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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法律责任:语义、规范及其整体谱系

2017-07-20单飞跃余骁

现代法学 2017年3期

单飞跃 余骁

摘要:经济法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法律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是经济法违法行为的代价与成本,是实施经济法的关键。对60部经济法法律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法律责任条款在其中的分布呈总体集中、少量分散状态,对其进行文本梳理与实证分析,可以基本洞明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形式这两大经济法法律责任的规范要件。经济法违法行为有列举式与集束式两种表述方式,总体上以集束式为主、列举式为补充。经济法违法行为可区分为作为式违法行为与不作为式违法行为。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可以从具体与抽象两个角度进行划分,经济法法律中的具体法律责任形式有28种,其中7种为新类型法律责任形式。经济法法律责任总体上呈现综合性及以财产责任为主导、与行为责任相结合的基本特征。就经济法法律责任的配置而言,需要根据经济法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通过二次分配的方式实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有序组合,具体表现为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界限,以行为主体的身份性质为补充,辅以时间、情节与行为人态度等因素,梯次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经济法违法行为;经济法法律责任;具体法律责任;抽象法律责任

埃德温·W·帕特森曾言:“强制是每一种法律体系和每一项法律规定的必要特征。”缺少法律责任的法律,势必丧失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性,最终只能成为满纸法律术语却不具有法律完整功能的文案。经济法法律责任是经济法规范得以实施的关键,是经济法目的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分析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现状,发掘其类型、特征以及分布规律,有益于开辟经济法理论中的“难垦之域”。

“对经济法责任进行实证分析,首先要解决的是经济法体系是由哪些基本法律构成的问题,这样才能够确定哪些经济法的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属于经济法责任实证分析的范围。”本文参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以权威部门汇编的经济法部门60部法律文本中的责任条文作为分析对象,对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进行实证考察。

一、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款的分布状态

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款是指经济法法律文本中涉及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为例,“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从该条文中可以清晰地识别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一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共有法律条文3619条,其中有51部经济法法律设有“法律责任”专章,“法律责任”专章的法律条文共623条,在经济法法律条文总数中的占比为17.21%。有9部经济法法律没有专门设置“法律责任”章节,并且其中有7部经济法法律不含法律责任条款。

从60部经济法法律中的法律责任条款分布状态来看,“法律责任”章节并不是经济法法律文本结构的必然构成要件。9部经济法法律不设置“法律责任”专章,7部经济法法律没有法律责任条文。即使作为形式意义上辖制与总领法律责任条款的“法律责任”专章,其所包含的责任条款也只是责任条款总体中的一部分。散见于非“法律责任”专章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共计有77条,在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总数中的占比为12.54%。非“法律责任”专章所含的法律责任条文不仅分散于24部经济法法律中,并且法律责任条文的数量在24部法律文本中的分布也不均衡。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责任条款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的分布呈现“总体集中,少量分散”的状态。法律责任条款总体上归聚于“法律责任”专章之中,但也有少量法律责任条款相对分散且不均衡地置于“法律责任”专章之外。

二、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

“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不同的法律行为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而违法行为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就经济法法律责任的考察而言,首先须从“违法行为”这一要素入手。

(一)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梳理

以《循环经济促进法》第55条为例,“违反本法规定,电网企业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拒不收购企业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电力”属于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并非所有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款都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行为描述。比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条对法律责任——刑事责任——予以了明确规定,但对与之对应的违法行为则采用了概括性的“违反本法规定”的表述,没有列明具体违法行为。纵观60部经济法法律,采用概括性违法行为表述方式的法律责任条文108条。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描述的法律责任条文506条,在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总数中的占比为82.14%。

(二)经济法违法行为的表述规律

在经济法法律文本中,关于违法行为的表述有列举式与集束式两种方式。第一,列举式经济法违法行为表述方式。如《种子法》第77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沒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此类法律责任条文中的数个违法行为呈图表式、层次性的罗列状态,法律责任在所列举的具体违法行为之前予以列明。第二,集束式经济法违法行为表述方式。如《渔业法》第43条规定:“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类法律责任条文中的违法行为被描述为一类或一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缀嵌其后。

