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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五刑之用与杀戮释疑

2017-07-19詹予菲

名作欣赏·评论版 2017年7期
关键词:尚书

摘 要:《尚书》多有五刑之相关记载,但在运用刑罚的合理性上存有许多猜疑,如《汤誓》《甘誓》《牧誓》《费誓》《康诰》《酒诰》《盘庚》等篇章内容皆有对于杀戮之刑的存疑。本文据此考察五刑之本与杀戮的相关问题,并进行归纳分析,确立其合理性。

关键词:《尚书》 五刑 杀戮

察《尚书序》?譹?訛诸语,《尚书》二十五篇乃伪《古文尚书》,由伏生所传《今文尚书》视之,二十五篇并不可信,伪古之争于阎若璩所撰《尚书古文疏证》?譺?訛大致明朗。《尚书》之义,在记有“典谟训诰誓命之文,凡百篇,所以恢弘至道,示人主以轨范也。帝王之制,坦然明白,可举而行”?譻?訛。既论圣王治世,则不可不察。林之奇《尚书全解》注云:“宥过无大,谓过误所犯虽大必宥,犹《舜典》所谓眚灾肆赦是也;刑故无小,不忌故犯虽小必刑,犹《舜典》所谓怙终贼刑是也。……此圣人所以制刑罚之本意也。”?譼?訛善用刑罚者,有尧舜;滥用刑罚者,有纣王之徒,如顾颉刚《古史辨》书中记有“纣恶七十事的发生次第”?譽?訛。然古圣先贤治世之道,有运用五刑制度尚受争议之事,盖以屈万里先生以为之真古文篇章讨论,至于伪古文之记事则置而不议,由此以明当世君王行刑之准则。

一、五刑之本

《尧典》言舜继位后“象以典刑,流宥五刑”?譾?訛,屈万里先生注曰:“五刑,墨、劓、、宫、大辟。”?譿?訛可知在尧时已有五刑设立。《皋陶谟》中亦有言“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讀?訛,而文末提到皋陶“方施象刑”?讁?訛,并不是指皋陶全然不使用刑罚。据吴汝纶《尚书故》之注解,有语:“《大传》:唐虞之象刑:上刑,赭衣不纯;中刑,杂屦;下刑,墨。……汝纶案:……汉武帝诏云:‘昔在唐虞,画象而民不犯,谓此象刑也,与‘象以典刑之‘象异解。画象若铸鼎象物,民不犯,故无肉刑;非不用刑,止用画也。”?輥?輮?訛当如是。《吕刑》一篇中以为“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輥?輯?訛今虽无可察此三千之细目为何,但在《周礼》的《司刑》《司寇》《掌戮》等篇及《汉书·刑法志》中皆可进行验证与推断。

论圣王使用五刑,林之奇以为“圣人之政本于人情,故罚弗及嗣以谓父子之罪不相及,而赏得以延及于一世,以此见圣人之用刑赏之法本于人情,伸于用赏而屈于用刑也”?輥?輰?訛。《尚书》中多可见“三德”“九德”之名对比用刑之事,在《洪范》篇中则分立“五行”“五事”“八政”“五纪”“皇极”“三德”“稽疑”“庶征”“五福”“六极”等条目说明君王用事,虽没有提及五刑,却可作为圣人治世之道的运思基础,辅以《尚书》其他篇章以证五刑乃出于仁德之心。如果以仁德为本义,又为何《尚书》篇章中,却多次语有杀戮等罪责在百姓身上呢?此“杀戮”之疑惑,为古之圣贤君王在《尚书》中所用杀戮之语中关于合理性的争议与考虑。

二、“杀戮”及用刑之疑

关于杀戮诸事,其中为大多数人所讨论的,当属《甘誓》中的“予则孥戮汝”一语,留下的问题在于君王的当为与否,还有对于古时是否有连坐法猜测。现论此条目者,多只是从《甘誓》的上下文中推断,却忽略了其他关于誓师之辞的记载中亦可以看见相关的用语。《甘誓》云:“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輥?輱?訛《汤誓》云:“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輥?輲?訛《牧誓》虽非言“孥戮”,却也有类似的用语“尔所弗勋,其于尔躬有戮”?輥?輳?訛。《费誓》则不言“杀”,而言“刑”,以“汝则有常刑”“汝则有大刑”“汝则无余刑”等论及刑罚之事。

先论“孥戮”的问题,郑玄最先提出“大罪不止其身,又奴戮其子孙”?輥?輴?訛的看法。林之奇根据《尚书》伪孔传与孔颖达《尚书正义》提出疑虑:“予则孥戮汝者,此盖言汝苟有不用命,则非但戮及汝身,将并与其孥子也,谓戮及其妻子也。此篇与汤誓皆有孥戮之言,夫罪人以族与夫参夷之刑,是乃商纣与秦所以亡者也,帝王之世岂容有此?虽汉孔氏以谓权以胁之,使勿犯,然启汤既有是言,则是当时实有此刑,苟有不用命者,必不免于孥戮,蓋其所谓戮者非杀之之谓也。”?輥?輵?訛他也反对颜师古所以为的“奴戮”之义,指出誓戒之词甚多用意是在于“时变之论”。朱祖义则承颜师古的说法,以为此句乃“我则囚孥汝而戮辱之”。江声、吴汝纶则是把“孥”释为“帑”,吴汝纶云:“《史记》作‘帑戮。郑司农(郑众)《周礼》注引作‘奴。郑《汤誓》注云:‘大罪不止其身,又帑其子孙。……《商君法》‘坐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帑,则郑说‘帑子孙者是也。”?輥?輶?訛

