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引发的思考
2017-07-19王煜寒
【摘 要】 法律的理性离不开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每一位法律人以及每一次司法审判和每一场社会活动的理性。当个体、法律人、司法与社会活动将感性、激情等主观情绪的成分降到最低,使得法律发挥出本身理性客观的作用,个体拥有掌握正确使用而不滥用自身权利的能力,政府机构、司法机关能够做到严格依法执政和公正司法,社会活动自觉遵循法律既定的准则,那么,文本上的公平正义才会离现实中的公平正义越来越近。
【关键词】 法律;理性;公平正义
重温了一部经典律政电影《律政俏佳人》,这部好莱坞电影情节倒也简单流畅,主要讲的一位叫艾丽的姑娘从哈佛法学院毕业立志做一名出色的律师,坚持自己的理想,与各种丑恶现象做斗争的故事。留给我印象最深的却是一句台词,来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法谚,“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每每回味这句话,都会点燃笔者内心深处的阵阵共鸣。
一、理性的法律需要理性的个人
任何国家和社会都离不开组成它的个体,换句话说,没有社会成员的存在,国家和社会就不可能成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崇尚法律的力量,国家治理体系中都會有法治理念的加入,可是,不管作为治国方略还是具体政策部署,法律作为上层建筑都需要由上而下的推进与执行,而这一切从始至终的过程都离不开个体的因素。现代社会必须有法律也需要着法律,那么,一国法律理性的发挥需要社会成员自身法律理性程度而定。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活动准则,而一个法治社会需要各行各业能够树立起本行业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法律理性是典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一部分来源于法学教育和法律培训教授的各种法律思维原则、规则、逻辑、程序等理论知识,另一部分来源于个体自身实践与实际应用。多元的社会环境对法律理性的影响是复杂而多面的,社会个体需要把自己的人生经历和经验自觉放到法律系统中进行反复整合才能形成自身的法律理性。法律理性不是唯一的思考方式,它只是给社会成员多一种处理事情的思维途径和解决办法,掌握其它能力的同时通过法律理性的应用,可以使我们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更好地了解规则保护自己。
二、理性的法律需要理性的法律人
“法律人”一词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代表的经法律专业训练,能够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和技能,并信仰法治、恪守法律职业伦理的职业共同体成员。同时,“法律人”也是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用法之精神薪火传承的“人”。资深的法律人也被称为法律家,这是一个非常荣誉的称谓。正是这些前赴后继的法律人,通过自己兢兢业业的工作去维护法律的权威、群众的信任,为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正义增砖添瓦,将毕生所学之法最大程度的发挥到极致。
法律人在法治社会的角色有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是作为社会个体而言,法律人要有高于一般社会成员的法律理性素质和能力。这也是在经过多年的法学教育、司法资格考试和法律从业等各种法律活动熏陶之后,应具有的觉悟。在生活中,形成自己法律理性的生活方式,潜移默化的感染身边的人,在工作中能够公私分明,更加理性、更加专业的运用法律技能帮助人与人化解冲突、高效率解决争执,维护社会运转的理性秩序。第二个层面是时代赋予法律人的法治传承。法律人作为从事与法律相关的职业共同体、信仰共同体,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拥有法律技能、法律知识、法律逻辑,还要担负起坚定的职业信仰、职业精神、职业理念,自觉地形成以法治和法律为基础的“三观”、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
三、理性的法律需要理性的司法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前提下的相应结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的关系,充分显示了司法审判活动规律性和司法理性的和谐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程序法所设定的司法程序,不只是为司法工作者所适用,也是为寻求司法救济主张权利者所运用,殊途同归,都是追求正义平衡、实体公正的理性。因此,司法活动中的理性,实为一种公共理性,法院审判的特殊作用使得这个公共理性成为人们判断是非曲直的公共规则,社会实现了正义,法律这个“没有激情的理性”就会自然回归。理性的诉讼,理性的裁判,理性的尊重法律,理性的尊重法律事实,也就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一条法则,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也就有了客观的评价。
无论是对为主张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还是对有审判权的法官来说,都不是凭激情、主观、技巧可以实现的,而必须建立在没有激情、只尊重法律和法律实事的基础上,给说法,讨公道,解息纷争,彰显正义。用丰富的激情来参加司法诉讼,以先入为主的主观情绪来偏倚法律事实,凭感觉去理解和适用法律,明显违背了“法律是没有激情的理性”的法谚,会使应有的公平正义受到严重的损害。
四、理性的法律需要理性的社会
对古代自然法思想作出重要贡献的古希腊人,他们成长生活的城邦制度为其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城邦一词,可以理解为一个城市、国家,正是这种特殊的制度,正是这种特殊的社会生活的基础,提供了公民参与自治的机会。古希腊时期倡导和盛行的理性,公民关心的不仅是自己的事务,而且也关心国家事务,个人生活与政治生活以及民间的日常生活是紧密相连的。正是这种社会环境,为正义、自由、公平、理性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回到现代的社会,我们常说社会很浮躁,有很多的泡沫,而社会到底缺失了什么呢?恰恰是理性。很多人喜欢看热闹,可我们却很少去思考热闹背后的问题,因为我们要的只是那些肤浅的谈资。如果遇到同样的事情,多半也会选择逆来顺受或不了了之。换句话说,如果司法过多的介入了行政的力量,如果我们的公权力强大到最后一道权利救济的防线都管的话,那么社会安全感又从何而来呢?社会是民众的社会,它的演进有其自身发展规律,过程中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如果我们的理念缺失,我们的理性缺乏,那么又怎么能从错误中改正,从成功中再进取呢?社会的进步绝非是少数人的觉醒推动的,推动社会进步需要绝大部分人的觉醒。
五、结语
激情是人类创造文明永不停息的精神动力,理性是人类创造文明应始终坚持的审慎态度。法律正是人类向往着美好社会愿景执着追求的激情与构建和谐安宁家园的理性共同孕育的文明成果。稳定的社会来源于社会的总体理性水平,只有远离舆论激情的感性,才能不带着主观色彩看待法律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张中秋.理性与智慧:中国法律传统再探讨[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
[2] 张军.法律人的理性与沉思[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3.1.
[3] 何永军.政法传统与司法理性[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
【作者简介】
王煜寒(1987-)女,河南商丘人,中共商丘市委党校公共管理与法律法规教研部教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