通过对60部经济法法律统计后可知,属于列举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有57条,涉及23部经济法法律。其中,有3部经济法法律的4个法律责任条文虽呈列举式,但并未明确具体违法行为,这些条文是《土地管理法》第58条和第65条、《铁路法》第17条、《产品质量法》第41条。属于集束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共445条,涉及52部经济法法律。列举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在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总数中的占比为9.23%,集束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在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总数中的占比为72.47%。总体而言,经济法法律中的违法行为在表述方式上以集束式为主、列举式为补充。

(三)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款中关于主体、行为、责任的表述结构

“用法律语言说,真正的规范具有事实构成和法律结果,二者被放在一个条件关系中:如果某人谋杀(事实构成),那么,他应受终身监禁的惩罚(法律后果)。”以《防洪法》第63条为例,“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属于事实构成,是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给予行政处分”属于法律后果。该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款形成了“违法行为一法律责任”的表述结构。

除“违法行为一法律责任”表述结构外,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条文还存在另外一种表述结构。以《价格法》第42条为例,“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该条文既包括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两个要素,又含行为主体一“经营者”。此类法律责任条款在表述结构上为“行为主体一违法行为一法律责任”。

经济法法律中的法律责任条文除采用“违法行为一法律后果”与“行为主体一违法行为一法律责任”的表述结构外,另有一部分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款与上述表述结构相近似,但又有些许不同。如《畜牧法》第58条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与“违法行为一法律责任”表述结构相比,该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增加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这一主体。该主体负责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可称其为追责主体。此类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款的表述结构为:“违法行为一追责主体一法律责任”。再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将“行为主体一违法行为一法律责任”的表述结构转变成了“行为主体-违法行为-追责主体-法律责任”。

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采用“违法行为一法律责任”表述结构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为100条,在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总数中的占比为16.29%;采用“违法行为一追责主体一法律责任”表述结构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为203条,在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总数中的占比为33.06%;采用“行为主体-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表述结构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为130条,在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总数中的占比为21.17%;采用“行为主体-违法行为-追责主体*法律责任”表述结构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条为96条,在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总数中的占比为15.64%。

(四)作为式违法行为与不作为式违法行为

依照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经济法法律中的违法行為可区分为作为式违法行为与不作为式违法行为。不作为式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而作为式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行动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1.不作为式违法行为

60部经济法法律中的不作为式违法行为主要有两种类型:(1)不履行职责。就职责的履行,立法者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须履行的具体职责。比如《广告法》第73条的“广告监测职责”、《动物防疫法》第71条的“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职责”以及《草原法》第61条的“监督管理职责”。二是规定行为人须按照特定法律的要求履行职责。比如《农业技术推广法》第34条要求行为人“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如果行为人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法律职责,须承担法律责任。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含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有20条,涉及15部经济法法律。(2)不履行法定义务。就法律义务的内容与履行而言,立法者采用两种不同的立法技巧加以呈现:一是在经济法法律的法律责任条文中明确规定法律义务的内容,比如《反洗钱法》第32条第1款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土地管理法》第75条的“土地复垦义务”等。如果行为人不履行上述具体的法律义务,则须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法律责任条文与非法律责任条文的内容相结合,判定行为人的法律义务内容,从而确定行为人的不作为属于违法行为。比如《公路法》第53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在该法律条文中,责任者在造成公路损害后,负有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关的义务。因此,《公路法》第78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此类法律责任条文有43条,涉及15部经济法法律。

不作为式违法行为的经济法法律语词表述方式有6种,依次为:(1)“拒绝……”;(2)“拒不……;(3)“未按照……”;(4)“未依照……”;(5)“不遵守……”;(6)“不履行……”。就违法行为表述方式的条文数量与所涉经济法法律数目而言,含“拒绝……”句式的法律责任条文有30条,所涉经济法法律为20部;含“拒不……”句式的法律责任条文有13条,所涉经济法法律为10部;含“未按照……”句式的法律责任条文有43条,所涉经济法法律为23部;含“未依照……”句式的法律责任条文有11条,所涉经济法法律为8部;含“不履行……”句式的法律责任条文有6条,所涉经济法法律为6部;含“不遵守……”句式的法律责任条文有2条,所涉经济法法律为2部。

2.作为式违法行为

60部经济法法律中的作为式违法行为有两种类型:(1)法无授权而作为。其表现为未经许可而进出口限制性技术,未经批准而围垦、占用资源与从事特定活动,未经同意而修改设计、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等。(2)法有禁止而作为。禁止性规范属于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是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