由上述释义则成为问题的开端,如果“戮”就是指杀戮,那是否有违圣王以仁德治世的本义呢?如果是威吓之语,身为君王是否得以行之呢?杀戮诸语出于誓师之辞为多,今考《尚书》其余提到刑责之语,皆有所证。以下列举说明。

(一)《康诰》与《酒诰》

《康诰》云:“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輥?輷?訛乃语行刑的正当性与适当性,不可以依自我之志定罪于他人,又言:“封,元恶大憝,矧唯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唯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唯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輦?輮?訛此乃举例“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伦常纲要,不论人民是否违法,若有违天道所立常纲,则得以刑罚定罪,后则细言断案之用心,才能顺利引导、安定百姓,以实行仁政,如此一来便可以达到“用康乃心,顾乃德,远乃猷裕,乃以民宁,不汝瑕殄”?輦?輯?訛的目的。

《酒诰》言戒酒之事,云:“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唯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时同于杀。”?輦?輰?訛也是以群饮为过,而动杀戮之事。

(二)《盘庚》三篇与《多士》

《盘庚》篇虽在次第上有争议,皆语盘庚迁殷之始末,篇中除了有威吓内容,亦多次采取呼告先祖先民的方式,欲使民众不要反对迁殷一事。其中,《盘庚·上》有言:“予告汝于难,若射之有志。汝无侮老成人,无弱孤有幼。各长于厥居。勉出乃力,聽予一人之作猷。无有远迩,用罪伐厥死,用德彰厥善。”?輦?輱?訛《盘庚·中》亦语:“汝分猷念以相从,各设中于乃心。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輦?輲?訛林之奇以为,“易种者,唐孔氏曰:恶种在善人之中,则善人亦变易为恶,故绝其类,无使易种于兹新邑也。据此文理,但是傲上从康不肯,从我以迁之人,初无异于劫夺之事,夫劫夺之事,国有常刑,无俟于告戒之也。”?輦?輳?訛朱祖义以为,“我乃轻则割其鼻重则殄灭之至死,无使遗漏再得生育于世,无使移其种类于此新邑,往新邑则可厚生生之理。”?輦?輴?訛皆是认同盘庚所欲用刑之理。蔡沉曾将盘庚与甘誓的“予则孥戮汝”对举为例?輦?輵?訛,以为打仗等事,法律应严肃看待,所以《甘誓》所言应并非“权以胁之”,又盘庚迁都亦可见到恐吓之语,可知当时语句强烈是有可能的事情,这也表达了他认为峻法与威吓是可以并存于君王治世之道的看法。

同样是迁居,在《多士》一篇中所流露的语句却大大不同,《盘庚》内容刚柔并济,甚至在“劓殄灭之,无遗育”一句中表达最刚毅、果断的刑责判决,相对而言《多士》命令用语虽然不少,但却没有那么强硬,“告尔殷多士,今予唯不尔杀,予唯时命有申”非常明白地说出自己并不会进行杀戮。如果从发言者的角度来看,《盘庚》里君王告诫的对象是自己殷商的子民;而在《多士》里,成王则是欲将殷商子民迁居到雒邑。面对自己的子民为何用语就相对强烈呢?为什么面对先朝遗民,用语就相对谦和呢?再看《酒诰》中所言的“又唯殷之迪诸臣唯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乃不用我教辞,唯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时同于杀”等句,也是强调面对自己子民饮酒时,应该刚正不阿;但面对遗民时,则应多次呼吁。

这恐怕是君王重在律令自己的子民,而对于那些王朝已经灭亡的遗民们,因怜悯则多加宽恕。

(三)《多方》

同属威吓之语,但没有直接点出刑责或杀戮之语的,当属《多方》一篇,对象乃是向殷商遗民呼告,有云:“时唯尔初,不克敬于和,则无我怨。”?輦?輶?訛相较于其他誓师之辞的严词厉语,也是相当委婉隐晦,和《多士》篇章大属同路,也是因为呼告的对象是王朝已灭的遗民,所以并没有多加以刑责杀戮之语约束。此篇特别讲述夏商君王运用刑罚的合理性,以为成汤的刑法皆是出于仁政之心,而非欲行暴虐,于是得以天下归心,到了纣王乱政之时,因为不守天道仁德,于是上天收回了传授给他的使命,让周朝取代了殷商。这不免使人想到在《西伯戡黎》篇中,纣王所云“我生不有命在天”,然而纣王既作法自毙,即便能承天命,最后上天亦能将他的权力收回。

