过多的感性因素而引起冲突或矛盾。微小的冲突或矛盾可以基于各种已形成的隐性规范自行解决。当冲突或矛盾不断加大而达到临界值时,在实用理性和关系的转移性双重作用下,关系网就会出现崩塌,即发生了突变。崩塌之后的关系系统由于无法改变的血缘、亲缘、地缘、学缘等纽带关系,又会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关系系统和内部关系规范。

五、本土网络组织的关系治理机制及其运行规范

基于关系嵌入形成的本土网络组织,其运行必会受到“中国式关系”及其自组织特征的影响。从古代的商帮到现代的产业集群,从小的乡村社区到大的公司战略联盟,本土网络组织在形成和发展中依靠各种关系及关系规范自我衍生、自我调整,依靠其强大自治理能力使网络组织内部保持着平衡有序的状态。由于本土网络组织对关系的极大依赖性,因而把关系本身作为一种治理机制用来促进本土网络组织的有序运行成为一种可能,即本土网络组织的关系治理机制。与其他治理机制(如信任、声誉、激励等)不同的是,关系治理机制是一个动态的治理过程(如图4所示),即从关系投入到关系经营,再到获得关系收益的过程,这个过程分别对应于本土网络组织形成、运行和获得绩效的过程。

图4 本土网络组织的关系治理机制

如前所述,本土网络组织的形成以依靠血缘、亲缘、学缘和地缘等纽带的关系为中介,关系是形成差序信任结构的始端。关系投入是关系治理机制的第一步,是组织为了寻找合作伙伴而进行的资源支出。这种支出主要包括经济关系投资和人情关系投资。Williamson 把专用性投资分为地点专用性、物质资产、人力资产、品牌资产和时间资产等[2](P55)[30],这些投资都涉及经济利益交换,通常以正式合约的方式建立,以获得经济收益为目标,所以本文将其归纳为经济关系投资;Xin 和 Pearce认为中国的私人关系也是一种专用性投资[31],Lovett等人指出这种由非正式关系及人情交换所构建的网络,支配着包括中国在内的东亚国家和地区的商业活动[32]。武志伟等把这种合作企业间的私人关系投资概括为人情关系投资[33]。本文认为,与经济关系投资不同,人情关系投资体现了关系的可操作性和可转移性,是为了寻求合作中的情感关系。人情关系投资除了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标,还能增强合作伙伴的信任,促进本土网络组织的形成。而且,“人情”作为中国社会中个人或组织间交往的一种社会规范[21](P112),是网络组织成员自我沟通的一种方式。

关系治理机制的第二阶段是关系的经营阶段,即如何使关系保持长久的稳定性,以使网络组织内的合作能够长期有序进行。关系一旦形成,就依靠其自身所具有的自治力进行自我学习、自我定位、自我沟通、自我激励、自我组织和自我约束。其中,自我学习是信息、技术、知识和资金等组织发展所必需的要素在网络内传播的过程,是网络组织成员借鉴其他组织优势进行自我提高和自我完善的过程,自我学习可以使网络组织规模不断扩大;自我定位是网络组织内部成员自发形成交易秩序的过程,在合作行为发生时,本土网络组织成员依照在组织中的位置遵循不同的交易规范;自我沟通是网络组织成员之间为了增强彼此间信任或促进双方合作而进行的交流互动活动,这种互动遵循一定的互动规范,并在沟通和互动中自我解决组织间的冲突;自我激励是网络组织成员自我促进成员合作动机最大化的过程;自我组织是指网络组织内部自我形成管理机构,对网络组织进行领导,进行重大事务的决策以及形成网络组织内的规章制度;自我约束是指网络组织成员进行的自我控制,利用正式契约和隐形规范自我约束组织间的交易行为。基于关系的自我学习、定位、沟通、激励、组织和约束,本土网络组织实现了内部合作关系的自我治理和外部环境交换的自我适应。这种自治理模式,有利于降低组织间的交易成本并有效减少投机行为,促使每个组织成员在考虑整个网络组织集体利益的同时进行自我管理,彰显了东方集体主义文化在网络组织治理中的力量。

关系治理机制的最后结果是获得关系带来的收益,即网络组织治理所获得的网络绩效,并在一定的规范下进行收益的自我分配。关系所带来的绩效收益除了包括组织间通过合作所获得的利润、信息、资源等物质上的经济利益外,还包括组织成员所获得情感上的利益,即其他组织成员对其的认同、信任和支持等。情感利益的长期积累可以为组织树立良好的声誉,获得合作伙伴积极的社会评价,使组织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得到更多的经济利益。同时,组织获得的良好声誉还可以提升组织在网络内的话语权和威信度。情感利益和经济利益作为组织的目标对网络组织成员还具有自我激励的功能,组织的关系投入和经营以经济和情感利益的获得为动力。