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禁止性规范的表述为:“不得……”与“禁止……”。其中,就禁止性规范的内容而言,区分权利主体与职权主体,禁止性规范的内容有所不同。针对权利主体,禁止性规范要求其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具体行为。如《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8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若权利主体改变海域用途,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46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针对职权主体,禁止性规范强调其不得滥用权力、侵害权利主体的权利。如《反垄断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则适用《反垄断法》第30条的规定:“……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含权利主体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法律责任条文有36条,涉及20部经济法法律;含职权主体违反禁止性规范的法律责任条文有8条,涉及5部经济法法律。

另外,当行为人的行为内容违反禁止性规范时,立法者同样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以《水土保持法》第49条为例,“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开垦荒地种植农作物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则是被禁止的。因此,上述行为违反禁止性规范,属于违法行为。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含此类作为式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文有8条,涉及6部经济法法律。

作为式违法行为的经济法法律语词表述方式有3种,分别是“未经……”“非法……”“擅自……”。其中,關于“未经……”句式的理解,以《港口法》第47条为例,“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属于违法行为。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含“未经……”句式的法律责任条文有60条,所涉经济法法律为29部;含“非法……”句式的法律责任条文有16条,所涉经济法法律为12部;含“擅自……”句式的法律责任条文有40条,所涉经济法法律为25部。

(五)经济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作为一种法律事实,违法行为由特定的要件构成。违法行为的构成“是引起法律后果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事实系统,是一种特殊的事实构成”。通过分析60部经济法法律中的法律责任条款,可以就经济法中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以下归纳:

1.主体

60部经济法法律中含有违法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条文有317条,在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总数中的占比为51.62%。违法行为主体共有17个,依次为:个人、单位、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纳税人、税务人员、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铁路职工、企业、社会服务机构、政府及其部门、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国家工作人员、负责人员。

2.主观过错

违法行为必须由行为者出于故意或过失所实施,即违法行为者在主观上有过错。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存在三种形态上的主观过错——故意、明知、恶意,以及一种推定的主观过错——应当知道。其中,含“故意”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14条,涉及10部经济法法律;含“明知”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12条,涉及5部经济法法律;含“恶意”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2条,涉及1部经济法法律;含“应当知道”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2条,涉及1部经济法法律。

3.损害后果

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的本质特征。损害后果是判定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衡量依据之一。在60部经济法法律文本中,含“损害后果”这一要件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128条,在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总数中的占比为21%。就违法行为的行为效果而言,60部经济法法律中的违法行为并非必须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后果才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电力法》第68条为例,“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该法律责任条文所含违法行为并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达到足以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程度,亦被视为违法行为。此类法律责任条文有11条,涉及6部经济法法律,分别是《电力法》第68条、第69条;《煤炭法》第70条、第75条;《公路法》第76条;《港口法》第55条、第56条;《铁路法》第62条;《民用航空法》第192条、第195条及第197条。

4.因果关系

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因果关系的语词表达方式主要有三种:“……造成……”“……致使……”“……导致……”。直接含因果关系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128条。就因果关系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而言,含“因果关系”这一要件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与含“损害后果”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相重合。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2条为例,“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在该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中,税收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国家税收减少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60部经济法法律文本中,含“……造成……”句式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113条,含“……致使……”句式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9条,含“……导致……”句式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6条。

通过分析经济法中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法律条文,可以发现,经济法中违法行为的违法性主要不是从行为主体的主观状态来识别,更多地是从客观方面,准确地说是从行为效果的角度来界定,并且十分看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逻辑关系。

三、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形式

完整的法律责任规范由行为与法律责任形式构成。在60部经济法法律的法律责任条款中,法律责任可分为直接适用与间接适用两种情形。“直接方式是指在经济法律法规中明确、具体地说明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和幅度等内容,可以直接引用该条文执法。”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5条规定:“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在该责任条文中,执法者可直接适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两种法律责任形式。“间接的方式是指在经济法律法规中要求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但只规定应该追究的责任形态,由执法者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适当处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执法者须援引其他部门法法律规定以确定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才可适用。基于60部经济法法律文本中法律责任形式的不同表述方式,可以将经济法法律中的法律责任类型分为具体法律责任与抽象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中的具体法律责任形式