以上举证,皆是体现“威吓”与“杀戮”用语,确实是历来君王实行政治的主要手段,但在《尚书》中又有不同的论述与意见。如《梓材》一篇,有言:“无胥戕,无胥虐,至于敬寡,至于属妇,合由以容。”?輦?輷?訛似是不赞同以刑罚对待不听话的民众,在乎的是“教化”的功能。《召诰》一篇,亦有言:“其唯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亦敢殄戮用民,若有功。其唯王位在德元,小民乃唯刑用于天下,越王显。上下勤恤,其曰我受天命,丕若有夏历年,式勿替有殷历年。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輧?輮?訛也是不同意对待百姓用以杀戮。在《立政》一篇中,则有言:“今文子文孙,孺子王矣!其勿误于庶狱,唯有司之牧夫。其克诘尔戎兵以陟禹之迹,方行天下,至于海表,罔有不服。以觐文王之耿光,以扬武王之大烈。呜呼!继自今后王立政,其唯克用常人。……周公若曰:‘太史!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輧?輯?訛所言刑责之事应由官员评断,不应由君王颁布杀戮之令。

三、制刑之合理性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几点用刑要点。一是夏商周三代皆有各朝所遵行的律法,然而同朝代的历任君王所制之法可能并不相同;二是刑法一致以五刑为主,只是《周礼·司刑》记有“司刑掌五刑之。以丽万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若司寇断狱弊讼。则以五刑之诏刑罚。而以辨罪之轻重”?輧?輰?訛,和《尚书·吕刑》的数目不大相同,也和《史记》所记数量有些差异,还待考证;三是当世君王对于当朝人民和前朝人民拥有两种不同的准则,通常当朝为严,前朝为宽;四是制刑本义并非惩治威胁,而是为了使人民和谐;五是刑法的运用应该是灵活的,并不是死旧的,这一条可以充分解决上述列出的问题。

总归而言,圣王与刑罚之立可列为四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一既要定法,其二要本于人情,其三要达成政令,其四不可妄用极刑。《吕刑》立此刑罚;《梓材》《立政》所言之刑罚则顺乎人情;《康诰》以常纲为旨,乱者则杀之;《酒诰》以为酒可淆乱心志,众饮则杀之;《盘庚》降罪于不愿迁都且造谣生事者;《甘誓》《汤誓》《牧誓》《费誓》等誓师之辞皆声称处决不听从号令者。就着本于人情以达成政令这一点,《康诰》以常纲为上,并无疏于人情,且从各先秦文献来看,保有常纲一向是君王授命于天的最大宗旨,父子兄弟既乱,以刑罚制之,未有不妥之处;《盘庚》欲迁新都,虽其威吓的对象是一般百姓,但这些百姓在于造谣生事、犹恐天下不安,如此以刑罚治之也并未有不妥之处,如果盘庚单纯是对一般不愿迁都的百姓下此恐吓之语,可能就有问题了,但是从篇章内容中可以明显看出,想要呼告的对象是善于造谣的百姓;《尚书》篇章记有前朝遗民者,若欲命令之,通常都不会严重恐吓,这从《多士》与《多方》两篇中可以看出,遗民之所以亡国,乃是其君王之暴虐所导致,并非这些人民的罪过,古既以失国为大,对于前朝遗民则宽容对待,虽命令之,但不至于夺其性命,除非像《酒诰》说的那样劝而不听,才有可能进行杀戮,或以“无怨我”一词进行恐吓。又《酒诰》以禁酒为旨,乃是饮酒易使人乱其道德,就像殷商因纣王饮酒而误国等,顾颉刚于其《古史辨》中亦有记《微子》之“我用沉酗以酒”“方兴沉酗于酒”、《无逸》之“殷王受之迷乱,酗于酒德”等事迹?輧?輱?訛,无怪周朝下禁酒之令,且以杀戮为众饮之刑罚。

再论欲灭其国家者,是因君王暴虐而行平乱之实,此乃承天命所行,为了创立更好的太平盛事,不可不慎,因此誓师之辞必须非常严厉,也如蔡沉所以为的那样,恐吓与行刑是可以同时并存,于是誓师的当下,亦有威吓之效,也是允诺着必须实践刑罚,因为这些是必须严肃以对的事情。如此解释,《酒诰》《盘庚》《甘誓》《汤誓》《牧誓》《费誓》等内容便没有了争议,圣人依然是本于天命、顺乎人情,欲使当世归顺仁德,有些事情是不得不为之的。于是,《立政》一篇承周公所言“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说的是刑罚的弹性,而以上诸篇的确取其谨慎而为之,《梓材》所言“无胥伐、无胥虐”,所指也只是君王一般用刑之道,而并无将能影响天下大事之端记载进去。总言,杀戮之刑是顺于人情与君王之德政,并没有不妥之处。

作 者:詹予菲,清华大学人文学院中国语言文学系硕士生,研究方向:古代文学。

编 辑:张晴 Email:zqmz06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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