关系治理机制的动态过程使本土网络组织不再是一个松散的契约联盟,而是依托关系进行自我治理的整合团体。在这个团体中,共同的价值观、规范等依据成文的制度和不成文的规则由团队成员自发自愿的制定并实施。由于这些价值观或规范得到大多数组织的认同,所以在实施过程中的障碍会大大降低,提高了组织间协调的效率。例如,信任作为网络组织形成的节点、网络组织激励的方式和网络组织情感利益的获得而贯穿关系治理机制的始终。虽然这种信任带有明显的差序特征,但依靠关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一方面可以减少正式契约所建立的制度信任带来的监督与控制成本,另一方面则可以发挥人在组织间互动的能动性,体现组织的社会性本质和文化意义属性。组织间信任关系的增强可以提升组织的行动自由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从而提高合作效率。

表2 中西方网络组织运行规范的比较

除了信任以外,本土网络组织在依托关系治理机制进行自我治理的过程还遵循其他的价值观或规范,并有别于西方网络组织治理的逻辑和形式,如表2所示。西方网络组织的治理通常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治理的目标,在治理中强调效率和利润等物质激励的作用以促进双方的重复交易。正式合同是其信任的保障,用来降低交易风险。交易双方通常以平等的姿态进行交易行为,很少发生交易活动之外的互动行为。在市场利用中,西方网络组织注重资源和产品的互补性,寻求异质的市场机遇。这是西方理性主义在组织合作中的体现。但本土网路组织由于关系的嵌入,远远没有达到西方理性的程度,在合作中通常会带有情感的成分,遵循传统文化所遗留的一些行为规范。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方面:

(1)自我学习规范。本土网络组织之间的学习是依靠组织间或组织领导者个人间关系的深度、广度所展开的,组织要素的传播具有隐蔽性和封闭性。为了获得更有利的学习机会,组织成员往往会努力向关系网的核心靠近,以获得更加关键的信息或资源。本土网络组织之间的学习通常是对成功企业的“模仿”甚至“复制”,在同一地区同用共有市场或资源,形成同一产品或行业在小范围内的聚集,这种聚集可以形成规模效应,使网络组织不断扩大,有效抵御外来的市场竞争和市场风险。但这种集聚效应也使网络组织内的产品趋于同质化,加剧了内部的竞争。

(2)自我定位规范。本土网络组织的自我定位是依据组织在关系网内所处的位置而定的,具有差序的特征。处于核心关系圈层或具有较长历史、拥有较高声誉的组织拥有较大的话语权和较高的网络位置,而对于新进入的组织或处于关系边缘圈层的组织则拥有较小的话语权。对于一个组织来说,要对自己所处的关系位置和所拥有的关系资源有清晰的认识,不同位置的组织所遵守的规范多少、规范内容是不同的。自我定位是本土网络组织有序交易的基础,差序的定位格局形成了网络组织内新旧有别、大小有异的非正式的等级秩序,通常组织会自愿服从这种秩序,所以这种秩序也是网络组织稳定性的基础。

(3)自我沟通规范。本土网络组织的沟通通常以组织管理者的私人沟通为出发点,沟通中特别注重“人情往来”和“面子互给”。组织间通过一些资源互补、信息互补等“礼尚往来”的人情手段,在“送人情”和“回人情”的频繁双向互动中获取多渠道的发展资源。人情互动又会产生组织间的互相“报恩”行为[21](P114),即组织间的互惠活动。“报恩”具有依附性和捆绑性,使网络组织内成员在遭遇困难时不至于处在孤立和无策的境地。“面子”可以保持“人情”互动的和谐,组织间以“给面子”的心理状态处理合作中的矛盾与冲突,只要不触及“面子”的底线,内部的矛盾就有可能自行解决,而不影响整个网络组织的运行。

(4)自我激励规范。与西方注重物质激励不同,本土的网络组织在进行物质激励的同时,通常还会运用声誉、认同、信任等情感要素进行激励。由于其网络形成是基于各种复杂交错的关系,所以组织一旦获得网络组织内成员的认同和信任,在关系的连带效应下就可以拥有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的权利,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又可以有效规避交易风险。而且这种认同具有长期效应,只要组织不违背网络内的规范,合作就会一直进行下去。另外,由于关系中情感因素的存在,使网络组织内具有了类似家族温情式的关怀和坦诚的沟通方式,由此缓解了工具理性所带来的机械性和功利性,降低了竞争的残酷性。