在60部经济法法律的法律责任条文中,业已出现的经济法具体责任形式有28种,分别为:(1)消除影响;(2)支付违约金;(3)损害赔偿;(4)补偿;(5)修理、重做、更换;(6)恢复原状;(7)消除危险;(8)排除妨碍;(9)警告;(10)罚款;(11)没收违法所得;(12)没收非法财物;(13)吊销许可证;(14)责令停产停业;(15)暂扣或吊销执照;(16)行政拘留;(17)通报批评;(18)降级、撤职或开除;(19)罚金;(20)责令改正;(21)责令退还;(22)责令限期拆除;(2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4)采取补救措施;(25)加收滞纳金;(26)追缴非法收益;(27)撤销主体资格;(28)从业资格限制。

通过统计可知,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的条文数量反映了法律责任形式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的出现频率。法律责任形式的条文数目越多,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出现的频率越高。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的出现频率越高,意味着立法者越是频繁地采用该种法律责任形式规制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反映出该种法律责任形式的重要性。在60部法律文本中,责任条文数目最多的责任形式——罚款,有270条,责任条文数目最少的责任形式——排除妨碍与支付违约金,各有1条。就责任条文数量而言,罚款这一责任形式在经济法法律责任中居于主导地位,说明立法者希望通过“罚款”的利益折损效用惩戒违法行为。

(二)经济法中的抽象法律责任形式

经济法中的抽象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在规定法律责任时,没有明确规定责任形式,而是用概括性的法律责任形式予以表达。对60部经济法法律进行统计后可知,采用抽象法律责任形式予以表述的情形具体呈现为:(1)“行政处分”法律责任,共有96个法律条文,涉及38部法律文本;(2)“民事责任”法律责任,共有10个法律条文,涉及9部法律文本;(3)“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共有3个法律条文,涉及3部法律文本;(4)“刑事责任”法律责任,共有201个法律条文,涉及52部法律文本;(5)“处分”法律责任,共有46个法律条文,涉及17部法律文本;(6)“纪律处分”法律责任,共有3个法律条文,涉及2部法律文本。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不同的主体,60部经济法法律中的“处分”被区分使用。当适用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时,“处分”与“行政处分”词义相同,即以内部行政行为惩处国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是对犯错误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的处罚决定。例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1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当适用主体是企业或者其他主体时,“处分”意指行政处罚,可理解为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科以惩处。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含此层含义“处分”的经济法法律分别是:(1)《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50条、第56条;(2)《邮政法》第67条、第68条、第69条、第75条、第76条;(3)《建筑法》第68条;(4)《水土保持法》第53条;(5)《审计法》第51条。

对两种含义的“处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相异之处。在词义上,前者为名词;后者为动词。在适用对象上,前者为国家工作人员,适用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后者为行政相对人,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企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权利救济上,前者的具体责任形式为行政处分,通过复议、申述予以救济,后者则须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予以权利救济。

此外,经济法法律文本中的“处分”不能一律视为法律责任的表述。比如《邮政法》第70条:“邮政企业从业人员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由邮政企业给予处分”,以及第69条第2款:“……由邮政企业责令改正,给予处分。”这两款法律条文中的邮政企业不是适格的追责主体。此处仅可理解为立法者明确规定并强调,在规制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时,邮政企业须注重内部自律。

关于“纪律处分”法律责任涉及的2部法律文本,具体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7条以及《反洗钱法》第31条、第32条。虽然“纪律处分”出现于60部法律文本的次数以及所占的法律條文非常少,但“纪律处分”作为法律责任形式的规范性仍值得探讨。

(三)经济法中的新类型责任形式

由《民法通则》第134条可知,我国民事责任形式为:(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的规定,我国现行行政处罚的责任形式种类分别为:(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根据《公务员法》第56条的规定,行政处分的内容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2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另外,《行政许可法》第72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立法者采用“责令改正”这一法律责任形式予以规制。

相比较而言,在业已统计考察的28种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中,第1至第8种法律责任形式属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责任;第9至第18种法律责任形式属于行政责任,第19种法律责任形式属于刑事责任。除责令改正、加收滞纳金外,责令退还、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违法收益、撤销主体资格、采取补救措施、从业资格限制等7种法律责任形式并未被三大传统责任形式所包含,是规定于60部经济法法律中的新类型责任形式。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含7种新类型责任形式的法律责任条文共有104条,在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总数中的占比为16.93%。

