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逻辑意蕴、价值维度与实践向度
2017-07-19王卫
王卫
[摘要]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自产生以来,就引起了政府和学术界的多重关注,也经历了从理论到实践的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使得该制度的每一阶段变革都备受瞩目。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可以说是我国现代化经济体制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深化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与在深厚民主土壤中成长起来的西方问责制截然不同,我国尽管可以借鉴众多西方国家问责制的制定和實施经验,但是不可避免地是,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具有很浓厚的中国特色,我们的研究和实践都必须存在于该框架中。因此,本文从逻辑意蕴、价值维度与实践向度三个方面出发,进而深化研究我国的行政问责制。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逻辑意蕴;价值维度;实践向度
一、行政问责制的逻辑意蕴
(一)行政问责制的科学内涵
行政问责制度作为一个制度体系的分支,其内涵主要的构成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
1.主体因素
行政问责的主体,就是指由谁问责。是指在行政问责的过程中起到组织作用、协调作用、领导作用和决策作用的相关主体。行政问责制包括多元化的主体,不仅有作为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的同体问责行政主体,而且也包括了人大、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公众等异体的问责行政主体。
2.客体因素
行政问责的客体,也可以理解为问责的对象。指的是在行政问责的过程中最终承担责任的相关主体。各级政府和其公务人员是行政问责的客体。其中直接或间接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者是主要客体。
3.问题范畴因素
行政问责的问题范畴,就是指该对哪些事情问责,问什么责。行政问责的领域很广,泛指一切公共事务层面。除了经济生活层面的安全事故追究,政治及其他方面的事故问题也要纳入问责体系的范畴内。科学合理的行政问责更要统筹兼顾,对突发性的重大事故和一切消极的行政不作为应一并问责。
4.程序设定因素
行政问责的程序设定,就是指如何问责,包括问责的步骤、方式、时间和顺序。其中,问责的顺序依次为为事前问责、事中问责、事后问责等几个环节,具体的问责方式包括质询、弹勃、罢免等多个方面。
5.责任体系因素
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总共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向受害者和公众履行社会义务指的是承担道德上的责任;第二,对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也能看出问责在政治上的担当;第三,向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的细则遵照被看做是恪守法律上的责任;第四,向代表人民的公众和选民履行义务也被理解成承担民主上的问责。
(二)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原则
基于我国政治结构和基本国情的行政问责制,基本原则的存在对于问责中各项工作开展具有普遍的指导和教化意义,事关各问责主体的实际利益。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将直接作用于行政问责的效率和效果。因此,行政问责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依据人民主权原则,作为问责的政府必须在各个方面对人民尽职尽责,全心全意的行使自己手中的权力为人民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这一过程中问责所追求的正是向人民负责以及维护社会公正公平这一目标。在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的过程中,只有真正落实人民主权至上,时时刻刻牢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这一方针,才能实现行政问责在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化,而不仅仅是对行政问责做一个合法律性假定后,使其虚拟化。政府的行为只有真正做到能够对人民负责、坚持社会正义、维护公正而又不断可以对之问责,才有可能获得人民的大力拥护和支持。
2.依法问责原则
依据依法问责原则,行政问责的相关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不得触犯法律的底线。要求行政问责的合法化,即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其中主体合法指的是有权进行行政问责只能是获得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过问;权限合法指的问责主体不得超越权限行事,所有行为必须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合法指的是行政问责主体应当保证所处理得案件做到证据充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程序合法指的是问责主体应当确保案件的程序公正,按照程序办事,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进行问责。
3.公正、公开原则
依据公正原则,要求问责依法进行,既要做到自由裁量公正、合理实施,又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范,维护法律的宗旨。简单地说,行政问责是为了整肃吏治、完善行政管理,具有正当性,不得掺杂各种私利,并且为了让行政问责更加合乎理性,其实施应当建立在正当考量的基础之上。
依据公开原则,要求行政问责建立“公开问责”、“阳光问责”制度,确保问责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反对暗箱操作。由于行政问责涉及的对象多样化,既事关问责对象的切身利益,又影响着行政主体的形象和效率。因此,要落实行政问责的社会监督力度,不仅要提高公众的参与度、了解相关信息,还要让他们参与行政问责活动,遵循一系列法定制度,让行政问责活动真真切切的在阳关下运行。
二、行政问责制的价值维度
(一)官员层面:行政问责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培育内部优良作风,重新塑造政府官员队伍负责任的良好形象
