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成因及预防范式重构
——基于重庆市内案例的实证分析
2017-07-18古嵘辉
古嵘辉
(重庆大学 重庆 400000)
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成因及预防范式重构
——基于重庆市内案例的实证分析
古嵘辉
(重庆大学 重庆 400000)
通过对重庆市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的实证考察,发现该类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包括:发生频率呈地域发展相关性、小区规划不当或房屋质量不过关为主要诱因、主要表现形式为聚集示威、部分事件具有反复性。当前,对该类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存在的问题包括:现行相关法律缺乏针对性、对购房业主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保障不足、商品房消费纠纷调解过程的定向公开机制不够完善。由于现有一般意义上的群体性事件预防范式对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缺乏针对性,应该通过在信访制度框架下完善购房业主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推动商品房消费纠纷调解过程对利害关系人的定向公开、强化对具有反复性的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的管控,重构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范式。
商品房消费纠纷;群体性事件;成因;预防范式
一 、引言
当前,在商品房消费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往往能引起较为广泛的社会关注。当引发纠纷的矛盾过于激烈而无法得到有效的缓和或解决时,便极容易往爆发群体性事件的方向发展。这种情形在许多城市,尤其是经济活动相对活跃的发达城市,并不少见。
由于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属于众多不同类型群体性事件中的一种,具有群体性事件的一般特征,因此,目前对于该类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的研究范式主要是概括性地探讨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以及预防策略[1][2][3]。鉴于目前我国境内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成因的复杂性,这种以本质主义为进路,通过概括总结各类群体性事件所共有的一般意义上的成因,从而制定相关预防策略的研究范式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然而,正是由于这种研究范式对不同类型群体性事件成因及预防机制的探讨之意义更多的是体现在其原则性或纲领性上,倘若机械地将其应用于预防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则难免显得笼统而缺乏必要的针对性。因此,一味地驻足于上述研究范式,则必然导致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与其他类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相比所具有的独特性无法得到足够关注,从而不利于制定科学的预防机制。
二、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的概念界定及意义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对于群体性事件的认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治环境的变化而经历了不同的阶段。根据2000年公布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而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04年发布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则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民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2009年,时隔20年后再次出版的《党的建设辞典》则将群体性事件描述为:“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的群体或不特定的多数人通过临时聚合形成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以及其他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方式,或为表达诉求和主张,或为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为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
可见,群体性事件是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的。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一旦过于激烈,则很容易导向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顾名思义,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就是由商品房消费者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消费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商品房小区的规划问题以及商品房的产权问题等都是引起该类矛盾纠纷的重要原因(笔者注:基于重庆市公安部门提供的数据)。面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千篇一律且缺乏针对性的预防机制必然难逃失灵的窘境 (或许这就是我国政府尽管从未放松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但自2000年以来,我国境内发生的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仍然多达871起的重要原因[4])。因此,明确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厘清引发该类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对于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策略具有重要意义。
三、重庆市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回顾及特点分析
(一)调研情况。
本次调研所采集的数据均来自于重庆市公安部门提供的资料。考虑到我国当前阶段,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高度代表性,而且参与人数超过100人往往被作为衡量群体性事件严重程度的分水岭,因此本次调研将100人以上的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作为本次研究分析的对象。根据统计,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日,重庆市辖区内共发生33起参与人数在100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
(二)房屋消费纠纷是公民与社会组织间矛盾型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重庆市内由公民与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以劳资纠纷与房屋消费纠纷为主,分别引发27起和33起群体性事件,各占该类群体性事件总数的33.8%与41.3%(见表1)。
表1 重庆市内公民与社会组织间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诱因情况(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