此外,新类型责任形式中附带“责令”的法律责任形式——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条文数量达到210条。由此可见,新类型责任形式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命令色彩。上述责任形式的行为强制性,既是法律责任本身的强制性与惩罚性之反映,也与经济法所具有的公法性质相契合。除追缴违法收益之外,新类型法律责任形式中没有财产性责任。撤销主体资格、从业资格限制则是间接地限制甚至剥夺行为主体的经济收益以达到惩处违法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立法者甚少考虑以补偿性与替代性的责任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间接地弥补违法行为受害者的利益损失。

(四)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基本特征

60部经济法法律中的法律责任形式种类繁多,表现形态各异,但分析与归总后,依然可以提炼和概括出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所具有的基本特征。

1.综合性

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综合性是由经济法中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决定的。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既会直接侵害具体的个人利益,“同时对经济整体及处于整体中的个体造成损害,又同时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与某一个体的经济利益。”

就法律责任形式种类而言,60部经济法法律中的法律责任形式既包括28种具体责任形式、4种抽象责任形式,又包括7种新类型法律责任形式;就法律责任形式的部门法归属而言,60部经济法法律中的具体法律责任形式几近涵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所有责任形式,在责任形式的涵盖广度上,其他部门法无出其右。

就法律责任形式的种类数量而言,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除《政府采购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乡镇企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所含法律责任的形式种类数量为4种外,其他经济法法律所含法律责任形式的种类均不低于4种。其中,《产品质量法》所含法律责任形式种类数量最多,达到15种。

就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款所含法律责任的种类数量而言,含两种以上(含两种)法律责任形式的经济法法律条文有479条。其中,《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建筑法》第80条所含法律责任形式种类达到7种。

2.以财产责任为主导,与行为责任相结合

就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内容而言,主要涉及财产、行为及声誉三个方面。“财产责任,即让违法行为人承担经济损失”,“行为责任,即限制违法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声誉责任,即让违法行为人的声誉受到一定损失”。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责令改正、责令退还、责令限期拆除、排除妨礙、修理或重做或更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从业资格限制等具体责任形式属于行为责任,财产责任则包括罚金、罚款、补偿、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收益、加收滞纳金,而警告、通报批评、降级撤职或开除、撤销主体资格则属于声誉责任。

就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种类而言,60部经济法法律中属于行为责任的具体法律责任形式达到15种,属于财产责任的具体法律责任形式有9种,属于声誉责任的具体法律责任形式仅有4种。此外,60部经济法法律中含财产责任的法律责任条文数量达到475条,含行为责任的法律责任条文数量为315条,含声誉责任的法律条文有57条。就法律责任条文数量的占比而言,含财产责任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的占比最高,达到77.36%。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法律中,财产责任是绝对的主导性法律责任形式,行为责任次之,声誉责任则再次之。

就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功能设定而言,60部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既对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予以约束,又对责任主体的财产进行惩处。以《电力法》第63条为例,“……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在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实施顺序方面,立法者按照“先行为、后财产”的原则,先要求责任主体改正违法行为,而后对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进而达到“先止损、后惩罚”的立法目的。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有185个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同时包含两种责任形式——“责令改正”与“罚款”。这样的责任形式排列组合,意味着立法者在法律责任的功能预设中,将“行为校正+财产罚没”作为经济法法律责任实施的重心。

就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的实施效果而言,立法者既要求违法者改正违法行为、恢复法的秩序,又以增加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消损责任主体的预期收益来杜绝潜在违法行为的滋生。

四、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整体谱系

与刑事违法、民事违法不同,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不是对一部统一的成文法典的违反,而是对众多单行法与各种经济法规范的违反。于研究者而言,欲探究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与经济法法律责任之间“行责相当”,如果从分散且性质极其繁杂的各种违法行为人手,容易迷失在变化频繁、内容细致、法源多样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之中。60部经济法法律中的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具体法律责任形式有28种之多,抽象法律责任形式也达4种,但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形式与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之间仍有相应的配置规律可循。

(一)以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界限,依次配置刑事责任与其他经济法法律责任

以《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3条为例,“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当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立法者配之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60部经济法法律中的此类法律责任条文共有48条,涉及25部经济法法律。

(二)当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依据行为主体的不同身份,配置相应的经济法法律责任

1.区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

以《会计法》第45条为例,“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在该法律责任条文中,国家工作人员“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则处以罚款。60部经济法法律中的此类法律责任条文有23条,涉及19部经济法法律。

