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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存在问题探索

2017-07-20李飞龙

商情 2017年24期
关键词:相关问题具体措施

李飞龙

(武汉车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武汉430056)

【摘要】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基本宗旨在于保障股权投资有关的各项权益,针对股权的长期性投资给予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依照现行规定,企业一旦拥有了针对特定股权的长期投资,那么与之相应的账面价值就会关系到净损益与投资损益。由此可见,被投资单位针对上述的收益部分如果没有发放,那么投资企业就很难满足特定的收入条件。经过分析可知,针对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权益保障仍然欠缺完善性,对此有必要明确长期股权投资涉及到的各项问题。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相关问题;具体措施

依照长期股权投资的现行规定,针对被投资的单位而言,投资企业针对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拥有重大或者共同控制的权利,进而适用现行的权益法。与此同时,投资企业针对长期性的股权投资而言,如果要确认账面价值与投资损益,那么有必要密切关注被投资单位对于净损益的具体实现状态。目前的状况下,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权益法正在逐步达到健全,但是在这之中也暴露了多样化的难题与隐患。健全股权投资相关的权益法,此项举措有助于适当配置资金与资源,进而全面协调了股权投资涉及到的相关方权益。

一、权益法的基本原理及其特征

从被投资企业角度来讲,投资企业很可能给其带来特定的影响。具体而言,上述影响应当包括共同控制、无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等很多层次。依照现阶段的会计准则,被投资单位如果受到了来自投资企业的某种重大影响,或者二者之间具备共同控制的内在联系,那么上述关系就适用于现行的权益法。共同控制指的是依照现行权益法来控制多样化的经济活动,此项控制仅限于分享控制权、设计经营决策或者从事多样化的经济活动。与之相应,重大影响指的是企业本身拥有了参与决策以及日常经营的各项权利,然而针对各个时间段的重大政策并不能够进行控制。

由此可见,权益法应当建立于附属公司与控股公司内在联系的基础上。依照权益法的有关原理,附属公司以及控股公司实质上共同构成了经济层面的独立实体。在这种状态下,被投资单位在某个时间段如果表现为亏损状态或者收益状态,那么与之有关的投资收益就应当确认入账。上述的入账时间不应当拖延至股利的真实取得。在特殊状况下,被投资方即便获得了特定比例的利润,那么针对自身拥有的股利也并没有完成相应的分配。然而实质上,被投资方整体上表现为股权增加的趋势。

在权责发生制的模式下,长期股权投资的现行权益法在本质上符合了被投资企业与投资公司之间的利益联系,二者拥有的权益应当是不可分割的。在上述基本原理的指引下,控股公司针对子公司的各项收益应当拥有特定的收益权,据此可以视作变现后的部分投资权益。因此从会计角度来讲,子公司如果具备了特定的收益权,那么控股公司就能进行相应的投资收回处理。新会计准则重新划定了权益法涉及到的核算范围,针对净资产的可变现公允价值进行了引入。此外,具体在确认投资收益以及减值处置股权投资时,规定企业不可以随便进行转回处理。

二、探析现存问题

(一)表决权占据的比例问题

依照现行的权益法,针对表决权比率有必要将其控制在20%至50%的具体范围内。实质上,上述比例可以表明企业仅仅拥有重大影响,然而并不具备相应的控制能力。在现实经营中,某些公司即便没有符合50%表决权的最低限度,然而在本质上已经掌控了另外的公司。因此可以得知,只要真实存在控制能力,就有必要针对财务报告予以合并处理。

例如:双方借助签订协议的措施,就能全面限制未经准许的某些行动权限。从合同属性的角度来讲,某些董事会协议、长期性的购销合同以及债务契约中都可能存在上述的控制权。然而,如果投资方实际上仍没有达到半数比例的投资所有权,那么等同于否定了形式层面的控制权。

(二)欠缺必要的现金流

在现行权益法的视角下,仅仅从表层入手规定了特定比例的投资收益。然而从本质来讲,权益法并没有配置与之有关的现金流,因而很可能流于形式。在各个年度内,投资企业真正拥有的现金流并没有完全吻合投资收益的确认部分,二者经常表现为不相等的状态。受到上述因素带来的影响,如果现金流与确认收益很难达到一致,那么企业将会减损本来应当获得的主营收益。在情况严重时,上述差异还可能引发破产或者经营困境的状态。

除此以外,上述现状还可能带来资金短缺的状态。这是由于,投资企业如果急需运用自身的收益进行后期的投资,或者用来分配现金股利,那么受制于短缺资金的影响,企业将会很难开展后续的相关活动。针对现金股利只有在确认回收的前提下,才能进入重复计算利润的过程中,因此上述措施针对可支配的企业利润进行了夸大处理。

(三)某些业绩指标被扭曲

长期股权投资如果运用了现行权益法来进行约束,则会表现为相对较高的销售回报率以及资产回报率。但是相比于企业收入而言,负债比例很可能是相对更高的。受到上述要素影响,某些公司就把薪酬协议或者债务合同的相关因素纳入了财务报表中,进而导致了业绩指标的潜在扭曲现象。为满足合同条件,某些公司经营者选择了扭曲业绩指标的做法,因此存在可能损害了公司最根本权益的现象。除此以外,权益法如果适用于交叉持股,则会引发对于利润的重复计算,此类现象也应当尽力予以避免。

三、结束语

从现行会计准则的角度来讲,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应当符合现行的投资权益法。这是由于,设立权益法的基本宗旨就在于保障股权投资的相关权益,进而从根源上消除与之有关的权益纠纷。未来在实践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各项法规还会逐步实现完善,通过运用多样化的手段与措施来提供股权投资的相关保护,实现多方權益的协调。

参考文献:

[1]陈玉媛.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之缺陷[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2,(03):97101

[2]郭昌荣.金融资产转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思考[J].财会通讯,2015,(19):7678

[3]姚振飞.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存在问题分析[J].商业会计,2012,(13):7071

[4]崔江涛.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其思考[J].中国总会计师,2014,(01):8486

[5]高红玫.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相关问题探讨[J].长春师范大学学报,2016,(03):7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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