(三)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呈现一定的地域发展程度相关性。
为了促进城市良性发展,中共重庆市委四届三次全会决定,将重庆市划分为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扩展区、都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以及与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五个功能区。重庆市内发生的33起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中,有25起发生在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扩展区,占总数的75.8%;有6起发生在城市发展新区,占总数的18.2%(见表2)。
表2 重庆市内10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地域分布情况(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
重庆市的都市功能核心区和都市功能扩展区实际上就是由重庆市最为发达的九个主城区:渝中区、沙坪坝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南岸区、北碚区、江北区组成;而城市发展新区则由除九个主城区之外较发达的12个市辖区:涪陵区、长寿区、合川区、永川区、綦江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璧山区、大足区、江津区、南川区以及两个经济技术开发区: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组成。由此可见,在经济活动相对活跃的发达地区,对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四)购房业主对小区规划以及房屋质量不满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重庆市内发生的33起与房屋消费纠纷有关的群体性事件中,业主对小区规划不满与对房屋质量不满一同成为引发该类群体性事件的两个最大诱因,分别引发了6起群体性事件,占该类群体性事件总数的36.4%。另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国民对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不满以及对小区配套设施不满成为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新型诱因,需要引起足够重视(见表3)。
表3 重庆市内房屋消费纠纷类群体性事件的诱因情况(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
(五)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以聚集示威为主要表现形式。
通过研究与示范,核心试验区内氮磷肥投入量降低20%,化肥利用率提高5个百分点;畜禽粪便减少排放60%以上。技术示范区内氮磷肥投入量降低10%,化肥利用率提高3个百分点,农业面源径流氮磷损失量减少30%。泥沙流失降低80%,径流损失降低40%,富营养化物质的流失量控制在临界值内;面源污染物截纳率,总氮为60%、总磷为70%。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回收率达到60%以上。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重庆市内发生的33起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的表现为聚集示威、集体上访以及围堵占道等三种类型。其中,聚集示威是该类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表现形式。在33起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中,有多达23起以聚集示威为表现形式(见表4)。
表4 重庆市内房屋消费纠纷类群体性事件表现形式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
(六)部分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具有反复性。
事例:重庆房地产开放商晋愉集团因破产而无法如期履行与购房业主签署的相关合同,使购房业主蒙受了巨大损失。虽然有关各方都尽力从中斡旋,谋求协商出令各方满意的方案,但是由于晋愉集团本身已经破产,失去了基本的偿还能力,因此协商进度缓慢。受害业主眼看追回损失遥遥无期,故最终选择以上访、聚集、堵路等方式进行维权,从2015年到2016间共引发了6起群体性事件(简称晋愉事件)。晋愉事件虽然只涉及了一组社会矛盾,但却引发了6起群体性事件,占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5月1日在重庆辖区内所有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总数(33起)的18.2%(见表5),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表5 晋愉事件反复性情况
四、商品房消费纠纷类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预防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以相关现行制度的缺陷为视角
为了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事前预防、现场处置以及司法救济等问题,多年来,我国已经逐渐形成了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信访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以《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为代表的规章在内的法律体系。然而,现行法律在预防群体性事件中的表现似乎总是不尽如人意。尽管相关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多年,但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并没有在近些年来呈稳定下降趋势,与之相反,2010年、2011年和2012年更是成为了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4]。毫无疑问,遵循法治化路径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最佳选择,因此,与之相关的现行法律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但令人遗憾的是,相关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某些缺陷恰恰成为了政府预防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的成因。
(一)现行法律对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缺乏针对性。
虽然我国目前基本确立了党委、政府领导下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机制,然而,有关群体性事件事前预防的工作机制并未形成。相关现行法律侧重于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而轻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尤其是对预防不同类型的群体性事件更是缺乏必要针对性。不可否认,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群体性事件,其最终都将呈现一般性的表现形式,因此,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应对工作对于处置群体性事件来说非常重要,而且将相关制度建构的重点放在现场处置上也有助于保证有关机制运行的效率。然而,需要得到重视的另一个事实是,因为群体性事件大多由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矛盾引发,所以从根源上寻求矛盾的解决之道同样重要。群体性事件的事前预防工作之重点正是发现并解决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矛盾,并且根据矛盾的不同类型,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工作。然而,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未对这方面给予足够的关注。