对于行为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经济法法律中惯常采用两种法律责任形式组合与其匹配,分别是“责令改正+罚款”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罚款”组合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78条,涉及经济法法律29部。以《节约能源法》第79条为例:“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该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中的“责令改正”与“罚款”两种法律责任形式呈并列式平行分布,并无主次之别。实施违法行为“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行为人就须承担责令改正与罚款两种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组合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25条,所涉经济法法律有14部。以《邮政法》第79条为例,“冒用邮政企业名义或者邮政专用标志,或者伪造邮政专用品或者倒卖伪造的邮政专用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伪造的邮政专用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该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中,首先要求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有违法收人的,没收违法所得,然后处以一定数额或者违法所得一定倍数的罚款。

2.区分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

依据“责任自负”这一责任归结原则,“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只能由违法者自己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能由他人替代违法者承担责任,也不应让违法者来为他人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既有权利主体,又有职权主体一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当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是行政机关或政府部门时,法律责任的分配在违法行为的实施者——行政机关,与对该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所区分。以《预算法》第95条为例,“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資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在该法律责任条文中,“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是实质意义上的违法行为实施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对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违背“责任自负”原则,实际上,是权责相统一的反映。立法者要求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落实责任于个人的实效性手段,反映出当违法行为的实施者是国家机关时,经济法的责任追究实施“双责制”。“所谓双责制,是指国家机关与负有管理或直接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均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其中,国家机关是作为一个整体承担其单位责任,直接负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基于权责相统一原则而承担其个人责任。

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时,除《政府采购法》第75条中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关被处以罚款外,行政机关、政府部门通常被要求责令改正,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给予行政处分。此类法律责任条文有8条,涉及5部法律。

(三)综合考虑时间、情节、行为人态度等因素,实现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形式相契合

1.时间因素

以《价格法》第44条为例,“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若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超越一定期限且持续存在,除法律责任的常态组合之外,立法者出于防止该违法行为危害范围扩大的考虑,对此类“逾期”的违法行为科以其他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此类“逾期”行为包括逾期不改正、逾期不拆除、逾期不缴纳、逾期未达标、逾期不补办、逾期未开发。不同的逾期行为,被处以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其中,被处以罚款的逾期行为有逾期不改正、逾期不拆除、逾期不缴纳、逾期不补办与逾期未开发;被处以吊销执照的逾期行为是逾期不改正、逾期未开发;被处以责令停业的逾期行为是逾期不改正;被处以恢复原状的逾期行为是逾期不拆除;被处以加收滞纳金的逾期行为是逾期不缴纳税款。就法律条文与所涉法律数量论,含逾期行为、被处以“罚款”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24条,涉及14部经济法法律;含逾期行为、被处以“吊销执照”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5条,涉及4部经济法法律;含逾期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业”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2条,涉及1部经济法法律;含逾期行为、被处以“恢复原状”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1条,涉及1部经济法法律;含逾期行为、被处以“加收滞纳金”的经济法法律条文有2条,涉及2部经济法法律。

2.情节因素

以《节约能源法》第70条为例,“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当“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这一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时,行为人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60部经济法法律中含“情节严重”的法律责任条文有72条,涉及33部经济法法律。同是情节严重,不同违法行为被处以不同的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60部经济法法律中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的,有16个法律责任条文,涉及经济法法律10部;被处以“撤销主体资格”的,有4个法律责任条文,涉及经济法法律4部;被处以“责令停业”的,有10个法律责任条文,涉及经济法法律6部;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有1个法律责任条文,涉及1部经济法法律;被处以“吊销执照”的,有14个法律责任条文,涉及经济法法律8部;被处以“吊销许可证”的,有10个法律责任条文,涉及经济法法律6部;被处以“从业资格限制”的,有3个法律责任条文,涉及经济法法律3部;被处以“行政处分”的,有11个法律责任条文,涉及经济法法律7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有7个法律责任条文,涉及经济法法律6部。同时,我们发现,由于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情节嚴重,行为主体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种类会发生改变,而且,立法者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严厉程度也随之增大。比如《建筑法》第65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当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已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与降低资质等级所能惩戒时,行为主体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

但是,并不是经济法法律中的所有违法行为只要情节严重,立法者就会改变法律责任形式,进而加大对行为主体的处罚力度。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为例,“……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即使是违法行为的情节严重,立法者并没有改变法律责任形式,对行为主体适用更严厉的法律责任形式,而是在同种法律责任形式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在处罚数额上进行升格,罚款的数额由2000元以下上调到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3.行为人的态度