(5)自我组织规范。本土网络组织自发形成的领导机构是以网络组织中具有较高声誉或经营良好的企业为代表而组成“民间商会”或“行业协会”。这些商会(协会)对内制定网络组织规范并监督成员执行,对外则以网络组织集体利益代表的角色与政府或其他社会机构进行商谈,以争取对网络组织更有利的政策或社会环境。其中,在内部管理中,本土网络既有基于教化权力的长老统治[13],又有商会(协会)的制度化管理,使二者趋于平衡,从而使网络组织内部既有规范的刚性约束,又有情感的柔性调和。

(6)自我约束规范。由于本土网络组织在形成上存在一定的非正式性,因此,正式规则的作用通常会被弱化,对其成员行为的控制主要依赖于非正式规则,即道德上的伦理约束。伦理约束要求每位网络组织内的成员都能够正确地分辨“善”与“恶”的行为。在对待“义”和“利”的价值观博弈之中,重“义”而轻“利”是伦理对组织树立目标的基本要求。在交易过程中则必须遵循“诚”和“礼”的规范,讲诚信、顾大局、谋和睦是体现组织成员情操修养的重要指标。每位网络组织成员在追求自我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到网络组织的集体利益,不遵守集体规则或做出不利于集体发展的事情,都将受到网络集体的共同惩治。

(7)自我分配规范。由于情感利益的无形性和不易分割性,所以本文所指的自我分配规范主要是对经济利益的分配规范。本土网络组织内部的经济利益分配活动以“有限自利”[34]为原则。“有限自利”是指中国人对自利主义行为的容忍度和接受度有限。在关系的泛家族和实用理性支配下,本土网络组织在进行利益分配时往往是遵循平均主义和利益共享的原则,不精确计算每个组织的贡献度,而尽量做到“有福同享”。单个组织的自利行为一定要保持在一个限度之内,否则就会被集体贴上“贪得无厌”和“规求无度”的标签。在这样的利益观约束下,本土网络组织的成员更加注重以共享求和谐。

现代技术冲击下的组织间关系,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日益增多,网络组织作为科层制企业和市场之外的一种新型组织模式,彰显了后现代组织的灵活性和对环境的适应性。本土网络组织的关系治理机制体现出本土网络组织动态的自治理能力,也显示出了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与后现代社会的相通之处。本土网络组织的关系治理机制呼应了后现代社会对人际间信任、人性自律和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召唤,是缓解理性时代信任缺失和人性匮乏的备选途径。基于情感和共同价值的关系能够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组织间合作的效率以及增强组织间的自主协调。关系治理机制的运行规范是传统华人价值理念和处事风格在组织交易中的植入,具有典型的民族性和文化性。其实,网络组织的自组织特征并不被华人社会所独有,其他国家(如德国、日本等)的网络组织也具有一定的自组织特征,而且也会运用到关系,但这些国家关系运用的广泛性和深入度远不如本土的网络组织,而且在具体的运行规范上也存在显著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土网络组织依托关系的自组织特性可以实现有效的自治和自控,但关系的负面效应也是十分明显的,如果利用不当容易滋生“拉关系”“走后门”“搞特权”等不正当行为,造成组织间的恶性竞争甚至有害社会公平正义;关系的封闭性也不利于网络组织内的创新和与其他网络组织之间的沟通;过度的“人情”投资则容易造成“人情困境”[22](P111-112)与虚伪的形式合作,不利于网络组织的发展。因此,在网络组织的关系治理中,应该恰当地控制“人情”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恰当平衡非正式的人情规则与正式契约之间的关系,使各个企业构成的整个关系网络,能够持续维持一种自组织的健康运行状态。

六、总结和启示

本文在以往网络组织治理机制研究的基础上,以自组织作为研究本土网络组织形成和治理的视角,探讨了以儒家关系为根基的本土网络组织的形成路径,建构出在关系的自组织特性下本土网络组织的关系治理机制及其运行规范。研究表明,本土网络组织在高度契约化和制度化的现代组织合作背景下,依然具有强烈的文化依赖性和延续性,远远没有达到西方网络组织倡导的“契约精神”。在儒家文化的影响下,本土网络组织依托以血缘、亲缘、地缘和学缘等为纽带的关系进行自我衍生、自我治理和自我协调。这种自组织发展模式使本土网络组织内的合作带有人际交往之间的情感性和长期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西方理性主义至上的竞争逻辑和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合作法则。关系治理机制在本土具有历史性和广泛性,彰显了中国本土组织间合作的独特文化印记。