作为对群体性事件最具针对性的规章,《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对群体性事件的事后应对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作为事件处理主导机构的地位。毫无疑问,群体性事件一旦爆发,尤其是在现场处置阶段,为避免因矛盾激化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的参与显得尤为关键。《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将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往法治化方向推进。然而,关于事前应该如何预防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应该如何预防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这种在多数经济相对发达,人口密度较高的城市中普遍存在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并未做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与《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相比,《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方面不如前者具有针对性,但同样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法律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将突发事件分成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由于群体性事件往往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属于社会安全事件,因此,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同样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调整范围。然而,作为一种应对突发事件方面的综合性基本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功能主要是解决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中出现的一般性共同问题,而且比较侧重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5]。群体性事件虽然属于《突发事件应对法》所规定的突发事件中的一种,但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以及特点非常复杂,仅凭《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几十个基础条款实在难以进行调整。虽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第二章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进行了规定,但在可操作性上更偏向于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与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至于群体性事件的预防,该章节则明显缺乏针对性。
(二)购房业主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
现阶段,合法前提下的信访、集会和游行示威均为我国体制内现有的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信访条例》以及《集会游行示威法》的出台与实施在引导群众合法、合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不能忽视的是,我国目前现有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仍然不够完善。对于购房业主而言,因为与房地产开发商相比,其手中掌握的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非常有限,所以难以有效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快速的经济发展带来急剧的社会转型,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进城购房落户的群体不断壮大,然而,购房业主,尤其是外地进城购房的业主由于某些“先天”的劣势,很难通过现行法律制度充分地表达利益诉求。而在权利话语的不断推动下,购房业主越来越强烈的维权意识与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现实逐渐形成了一对尖锐的社会矛盾,并处于不断积累的状态。另一方面,由于现阶段我国的政治民主化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因此能吸引广大群众参与政治的民主协商对话机制也未能形成。当与房地产开发商相比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购房业主无法通过体制内的合法途径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时,便很可能选择其他非法的利益诉求表达方式,而这些表达方式往往比较极端和无序。
目前,信访制度是构建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重要因素,而《信访条例》则是信访制度运行的主要依据。《信访条例》第2条规定:“行政系统中的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结合我国信访制度的历史渊源不难看出,信访制度的主要功能应该是倾听民声、获取民意、加强政府人民之间的交流。然而,在当今社会矛盾突出的背景下,信访制度事实上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任务[6]。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重庆市内发生的33起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中,就有6起以集体上访为表现形式。然而,暂且不论购房业主集体上访的行为是否合法,就其表达利益诉求的效果而言,确实难尽如人意。为了能在城市安家,不少购房业主几乎花费了所有积蓄。当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购房业主挽回损失的需求往往十分迫切,然而,信访制度本身的优势是倾听民意,促进舆论监督作用,并非快速高效解决社会矛盾。我国目前的信访制度虽然在表面上看起来“功能齐全”,几乎包含了所有行政管理及与其相关的各种事项,但是不同事项必然有不同的处理方式,而现有的《信访条例》并未对各种不同事项的处理方式进行明确的细化。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往往具备一定的突发性,因此,当某个时期相关的信访信息量突然加大的时候,信访制度原先具有的“倾听民声,获取民意”的功能反而会受到弱化,使其难以实现通畅利益诉求表达的功能。
