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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务员的勤勉义务

2017-07-19刘佳露

卷宗 2017年14期

刘佳露

摘 要:规范公务员权利义务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12条中有关公务员义务勤勉义务及其相应的保障权利进行中外比较分析,解读当前我国公务员勤勉义务体制中出现的一些弊端,并就其弊端提出个人的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勤勉义务;权利与义务;义务本位

公务员制度最早产生于19世纪的英国,经过历史的洗涤和改革的磨练俨然已成功蜕变为系统完善科学合理的人才管理方式,适应现代化政府的需要。公务员的勤勉义务,是指公务员应当专注地完成本职工作,尽心尽力、公平高效地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为人民服务。这是保证国家管理运行高效、公正和为民的根本。

1 国外公务员的勤勉义务

所谓的公务员勤勉义务,在《德国公务员法》第54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全身心地投入自己的工作,管理好自己在职的部门或机构,并要求言行举止得体,行为适当,受民众的监督爱戴。同时第57条规定,如果公务员接受了其他兼职工作,应主动要求辞职。《日本国公务员法》的第101条以及《法国公务员权利与义务总章程》第25条规定,对此同样也作出相关规定。

要求公务员恪尽职守,这是一个法律赋予的努力义务,尽管不存在终极的判断标准,却能够通过完善具体的工作规范和行为守则、建立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价机制来不断达成和提高公务员提供服务的水平。勤勉义务还涉及法律有无对工作时间作出严格规定的问题。例如,日本的《关于一般职职员的勤务时间、休假等的法律》及条例规定,一般的勤务时间,一周是40小时,同时应当对特殊职务的勤务时间进行裁量性变通。《德国公务员法》也设专章规定了公务员的工作时间。

2 我国公务员勤勉义务的相关规定

中国自古就有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对干部体制规定了各式条款却唯独缺少权利的规范。我国于1993年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引进国外的公务员制度,通过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概念和权利义务的界定有了明确的规定,以义务为本位,体现中国特色。

我国《公务员法》第12条涉及公务员的勤勉义务,要求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并且在第53条中对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作出了纪律惩戒,例如,“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特别是随着公务员法配套法规和制度的出台,对公务员履行职责的各项条件和程序作出了更为详尽和具体的细化要求,对该义务的规定更加客观化、标准化。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是辩证统一、相生相长的。公务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既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也享有法定的权利。为了使公务员能更好、更高效率的尽到勤勉义务,我国给予公务员一定的权利,例如: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获得教育培训以及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等权利。这些权利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公务员的建设与发展。

3 勤勉义务存在的弊端

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是制度设计的终极目标,实践中往往存在许多悖论,这些都是体制漏洞或是法律规范不可避免的问题。

“公务员热”持续升温,社会观念待转变:与西方国家公务员相比,我国采用级别制度,无“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区别,很难对公务员队伍进行科学管理和专业化的发展;同时在制度设计中,过多的沿袭了传统干部制度的职务级别设置,不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且中国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对公务员职位抱有“铁饭碗”“铁交椅”的想法,这种错误的观念一直延续至今,尽管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公民创业,但每年仍有海量人员参报公务员考试。所谓“精英治国”,在公务员考核中仅对学历、应试教育等方面作出录用规定,却难对思想素质(勤勉)在所不问。

工资薪金“久低未长”,工作效率难以提高:由于法律对公务员行使权力的限制和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公务员的义务本位,但公务员的工資普遍较低,因身份限制不能从事其他营利性质的活动,工作积极性难以提高。与西方国家公务员相比,我国关于公务员勤勉义务的规定主要依靠纪律规定加以限制,可操作性不强,缺乏实用性,往往束之高阁;此外,在公务员的义务中明确要求公务员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民文本,接受人民的监督,所以出现了公务员付出与劳动不成正比的尴尬局面,体制中盛行的“加班文化”与“高效低薪”的矛盾激化,使其成为天方夜谭,丢失工作本心。

“官本位”思想腐化,体制监察存有漏洞:“义务本位”观念深入民心,提倡政府是社会服务的管理机构,公务员身为人民的公仆,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少公民强化了权利义务意识,积极监督政府和公务员的工作,政府也在不断修补自身体制漏洞,推行“反腐倡廉”建设。但由于我国监察机制并不完善,仍有相当一部分公务员钻体制的漏洞。一方面打着“为人民服务”的旗号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肆意妄为;另一方面不履行自己应尽的勤勉义务,玩忽职守,损害个人和集体的利益,严重影响国家的声誉以及政府职能的运转。

4 义务本位下勤勉义务的改良

积极督促公务员履行勤勉义务,遵循义务本位,以高于普通公民的规则法律来限制和规范其行政行为,同时加强公务员权利救济,是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最佳途径。

1.强化义务本位理念规范:以公务员义务本位为核心,是完善公务员制度的时代要求。公务员制度是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推进政府高效便民、公平公正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尤其对于公务员建设而言,义务本位的理念防止其滋生腐败,提高效率。为了建设的廉洁高效政府的需要,笔者认为勤勉义务是强化义务本位的具体所在,应始终贯彻落实公务员义务本位理念,监督规范公务员的行为,忠于职守,做好人民的公仆,促进勤政廉政建设。

2.借鉴国外公务员监控制度:与国外公务员制度不同,我国对公务员实施的是义务本位,强调公务员履行义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尽管一定程度上反映以民为本的政治特性,但对公务员的权利救济手段单一,缺乏灵活的方式,在公务员权利的行使上和义务履行上主要是自上而下的监控,一些权利如批评建议权形同虚设,毫无效果。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西方的权利监督模式,在救济上采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在监控上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方式,尤其侧重自下而上对上级领导工作的监督。,除了外部的监督控制,还须加强内部的政治体制改革,督促公务员更好的行使职权,让公务员更好的为人民服务,勤勉尽职。

5 结语

国家公务员义务和权利,无论从其含义和它在建制中的意义看,都是十分重要的,必须在践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过程中给予高度重视。其实不管公务员还是普通公民,对其所从事的职业都应尽到勤勉的义务,努力的提升自我的价值,为工作创造最大效益,只是公务员的特殊身份所代表的特殊利益引起广大公民的关注。从自我素养和外部监督着手,优化公务员体制建设,也是促进公务员建设的根本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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