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法律问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中的分析

2017-07-18王兴中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

消费导刊 2017年14期
关键词:国有土地经营权房屋

王兴中 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

法律问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中的分析

王兴中 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现如今我国在国有土地房屋承包方面的相关法律也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但是其中仍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必须要找到我国房屋承包在国有土地上法律存在的问题并且设立科学、有效的解决对策,才能够真正意义上完善我国房屋承包的相关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制度 分析

前言

房屋承包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明确建设单位对于承包请求人限于法律范围内的所有权限和范围时,还要明确一点,就是要建设一个土地使用权的地位,从而为房屋承租人赋予一个承包关系来作为有效的补偿,而房屋承包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严格贯彻和落实比例性原则,并且还要设置一个独立的、决定性的程序,从而提升我国房屋承包相关问题的规范性,能减少因为房屋承包而牵涉到法律问题。

一、承包请求人与承包决定人

承包请求人和承包的决定人之间有着莫大的联系和关系,可以说承包请求人是房屋承包活动的主体,也是房屋承包活动的发起者,而承包的决定人则是要根据相关的《承包条例》来对房屋承包活动做出相应的决定,所以就有一些专业的学者指出,要将承包的所有参与人员全部都概括成为承包的主体、协助承包的主体以及被承包的主体,但是要将承包的请求人排除在外,但是这种方式并不能够准确的解决房屋承包的系统性问题,也不符合房屋承包的相关规范和法律[1]。

二、房屋承包投标与承包关系人

在我国《物权法》出台之后,现如今人们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更好的界定公共利益的这条“线”,但是很少会有学者对于建设使用地的承包权来进行更好的定位,并且这一问题在随之颁发的《承包条例》之后尤为凸显,所以相关的学者就对于此进行以下的看法:无论是从相关的法律还是法规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承包其实都是终止了房屋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限,从而使国有的土地所有权重新获得一个圆满的状态,而今后的重新开发则是利用了土地使用权来建设一个更加具有制度的体系,其实虽然建设的使用权限只是一种变相的租制体系,但是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上仍然要低于房屋的所有权,虽然其仍然具有土地开发的权利,但是却不能高于房屋所有权[2]。

三、协议价购与公益决定程序

其实协议价购的真正含义就是指通过平等的协商或者一些等价交换来获得土地交易的暂时权利,而私人财产的所有权也是受到我国宪法保护的,所以在交易他人财产的前提下,一定要保证本次的交易是双方完全自愿且公平、公正的,所以在房屋承包之前,一定要设置一个相关交易的协商体系和步骤,从而缓和因为财产交易所带来保障和我国承包土地权之间的冲突性。而公共利益则是一个更为实体的概念,我国一些学者就曾经提出过要对于房屋承包的标准进行公共利益之外的限定,但是我国现如今仍然没有一个法律可以明确的规定出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3]。

四、房屋承包诉讼法律问题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分析

一些专业的学者指出,要将承包的所有参与人员全部都概括成为承包的主体、协助承包的主体以及被承包的主体,但是要将承包的请求人排除在外,但是这种方式并不能够准确的解决房屋承包的系统性问题,也不符合房屋承包的相关规范和法律。从房屋承包的目的方面考虑,房屋承包其实就是为了利益的共同需要,但是公共的利益到底为什么会有这种需要以及房屋承包的建设活动,在我国法律中考虑,建设活动的具体项目人是建设单位,而在经营权流转时期,建设单位也可以被称之为经营权流转人,承包决定人则属于监理单位。但是承包的决定诉讼和相关的补偿诉讼一定要是同一个行政类的诉讼,也只有这样才能够将承包诉讼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解决。

首先是司法审查,对于我国的国有土地房屋承包问题,必须要根据我国的人民法院来进行司法的审查,并且除了对于相关补偿的决定,还要对承包活动的合理性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位和审查。从权利分支的角度上考虑,司法权其实和行政权是属于两个完全独立的体系,但是从宪法的角度考虑,司法审查对于行政权具有一定的审查权,但是这个权限是存在一个界定的,过度的司法审查违背了行政权的独立性。所以必须要对司法的级别进行一个确定,再对申请强制经营权流转的条件进行有效的审核,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条例》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必须要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承包的期限和权限,而司法强制经营权流转则要根据相关的补偿所决定,而不是承包权利决定,并且房屋承包补偿决定之后,政府不能先于人民法院的批条就强制执行,否则就会导致经营权流转过程出现严重诉讼问题[4]。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中考虑,建设活动的具体项目人是建设单位,而在经营权流转时期,建设单位也可以被称之为经营权流转人,承包决定人则属于监理单位,但是很少会有学者对于建设使用地的承包权来进行更好的定位,所以承包必须要以以下的条件作为前提,申请人必须要对于土地承包的相关方式呈同意状态,且要对于一些交换或者替代者价格呈平衡状态,所以必须要对司法的级别进行一个确定,再对申请强制经营权流转的条件进行有效的审核。

[1]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3,03(21):107-108+110.

[2]龙翼飞,赵岚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新探——以北京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所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为例[J].法学杂志,2012,05(33):150-155.

[3]杨勇.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3,05(22):192-195+1106.

王兴中(1960.8-),男,汉族,甘肃永登人,本科学历,研究生班毕业,四级律师,单位: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猜你喜欢

国有土地经营权房屋
UMAMMA历史房屋改造
房屋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加强我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建议
转租房屋,出现问题由谁负责?
土地经营权入股您怎么看?
遥感技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的应用
奇怪又有趣的房屋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探讨
浅议公路经营权转让