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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诬告他人”首现通报

2017-07-20

新传奇 2017年20期
关键词:诬告陷害中央纪委通报

十八大以来,“诬告他人”首现通报

十八大以来,有不少被公开曝光的诬告者,“诬告他人”甚至首现纪委通报中。而诬告者的动机也是五花八门,有的干部诬告他人是为了自己上位,有的人纯属蓄意打击报复,还有的居然“写着玩儿”。

在李英华所涉的诸多问题中,“违反组织纪律,为谋个人职务晋升诬告他人”一条尤为引人关注。在以往的通报中,“诬告他人”很少直接出现。图为李英华

任前公示易受诬告

今年初以来,福建省福州市纪委连续查处三起涉及闽清、长乐、闽侯等县市基层干部的诬告陷害违纪违法案件,依法处理相关诬告者。

现实生活中被诬告的干部从村到省,覆盖各个层级。

早在2008年,时任中央纪委、中组部第二巡视组组长、原中纪委常委祁培文就公开透露,有人诬告省委书记。

祁培文介绍,有一个省,省委书记刚到这个省,就有人写信告他。他们调查发现举报的几件事都是张冠李戴,比如说他把一块地给了他哥哥,事实上他没哥哥,而且这块地他还没来时就给别人了。

调查发现事实似是而非,无中生有,有的编造。在反馈巡视情况的会议上,巡视组还专门给这个书记正名。

干部被诬告,一般都发生在什么时候呢?任前公示尤其是高升前的公示。

公示期本就特别。2015年6月,湖北公示三名优秀县委书记人选。公示前,对某县委书记进行了调查,多个渠道此前都没有一个举报。公示后,举报突然就多了。

分析认为,在公示时举报,相关部门就会进行调查,旨在对公示的干部任职形成干扰或者中止。

官员公示后不仅有正常的举报,还可能引发诬告。

2015年5月,时任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县长张宏志被公示拟任县委书记,当地就有人给时任山西省委书记王儒林等高层写信举报他,称其为了当县委书记给临汾市委领导行贿。

经过调查发现,该举报属于诬告,诬告者为临汾市原文物局局长常引根,他被“双开”并移送司法。

为什么诬告张宏志,常引根的解释让人意外:“写着玩的。”

不同于常引根,大部分诬告者实施诬告行为的目的很明确。

有的是为了谋个人职务晋升;有的是为了把上司拉下马;有的是因为矛盾实施报复。

诬告的手段也是五花八门:有的直接给省委书记写举报信;有的拉拢多人搞联名告状,并把举报信带到香港发到网上;还有的居然敢实名向中央纪委举报,3个月期间向有关部门邮寄举报信1000多封。这个疯狂写信的人是国家药监局原副局长张敬礼。他认为只要一把手落马,自己这个副局长就可以尽快转正。为此,他让人四处搜罗一把手一些所谓“问题”。

张敬礼曾指使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意捏造一把手曾请托他人办事并给予他人财物的事实,向中央纪委等部门实名举报。

他还故意捏造一把手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事实,并指使他人向中央纪委等部门及有关领导邮寄诬告信,3个月内寄信共计1300余封。

这么疯狂,后果自然是相当严重。张敬礼被控受贿罪、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诬告他人”首现通报

十八大以来,有不少被公开曝光的诬告者。

今年1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日前,经中共沈阳市委批准,中共沈阳市纪委对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李英华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此次通报中李英华涉及的问题包括违反组织纪律,为谋个人职务晋升诬告他人。

在以往的通报中,“诬告他人”很少直接出现。

2016年10月,福建省龙岩市纪委对原漳平市人大常委会党员干部朱世民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通报,涉及诬告,但并未直接使用“诬告他人”这个表述。

通报指出,朱世民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因房屋拆迁没有实现个人不当利益,而对征迁工作组组长漳平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原所征发泄私愤,甚至为达到使原所征受到处分的目的,杜撰、编造其贪腐情节的信访举报件,通过手机短信、网络、信件、上访等方式,甚至煽动、唆使不明真相人员参与其中,搞所谓的联名举报。

诬告者有何下场

中央纪委法规室对于“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是指故意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向党和国家有关机关、组织或者领导干部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党纪国法追究的行为。

诬告他人,就算写着玩的,也要承担后果。《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特别强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从重处罚。

诬告者最终也都受到应有的惩罚。

2009年10月21日,辽宁省阜新市委收到举报信,举报阜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参与吸毒、强奸、聚众淫乱等。经调查证明,举报事实不存在,举报人上官宏祥被刑事拘留,被取消人大代表资格。

2009年8月间,一条关于佛山市高明区区委书记马亮照受贿的网帖引起轰动。

经调查,网帖内容由广东佛山高明区原副区长梁瑞强伙同梁伟雄、林建波编造发布,意图诬告陷害马亮照,三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数年。

福建省通报的这三起,有两起诬告者为官员,被给予党内警告的处分。

据资料显示,2015年,广东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4898件,为10766名受到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是纪检和执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既要高压反腐、强力打虎,同时也要拨散迷雾,不能让一些妄图诬告他人的违纪者“钻了空子”。

为避免因举报失实招致冤案、错案,就要从制度上加以预防,以公平、公正为基准,建立起妥善处置错告、诬告的法律机制。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很有针对性的办法来遏止“诬告现象”。

比如,2016年10月,山东省济南市出台了《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查核处理办法(试行)》,坚决查处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

其中还专门强调:对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调查核实。

对经调查核实确属诬告陷害信访举报行为的,对诬告陷害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北京青年报》等)

检举内容失实,纪检监察机关怎么处理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官方微信号曾发布题为《想举报,还在犹豫要不要实名?带你认识实名举报》的文章,文章指出,实名举报能够得到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同时也便于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准确了解情况,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听取意见建议。

你可能还会问:“优先办理实名举报,难道匿名举报就不管啦?”当然不是。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实名举报,但对匿名举报会同样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如果你坚持匿名举报,就请注意: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和陷害。

文章还提到,对于检举控告的内容失实,中央纪委信访室给出的回答是,先区分是诬告还是错告,认定诬告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委或纪委批准,发生错告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

(《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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