经济法法律中的违法行为并非都须被处以罚款、吊销执照等法律责任形式方能达到惩治违法行为之目的。若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危害性较小,立法者会只要求行为人改正当前的违法行为或者停止违法行为。如果行为人拒绝改正当前行为,这一态度势必招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以《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7条为例,“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该法律责任条文中,行为主体拒不改正,法律责任形式则由“责令限期改正”变为“罚款”。60部经济法法律中含“拒不改正”的法律责任条文有11条,涉及7部经济法法律。行为主体拒绝改正的法律后果分别为罚款、责令停产停业与行政处分。其中,含“拒不改正”、被处以罚款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8条,涉及5部经济法法律;含“拒不改正”、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1条,涉及1部经济法法律;含“拒不改正”、被处以行政处分的经济法法律责任条文有2条,涉及1部经济法法律。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法律中的法律责任并不是随意地简单堆砌在一起。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形式如何排列组合,与经济法中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密切相关。根据经济法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通过二次分配的方式实现经济法法律责任的有序组合。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的初次分配以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界限,区分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形式。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适用其他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

经济法法律责任的二次配置以经济法中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为前提,以行为主体的身份作区分。当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等公权力主体时,则给予行政处分。当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不是公权力主体且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立法者采用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的常态组合,辅以违法行为的时间因素、行为人态度因素、情节因素,区别违法行为形态的不同,梯次配置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经济法法律责任的追问

从上文关于经济法法律文本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不仅种类繁多、形态各异,而且其分布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但是,透过文本的实证考察,经济法法律责任的一些重要问题仍然值得反思与拷问。

(一)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实施如何保障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指出,没有强制力的法就像一团烧不燃的火,一盏点不亮的灯。但通过对60部经济法法律文本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等7部法律未设置任何法律责任条款。“由于违法现象的不可避免,有法律就必须有法律责任。”没有法律责任支撑的法律规范是软弱的,法律责任条款的缺失会使经济法的实施效果成为空谈。

此外,经济法法律中4种抽象法律责任之间的横向配合没有为立法者所重视。以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界限,立法者从纵向上区分适用经济法中的具体法律责任形式与刑事责任,而横向上法律责任的组合与协调集中于经济法中的具体法律责任形式。即使是依照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所区分地组合与排列4种抽象法律责任,也仅仅是在法律责任条文中指出违法行为人须承担4种抽象法律责任形式中的一种或两种,或简单地将两种抽象法律责任揉捏在一起。如《标准化法》第24条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在该法律责任条文中,立法者依据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既没有明确规定在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时,违法行为者应当承担行政处分种类中的哪一种,更无法从该法律责任条文中看出“行政处分”这一责任形式的适用是否实现了“行责相当”。由此可以看出,就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实施而言,立法者依旧是“民事责任只考虑赔偿问题,行政责任只考虑处罚问题,刑事责任只考虑惩罚问题,而没有从经济法的立法目的出发,考虑一种能协调三种责任方式的,最有利于经济法法律责任实施的追究机制”。

(二)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均衡如何实现

“由于法律责任最终都由特定主体承担”,经济法法律中的违法行为者往往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但就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分配而言,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法职权主体与经济法权利主体在法律责任配置上存在明显的不均衡。

在60部经济法法律中,经济法职权主体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责任形式有6种,依次为:补偿、责令改正、责令退还、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或开除;在法律责任的条文数量方面,包含上述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文共有215条。但对经济法权利主体而言,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远远超出经济法职权主体的法律责任,除补偿、责令改正、责令退还、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或开除等6种法律责任形式外,经济法权利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还有22种,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条文共有658条。其中,法律责任条文数量最多、使用频率最高的法律责任形式——罚款,仅适用于权利主体。此外,经济法权利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既包括财产责任、行为责任,又包括声誉责任,并且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这两大抽象责任形式也仅适用于经济法权利主体。因此,在法律责任的适用设定与分配上,经济法权利主体所面对的不是一种或几种法律责任,而是一个法律责任形式种类繁多、法律责任条文数量庞大且法律责任形式之间梯次搭配所形成的法律责任网络。由此可以看出,在经济法法律中,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重权利主体法律责任、轻职权主体法律责任的情形,这一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经济法立法中按照经济法的法律责任配置规律予以改进。

本文责任编辑:邵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