本文通过考察中国人际关系网络的特点,认为本土网络组织的形成和治理依赖于本土特有的关系以及关系法则的运用。在这种关系氛围中,中国传统的家庭式管理理念、道德约束的本土自律原则以及封闭网络内的强信任结构都发挥了各自的力量,因此本文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学者对网络组织和组织间关系的本土化研究。本文结合宏观的传统儒家关系文化和微观的网络组织治理规范,具体阐释“义”“礼”“人情”与“面子”等中国传统文化要素在本土网络组织中的运用情境和作用机理,进一步佐证了威廉姆森和温特对企业交易行为的基本假设。威廉姆森和温特认为,由于人类的认知是有限理性,所以缔结的合约是不完全的,治理交易中的投机主义行为需要自发的或人工保护的支持[35](P119-121)。关系治理机制是利用信任和伦理道德对本土网络组织进行自治理的动态过程,可以对投机行为产生自发约束,是弥补合约治理不完全性的一种有效途径。

关系在本土网络组织治理中的嵌入,表面上与现代组织发展所提倡的理性和契约精神相矛盾,关系似乎为不公平和非理性行为提供了生长的黑箱环境。其实这是现代文明发展对传统文化的一种偏见和误解,人们一方面处处利用关系,另一方面又对关系嗤之以鼻,显示出现代人性的自我矛盾和对传统文化的不自信。关系诚然具有其劣根性和负面效应,但如果正确加以利用,则可以为组织发展营造和谐的有利环境。鉴于此,本文从中国传统儒家中庸之道的理念出发,提出本土网络组织关系治理机制利用的三个基本点——守“诚”、守“度”与守“和”,用来推动关系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利用。

首先,守“诚”是利用关系治理机制的出发点。“诚”是一个人的本性,也是一个组织立足社会的根本。关系治理机制在组织间的利用,要以诚为本,“诚”建立了组织间信任的心理和行为保障,而信任又是贯穿于关系治理机制的关键。“诚”的建立,有利于缓解差序信任的封闭性,扩大信任的范围并增强信任的深度,也有助于关系治理机制在克服组织间制度信任的强制性方面发挥出更强的效能。组织间的制度信任把人作为分散的客体连接在一起,具有不稳定性和短期性。而以“诚”为基础的关系信任则把人作为互动的主体以关系黏结成一个整体。所以,“诚”为关系治理机制的利用提供了至关重要的连接纽带,以“诚”合作,可以增强网络组织间的坦诚,使之更加友好地沟通,同时自发减少组织间的投机行为。

其次,守“度”是关系治理机制利用的平衡杠杆。守“度”体现了一种适可而止、协调适度的动态平衡的哲学观念。守“度”的关系治理机制平衡了组织间基于情感的人际互动和基于效率的正式契约之间的悖论。正式规则的异化会削弱组织间的情感联系,使合作单纯为交易而进行;人情互动的异化则会带来非理性行为的泛滥,缺少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不利于合作效率的提高。只有二者达到动态的平衡,即使得正式规则和伦理规则相通相容,正式规则的不完备之处由伦理规则进行填补,伦理规则的不合理之处由正式规则修正,才能使组织间的不确定性降到最低,从而提高了合作效率。另外,组织间关系治理机制的利用要把握道德的“度”,不触碰道德的底线——法律。不能把关系的利用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否则就会破坏关系治理机制的价值本质,对组织产生危害,甚至扰乱社会秩序。

最后,守“和”是关系治理机制利用的最高理想化目标。通过“诚”的修为和“度”的平衡,组织间最终需要达到和谐、团结的目的。守“和”的关系治理机制不仅以网络组织内的团结与和睦为目标,还力求与社会上的其他组织保持和谐关系。守“和”的关系治理机制为网络组织治理指明了变革的方向。虽然技术的快速发展会使网络组织在空间上变得更广泛和形态上更加松散,但始终应该把其看作一个具有规律性自然演化特性的整体。本土网络组织治理的关系治理机制,依靠其强力的关系纽带和强信任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技术带来的地域分散,由于其强调组织间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以网络组织的整体利益为重,所以在为组织创造充分自由发展空间的同时,又能够使组织成员充分自律,减少对制度和权威的依赖,真正地实现自我治理的和谐,这也是关系治理机制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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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敦贤)

2017-03-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新组织理论和组织治理研究”(11&ZD15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建构中国本土管理理论:话语权、启示录与真理”(71232014)

胡国栋(1983— ),男,山东成武人,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 罗章保(1993— ),男,山东莘县人,东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博连读研究生。

F272.90

A

1003-5230(2017)04-01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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