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目标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其中的13条:“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以及第18条:“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均对如何保障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进行了比较明确的规定。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重庆市内发生的33起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中,就有23起以集体上访为表现形式。因此,《集会游行示威法》理应在预防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上起到重要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操作中,《集会游行示威法》并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除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集会游行示威法》更着重于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因此,除了第13条以及18条之外,其余的条文主要是对如何将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置于法律框架内进行规定[7]。尽管基于我国的现实情况,《集会游行示威法》侧重于维护社会安定与公共秩序是相对合理的,但从实践情况来看,当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不能便捷地成为购房业主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时,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往往会不得已地和违法无序的行为模式结合起来,从而酿成群体性事件。
(三)政府对商品房纠纷调解过程的公开机制有待完善。
作为城市中比较常见的群体性事件类型,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不但少不了政府的参与,而且政府应当在整个预防工作中起绝对的主导作用。由于商品房消费纠纷本身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因此其解决的过程也相对比较漫长,而政府则在其中扮演着 “调解者”的角色。如果要避免商品房消费纠纷往群体性事件方向演化,政府就必须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将纠纷调解过程向利害关系人定向公开。在不少城市,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总是和谣言相伴相生。在该类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通过定向的信息公开,辟除谣言,从而充分掌握舆论导向是政府预防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手段。然而,尽管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运行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但从实践情况来看,效果并不能令人满意。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与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相关的各种信息并非都在依照规定可以公开的范围之内。为了确保信息公开的合法性,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必然会在甄别信息性质的环节耗费一定的时间,从而错过了辟除谣言的最佳时期。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信息公开方式与程序的规定不够明确,以其中的第18条为例:“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该条所规定的时间界限显得模棱两可,既可以理解为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其20天内应当一直处于公开状态,还可以理解为只要在这20天中选择公开一天即可。正是由于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存在种种问题,谣言传播往往肆无忌惮,公众心中产生许多不满与猜测,群体性事件从而引发。
五、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对策及其范式转换
(一)在信访制度框架下完善购房业主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购房业主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方式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购房业主缺乏合法、合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渠道。所谓利益诉求的表达,主要是指社会各阶层中的个人、群体或者代表向执政者(一般为行使公权力的主体)提出利益要求,并且希望要求得到满足的行为。社会学家科塞曾经指出:“冲突是一种机遇,通过它,社会能在面对新环境时进行调整。一个灵活的社会通过冲突行为而受益,因为这种冲突行为通过规范的改进和创造,保证了他们在变化了的条件下延续下去。换而言之,一个僵化的社会制度,不会允许冲突的发生,它会极力阻止必要的调整,而把灾难性崩溃的危险增加到极限”[8]。在许多城市中,商品房消费纠纷类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往往根源于购房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冲突。当购房业主无法通过现有的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的时候,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沸点”将大大降低。因此,只有完善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才有可能缓和购房业主和房地产开发商间的利益冲突,将购房业主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行为限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之中,从而预防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完善利益诉求的表达机制应该以完善信访制度为核心。
我国自古以来就注重民意表达的疏通。晋代统治者为了保证下情上达而专门设置了登闻鼓。而我国现有的信访制度与登闻鼓的设置就颇有几分类似。完善信访制度是建立通畅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重要举措。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的规定:“以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齐抓共管为工作领导体制,配备专业的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信访工作人员,形成上下畅通,左右配合的工作网络。”信访工作人员应该高度重视与商品房消费纠纷相关的信访信息之收集、研究以及处理,确保该类信访信息能够尽量依照信访者的意愿及时准确地传递到相关的职能部门。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在接收到该类信访信息后应该在及时提炼出有价值的信息,从中了解信访者的利益诉求的同时警惕隐藏在各种复杂繁琐的信访信息中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从而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我国的信访制度在功能发挥上一直不尽如人意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信访工作人员缺乏良好的工作作风。信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对于信访者所反映的正当问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并且依照《信访条例》的相关条文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对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高效合理地回应信访者的利益诉求;对于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应该及时引导并协助信访者将信访问题转交相关的职能部门,确保信访者能够及时表达利益诉求。信访工作人员对于信访问题的处理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正义[9]。否则,一旦信访者对于通过信访渠道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失去了信心,便不得不依靠其他没有合法依据的利益表达方式,从而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埋下伏笔。