对于现有的公务人员队伍来讲,问责的真正落实可以大大改变现有的责任追究方式单一、效能不高的状况,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在行使行政权力的时候,能够由内而外的产生压力感,不自觉的增强其责任精神和责任意识,树立“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观念,做到真正为人民负责;另一方面通过问责进度的不断深入,对官员内部产生很好的示范作用,能够激发公务人员队伍所固有的自律、自究意识和进取精神,在此基础上培育优良作风,进而在新的方面树立起公务人员队伍中负责人的良好形象。
(二)思想层面:行政问责制有助于冲击以往传统的“官本位”观念,使“民本位”的政治思想道德传播开来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抨击了原有的“官本位”观念,致使所有公务人员在法律的框架下,为了保证自己所推崇的决策、决议能够被社会各界接受并且顺利地实施,必须创造能够与人民沟通的渠道,真正考虑到他们内心真实的想法,及时的解决到社会各界的需求,通过这种方式为问责政务的顺利推进奠定良好的民意基础,同时塑造良好的官方形象,真正履行“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诺言。只有构建起这种“民为本”的新政治道德,才能不辜负人民的期望,是行政问责制在思想上蔚然成风。
(三)制度层面:行政问责制有助于构建更加直接有效的政府内部晋升考核机制,改变以往干部队伍中政令无法“上传下达”的陈规陋习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强化干部作风和机关效能建设,明确干部队伍的责任分工,利于打破干部队伍长久以往的陈俗陋规,从体制上对官员体制进行监督、惩罚,能够建立起一种更直接、更有效的官员淘汰机制,通过这种机制的内部强化,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行政官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素养,进而更有效的维护社会群体的权利与利益。
(四)政府层面:行政问责制有助于强化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责任观念,建立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
在行政问责制的执行的过程中,要从为人民群众负责的角度出发,就是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和问责。在构建法治、民主国家的过程中,责任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接受问责、同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只有认真总结和完善政府接受监督的各项制度,将贯彻落实监督法作为基点,进一步加强政府自身的问责制度建设,才能建立健全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责任政府。
三、行政问责制的实践向度
行政问责制作为对传统行政观念的一种抨击,面临的实施过程异常艰巨,其制度机制的健全,还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但在此过程中所推行的一些实践和制度还是值得借鉴的,其完善也更需要从规范、观念、机制等多方面全面展开。
(一)健全问责运行机制,保障问责的有效实施
政府对于问责制的贯彻与落实需要构建完备的问责运行机制为其保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协同运行机制,除了制定行政问责制的法定规范条例之外,还需要整顿政府体制内部的配套制度,以及强化行政官员的责任意识、问责意识,培育科学畅通的、稳定有效的政治文化生态文明,还应当在政府運行的全过程和枢纽环节,建立完备的责任制度保障与控制协调稳定机制,加强问责运行机制的协同性、可操作性和适用性,确保问责机制能够有条不紊的实施。
(二)培育问责服务意识,促进行政问责的思想道德文化建设
为了保证问责文化建设的大发展大繁荣,在思想层面上为制度的顺畅运行提供优良的环境土壤,就要求我们牢牢记住“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始终保持对人民负责的作风,坚定不移的为人民谋取福利,同时还要接受人民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此外,在建设行政问责文化的道路上,要求政府机关在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的同时,应当始终保持对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和公众的教育、教化和引导,使其培育出与制度整齐划一的观念、思想,让问责思想意识能够深入人心,掀起行政问责制新时期新浪潮,蔚然成风。
(三)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促进制度变革的全面开展
行政问责制在实施的过程中,政府应当兼顾相关配套问责制度的建设以营造适宜的体制生态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首先,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与建设。政府不断进行改革的有益探索和尝试,为公务人员尤其是机关首脑的“下”和“出”提供了一个适宜的途径,从而解决干部管理中存在政令不能“上传下达”的弊端。其次,推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是打造负责任政府的需要,同时也契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能够保障变革中剔除种种问题,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最后,营建合理的问责官员引退晋升机制。强化官员内部的问责意识,激活内部的淘汰机制,使其有所为有所不为,进而促进制度变革的全面开展。
(四)理顺行政问责的法律依据,完善问责法律规范
从行政问责制完善进程总体看来,我国现有的行政问责法律、法规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比较零散、薄弱。为行政问责的运行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政府应当积极落实从中央到地方健全的行政责任规章制度,并在实践的过程之中使之成为一种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的完善,否则容易出现无的放矢的局面。规范行政问责的法律依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第一,调整制度框架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发挥各问责主体的监督作用与警示作用。第二,加强行政公务人员的权利保护,将其纳入行政问责客体范围。第三,实现公务行政问责活动范围与标准的规范化,以确保行政机构和在行政人员行政问责内容的法治化。第四,保障行政问责程序的条理化、完整化,进而推动政府行政程序的公开透明与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章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