(二)推动商品房消费纠纷调解过程的公开透明。
事实表明,从商品房消费纠纷的出现到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总会存在一段“酝酿期”。如果政府能在这段酝酿期内将商品房消费纠纷调解过程合法地面向利害关系人公开,那么就能有效避免由谣言煽动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由于政府往往是处理商品房消费纠纷调解的主导者,因此,推动该类纠纷调解的公开透明可以通过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首先,应该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作为界定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原则[10]。如此一来,便能将与商品房消费纠纷调解过程有关的信息尽可能地纳入到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之中,从而使政府可以合法合理地推动对该类纠纷调解过程的公开透明。其次,科学完善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确保当事的购房业主能够随时便捷地了解和纠纷调解过程相关的信息以及调解工作的细节。只要政府能够保证权威信息发布的畅通,购房业主自然不会轻易听信任何缺乏事实依据的谣言,从根源上杜绝不法分子利用谣言煽动群众的可能。最后,应当完善该类信息公开的监督与保障措施,防止恶意隐瞒根据相关规定应该公开的信息的行为,杜绝一切虚假的政府信息。
(三)强化对具有反复性的商品房消费纠纷类群体性事件的管控。
由于商品房消费纠纷类群体性事件的牵涉面较广,处理过程复杂,即使政府能够及时从中斡旋,扮演好调解者的角色,矛盾的化解也绝非一朝一夕。在此过程中,购房业主为了尽快挽回损失,往往处于非常焦虑的状态。一旦纠纷调解过程受阻,后者购房业主的利益诉求未能得到满足,则极容易接二连三地爆发同类群体性事件。重庆晋愉事件的不断复发,正是由于开发商破产,失去了基本的偿还能力,因此协商进度缓慢并难以推进。受害业主在遥遥无期的追偿中最终失去了耐性,进而选择采用极端的方式表达诉求,接二连三地引发群体性事件。在面对此类具有反复性的群体性事件时,政府相关部门的首要工作就是与单位自查相结合,组织专门调研,查清这些单位或领域多发复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和潜在诱发因素,其次是建立约谈多发复发单位负责人制度,并根据实际状况落实一定的惩处措施,激发其防控积极性。
六结语
鉴于商品房消费纠纷型群体性事件给城市建设所带来的巨大负面影响,加强该类群体性事件预防方面的研究显得非常必要。虽然我国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付出了巨大努力,但还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根据我国多年来治理群体性事件的经验,对商品房消费纠纷类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一直存在着三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第一,当事业主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失灵;第二,针对商品房消费纠纷调解过程的公开机制失效;第三,对房地产开发商侵害购房业主利益行为的惩处缺乏制度保障。而上述三个问题的产生与我国现有的相关制度的缺陷有着莫大的关系。我国现行法律侧重群体性事件的事后应对而忽视事前预防使得政府在群体性事件的预防中难有更大的作为。另一方面,在现有制度下,特定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而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没能很好的运作起来,使得政府在群体性事件预防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必须从相关制度的改良着手,寻求问题的解决之道。作为我国现有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中的核心,信访制度必须得到完善,只有完善的信访制度才能使政府与购房业主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其次,通过改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达到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对商品房消费纠纷调节过程的公开透明的目的,从根源上排除该类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最后,加强对具有反复性的商品房消费纠纷类群体性事件的管控,避免同一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多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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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uses and Prevention M odel Reconstruction of Commercial Housing Consumer Disputes Group Events:Based on the Empirical Study of Cases in Chongqing
GU Rong-hui
The featuresof commercial housing consumer disputesgroup eventsare revealed as the follow ing based on the empirical study of cases in Chongqing:regional frequency,improper district planning or unqualified building quality as main incentives,massdemonstration asmajor patternsand repetitive events.At present,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prevention of this kind ofmass incidents.Current laws lack pertinence.Owners’right to express interest appeal hasnot been guaranteed.The Publicity of commercial housing consumption disputemediation process isnot enough.Because a general sense of group eventsprevention model isnot suitable for thiskind of events,perfecting house-purchasers’interest expression mechanism under the framework of petition system,promoting directed publicity of commercial housing consumption dispute resolution to the interested party and strengthening the control of repetitive eventsshould be implemented to reconstruct the prevention model.
consumer disputesof commercial housing;group events;cause;prevention model
D035.34
A
:1674-5612(2017)02-0056-09
(责任编辑:吴良培)
重庆市社科规划重点项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处置机制研究》(2015ZDSH42)
2017-02-12
古嵘辉,(1990-),男,广东广州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全日制博士生,研究方向:法社会学、法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